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40102-00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4-01-02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龍山鎮龍城世紀生活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L1A6WX7
住所:保山市龍陵縣龍山鎮龍山社區鳳凰城6幢
經營者:葉茂更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2023年9月4日、5日,本局根據舉報線索,對龍陵縣龍山鎮龍城世紀生活超市(以下簡稱當事人)的生活日用品、食品經營情況進行現場核查,該超市現場經營有被舉報的紅色喜慶紙杯(金邊)、喜慶紙杯(白邊);經營的騰創肥牛卷標簽上未發現有“生制品”或者“熟制品”字樣;經營的味鮮源三合一掛面配料表中標注有碳酸鈣粉(添加量0.5%),營養成分表中未標注鈣含量值及參考值百分比。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本局于2023年9月22日予以立案調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其主體資格證照、供貨方資質證明文件、相關產品檢驗檢測報告等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經營產品標識不符合要求的紙杯(金邊)、紙杯(白邊),涉嫌經營不符合行業標準、國家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3年12月8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明:一、對舉報人舉報當事人涉嫌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喜慶紙杯(金邊)、喜慶紙杯(白邊)感觀指標違法事實不成立,產品標識不符合相關要求違法事實成立,存在經營不符合產品標識要求的紙杯行為
(一)喜慶紙杯(金邊),現場檢查時當事人貨架上有舉報人此款紙杯3袋(50只/袋)在售,紙杯外包裝袋上無任何生產信息,只有超市的一個條碼及價格標簽,通過實物與圖片的對比,當事人經營的這款紙杯,杯身整體為紅色,杯口為金色,僅杯身有一個喜字圖樣,無文字圖樣。當事人提供的該商品檢驗報告《商丘市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檢驗報告》第1項感觀指標結果表明“......杯品距杯身15mm內、杯底距杯身10mm內均無印刷.....”,上述商品感觀指標符合國家標準;產品外包裝塑料袋無產品標識,僅粘貼有超市條碼,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的規定;另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2月16日進購這款紙杯,共進購40袋,進購價9.5元/袋,銷售價15.9元/袋,至我局檢查時,已銷售37袋,違法所得588.3元,還有3袋,檢查當日已下架處理。
(二)喜慶紙杯(白邊),現場檢查時當事人貨架上有此款紙杯2袋(50只/袋)在售,紙杯外包裝袋上標注品名:喜慶紙杯,材質:PE淋膜紙,保質期:5年,規格數量:245毫升,50只/袋±4,執行標準:GB/T27590-2011,產品等級:合格品,未能看到生產企業信息及生產日期,袋內紙杯杯身整體為紅色,杯口為白色,杯身無任何圖案與文字。當事人提供的該商品檢驗報告《商丘市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測試中心檢驗報告》第1項感觀指標結果表明“......杯品距杯身15mm內、杯底距杯身10mm內均無印刷.....”,上述商品感觀指標符合國家標準;產品外包裝塑料袋產品標識無生產企業信息及生產日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的規定;另查明,這批紙杯是當事人于2023年2月16日進購的,共進購40袋,進購價4.5元/袋,銷售價7.5元/袋,至我局檢查時,已銷售38袋,違法所得285元,還有2袋,檢查當日已下架處理。
二、對舉報人舉報當事人涉嫌經營不符合行業標準的騰創肥牛卷、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味鮮源三合一掛面違法事實成立,存在經營不符合行業標準、國家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一)當事人經營有舉報人張某某、蘇某某舉報的騰創肥牛卷,該食品為塑膠盒裝,標簽上標注有食品名稱、產品類型(速凍肉制品)、配料、產品標準:SB/T10379、生產許可證編號、貯存條件、生產日期(2023年5月22日),保質期(12個月)、產地、營養成分表、電話等信息,但標簽上未標有“生制品”或“熟制品”字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貿易行業標準 速凍調制食品》(SB/T10379)10.1.1規定:“速凍預包裝食品應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規定,并注明產品類別和生制品或熟制品”,當事人經營的上述騰創肥牛卷違反了該規定。另查明,當事人7月20日共購進騰創肥牛卷100盒,進購價10元/盒,舉報人購物小票顯示銷售價是14元/盒。至我局檢查時,共銷售了12盒,違法所得168元,其余退貨處理。
(二)當事人經營有舉報人蘇某某舉報的味鮮源三合一掛面。該商品為塑料袋包裝,標簽上標注有產品簡介、品名、配料〔精制小麥粉、水、鮮雞蛋(添加量3%)、蔬菜粉(添加量4%)、碳酸鈣粉(添加量0.5%)、食用鹽〕、營養成分表(能量:1663KJ、20%;蛋白質:10.6克、18%;脂肪:1.3克、2%;碳水化合物:67.1克、22%;鈉:417毫克、21%)、食用方法、貯存方法、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許可證號、產品標準號:Q/WXY0001S、產地、制造商、地址、傳真、電話、手機、凈含量等信息,在營養成分表中未發現標注鈣含量值及參考值百分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表A.1中明確鈣屬于礦物類食品營養強化劑。《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 4.3 規定“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除 4.1 的要求外,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強化后食品中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當事人經營的上述味鮮源三合一掛面不符合該規定。另查明,當事人6月27日共進購該商品10袋,進購價4.5/袋,銷售價5.8元/袋,至我局檢查時,已銷售4袋,違法所得23.2元,其余當日下架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2023年9月4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共3頁,現場檢查照片2張。一是證明了我局現場核查時當事人經營場所有喜慶紙杯(金邊)、喜慶紙杯(白邊);二是證明了喜慶紙杯(金邊)包裝無任何產品信息,喜慶紙杯(白邊)包裝有產品信息但無生產商信息;二是證明了喜慶紙杯(金邊)杯身顏色為紅色且印有圖案、杯品為金色,喜慶紙杯(白邊)杯身為紅色無圖案、杯口為白色的事實。
