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30621-00004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3-06-21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龍山鎮弘通車行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ME66GX5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龍山鎮龍華社區花橋小區
負責人:徐艷順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
2023年3月24日,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職權對龍陵縣龍山鎮弘通車行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車行停放待售的9個型號、45輛“立馬”電動自行車的鞍座長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的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本局于2023年3月24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龍陵縣龍山鎮弘通車行于2022年開始陸續從芒市、騰沖、保山、盈江等地購進鞍座長度大于350mm的各型號“立馬牌”電動自行車在其店內銷售。2023年3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店進行檢查時,依法對其店內正常銷售的立馬車業集團有限公司生產的9個型號、45輛的“立馬牌”電動自行車的鞍座長度進行了測量,結果為:1.“立馬樂意YDB2451”8輛,整車編碼分別為:185122222189007、185122222189016、185122226043042、185122222189005、185122222189048、185122221071321、185122221067625、185122222188080,現場測量鞍座長度53cm;2.“立馬邁皓YDB1653”6輛,整車編碼分別為:185122323009880、185122323009922、185122323009966、185122301011963、185122301011950、185122301011945,現場測量鞍座長度57cm;3.“立馬樂羽YDB2451”7輛,整車編碼分別為:1851223222171403、1851223222171379、1851223222171400、1851223222171397、1851223222171350、1851223222171337、1851223222171370,現場測量鞍座長度57cm;4.“立馬樂彩YDB2051”2輛,整車編碼分別為:185122226051057、185122209191016,現場測量鞍座長度53cm;5.“立馬CF01YDB2452”4輛,整車編碼分別為:185122321001529、185122221072641、185122221072730、185122223054665,現場測量鞍座長度50cm;6.“立馬樂悅 ZDB2051”8輛,整車編碼分別為:185122209223060、185122209165090、185122206021517、185122206019152、185122206029332、185122206029333、185122206021459、185122206029495,現場測量鞍座長度53cm;7.“CT-7 ZDB2451”7輛,整車編碼分別為:185122201064247、185122201079270、185122201044168、185122206002490、185122201044260、185122201044135、185122209078082,現場測量鞍座長度50cm;8.“CT-9 YDB2452”1輛,整車編碼為:185122221054930,現場測量鞍座長度50cm;9.“立馬樂美 LZDB2464”2輛,整車編碼分別為:185122205002381、185122205002396,現場測量鞍座長度為47cm。現場測量過程由當事人全程陪同,對測量結果給予確定、認可,無異議。據當事人口述上述電動自行車購進價格分別為:“立馬樂意YDB2451”進貨價格是1600元/輛,“立馬邁皓YDB1653”進貨價格是1800元/輛,“立馬樂羽YDB2451”進貨價格是1800元/輛,“立馬樂彩YDB2051”進貨價格是1600元/輛,“立馬CF01YDB2452”進貨價格是1300元/輛,“立馬樂悅ZDB2051”進貨價格是1200元/輛,“CT-7ZDB2451進貨價格是1260元/輛,“立馬CT-9 YDB2452”進貨價格是1150元/輛,“立馬樂美LZDB2464”進貨價格是1150元/輛。
因當事人系個人經營,平時管理較為混亂,未建立相關經營進、銷貨臺賬記錄,調查過程中未能向本局提供上述“立馬”電動自行車的購銷相關憑證、票據等材料,致使本局無法確定當事人購進、銷售不符合GB17761—2018規定的“立馬”電動自行車的準確數量,故違法所得無法認定。本局本著重事實、重證據,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以2023年3月24日本局查獲的當事人停放待售的45輛“立馬”電動自行車為計算標的,以當事人口述的購進價格為計算標準,認定貨值金額為8×1600+6×1800+7×1800+2×1600+4×1300+8×1200+7×1260+1150+2×1150=66470元。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2023年3月24日現《現場檢查筆錄》一份共4頁、現場檢查照片21張、“立馬”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復印件45份,證明了現場檢查時的檢查過程及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2.2023年4月3日,對當事人《詢問調查筆錄》一份共11頁,證明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電動自行車的相關事實,同時與現場檢查筆錄相印證;
3.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經營主體資格和個人身份。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當事人確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2023年5月17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3〕55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聽證要求,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所述,當事人銷售鞍座長度不符合GB17761—2018規定的“立馬”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之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工業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應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系初次違法,主觀上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及標準等缺乏全面了解,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主動向本局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向本局提交了減輕處罰申請書,符合《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減輕處罰情形,結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本著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立馬”電動自行車行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處以貨值金額15%的罰款計玖仟玖佰柒拾元伍角(¥:9970.50)。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收款單位:龍陵縣財政局,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