| 索引號 | 01526276-7/20240326-00004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4-03-26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龍山鎮豐源百貨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P9QJ958
住所:龍陵縣龍山鎮白塔社區客運站內
經營者:侯旭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2024年2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市場巡查中,對當事人經營的龍陵縣龍山鎮豐源百貨店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查獲其經營場所貨架上擺放有超過保質期的食品2種,執法人員對過期食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同日經批準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4年2月21日當事人店內貨架上擺放有下列食品:(1)2袋“洽洽香瓜子”(生產企業: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標示凈含量:160克、生產日期:2023/05/10、保質期:8個月),銷售價格7元/袋;(2)1袋“辣舞小米辣豬皮”(生產企業:成都匯城食品有限公司生產;標示凈含量:80克、生產日期:2023/01/11、保質期:10個月),銷售價格3元/袋。上述2個品種食品均已超過保質期,經認定貨值金額17元。當事人無法提供銷貨臺賬。據當事人陳述,該批食品過期后未售出過,無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現場筆錄1份、現場照片3張及《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附財物清單),證明現場情況及違法事實;
3.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購銷情況、未獲得違法所得的事實及提出希望我局給予減輕行政處罰的陳述。
2024年3月14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4〕17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是初次違法,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數量較少,涉案貨值較小且沒有收到涉及該批過期食品的相關投訴,未造成明顯社會危害后果。符合《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第(三)項“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之規定,結合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本著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經綜合考慮,對當事人適用減輕的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2袋“洽洽香瓜子”、1袋“辣舞小米辣豬皮”;
2.處罰款人民幣2000.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