2. 2023年9月5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共7頁。一是證明了現場檢查時有騰創肥牛卷在售,產品包裝標簽缺項與舉報理由相符的事實;二是證明了現場檢查時有味鮮源三合一掛面在售,產品包裝營養標簽缺項與舉報理由相符的事實。
3. 11月24日對當事人委托的超市質量與銷售負責人蔣湖浙進行詢問調查時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共8頁。一是證明了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二是證明了當事人不知道所采購的紙杯產品標識不符合要求的事實;三是證明了當事人不知道所采購的騰創肥牛卷、味鮮源三合一掛面是不符合食品安合標準的;四是證明了四種商品的經營收入情況。
4. 當事人提供的被舉報的4種涉案產品的供貨商經營資質、產品質量檢測報告、采購收貨單共20頁。一是證明了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二是證明了當事人經營的商品的合法來源。
4.當事人提供的騰創肥牛卷包裝標簽整改后照片2張。證明了目前超市銷售的騰創肥牛卷已按執行標準標注了“生制品”字樣。
5. 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負責人葉茂更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葉茂更授權委托蔣湖浙接受詢問調查及處理相關事宜委托書一份,蔣湖浙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了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和委托事實。
6. 當事人提供的被舉報的四種產品供貨商、生產商、產品檢驗合格證、采購收貨單復件件各一份共20頁。證明了當事人對四種產品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
7.舉報人張某某、蘇某某提供的舉報材料6份共17頁.一是證明了案件來源,二是證明了舉報人購買商品的時間、品名、價格、商品圖片等事實。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當事人確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2023年12月14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3〕224號),告知當事人違法行為事實認定情況及行政處罰的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的喜慶紙杯(金邊)、喜慶紙杯(白邊)未在產品包裝上完整標注產品信息,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不符合產品標識要求紙杯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經營的騰創肥牛卷商品包裝標簽未按《速凍調制食品》SB/10379-10.1.1項規定標注“生制品”字樣,產品標簽有缺項,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十三)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不符合行業標準的騰創肥牛卷違法行為。
當事人經營的味鮮源三合一掛面在產品配料表中標注了碳酸鈣粉,但未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4.3 “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強化后食品中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的規定在營養成分表中未發現標注鈣含量值及參考值百分比,產品標簽有缺項。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十三)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經營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味鮮源三合一掛面違法行為。
上述三個違法行為當事人在經營中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能準確完整的提供供貨商資質材料、產品質量檢測報告且產品質量檢測為合格、采購入庫單;在案件調查中,當事人表述對復雜的各種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對普通人來說是不知曉具體規定的,對進購的商品是否符合相關產品標準是不知情的,認為只要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產品合格即可上架銷售;上述商品未接到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事實材料。檢查中,當事人對兩款紙杯即時進行下架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沒收銷售兩款紙杯違法所得873.3元。檢查中騰創肥牛卷、味鮮源三合一掛面當事人即時進行下架處理,現上架的騰創肥牛卷已是生產廠家整改后產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貨來源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上述兩個違法行為免予行政處罰。
本案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
綜上,當事人經營不符合行業標準的騰創肥牛卷;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味鮮源三合一掛面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構成了經營不符合行業標準的騰創肥牛卷;經營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味鮮源三合一掛面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產品標識要求的紙杯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構成了經營不符合產品標識要求的紙杯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銷售不符合產品標識紙杯的違法所得873.3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依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