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3-00006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3-05-24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奧龍電動車行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NW08E94
營業場所:保山市龍陵縣龍山鎮龍華社區居民委員會龍山路38號
經營者:陳土楨
公民身份號碼:******
聯系電話:******
2023年3月24日,本局執法人員對你經營的龍陵縣奧龍電動車行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停放待售的77輛“臺鈴”電動自行車未按規定明碼標價;執法人員對上述77輛“臺鈴”電動自行車的鞍座長度進行現場測量,測量結果均大于350mm,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以下簡稱GB17761—2018)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臺鈴”電動自行車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采取了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措施。
你在銷售“臺鈴”電動自行車時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你銷售鞍座長度不符合GB17761—2018規定的“臺鈴”電動自行車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本局于2023年3月24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你進行了詢問調查,你向本局提交了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你涉嫌在銷售“臺鈴”電動自行車時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涉嫌銷售鞍座長度不符合GB17761—2018規定的“臺鈴”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你的違法事實。本局于2023年3月31日依法解除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措施,2023年4月25日案件調查終結。
2023年3月24日,本局執法人員對你經營的龍陵縣奧龍電動車行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車行店面、過道及倉庫停放有待售的“臺鈴”電動自行車,經執法人員現場清點,共有77輛,執法人員根據生產廠家及產品型號的不同進行分類如下:一、標示車輛生產者(制造商):天津深鈴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生產企業名稱:天津深鈴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生產企業地址:天津市武清區汽車產業園天福路9號,車輛中文商標:臺鈴,產品型號:TDT1290Z,數量:8輛,整車編碼分別為:236522222220775、236522222220683、236522222204205、236522222180868、236522222182541、236522222185980、236522222182458、236522222180931。二、標示車輛生產者(制造商):臺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企業名稱:臺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企業地址:無錫市錫山區安鎮街道東盛路3—1、3—2號,車輛中文商標:臺鈴,數量:23輛,共包括6個不同的產品型號,分別是:(一)產品型號為TDT724Z的5輛,整車編碼分別為:346022315210449、346022315220279、346022315250588、346022315250623、346022315250529;(二)產品型號為TDT714—1Z的4輛,整車編碼分別為:346022316002109、346022309001735、346022316002192、346022316002036;(三)產品型號為TDT718Z的1輛,整車編碼為:346022313003266;(四)產品型號為TDT5308Z的6輛,整車編碼分別為:237422292020125、237422289308019、237422292020356、237422289298852、237422289298797、237422292020362;(五)產品型號為TDT702Z的3輛,整車編碼為:346022310001815、346022311008914(當事人未能提交《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據當事人述稱,該輛電動自行車可能已售出)、346022310001822;(六)產品型號為TDT712Z的4輛,整車編碼分別為:346022309003377、346022309003382、346022309003279、346022309003315。三、標示車輛生產者(制造商):臺鈴科技(江蘇)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企業名稱:臺鈴科技(江蘇)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企業地址: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安鎮街道東盛路3號,車輛中文商標:臺鈴,數量:46輛,共包括6個不同的產品型號,分別是:(一)產品型號為TDT5302Z的9輛,整車編碼分別為:237422280191276、237422291149608、237422291149652、237422280191151、237422292029275、237422292029164、237422289069022、237422280191279、237422288159348;(二)產品型號為TDT5247—2Z的4輛,整車編碼分別為:237422280257501、237422381304335、237422280154134、237422292014145;(三)產品型號為TDT5266Z的9輛,整車編碼分別為:237422288288685、237422280078055、237422280188246、237422292028299、237422289088715、237422280248454、237400092028572、237422383108081、237422382158209;(四)產品型號為TDT5302—1Z的13輛,整車編碼分別為:237422289169426、237422288159595、237422289129895、237422288059051、237422289079982、237422289049186、237422289129858、237422289049169、237422289098064、237422280079826、237422289169395、237422289169574、237422289063204;(五)產品型號為TDT5322Z的5輛,整車編碼分別為:237422382075595、237422382078534、237422381109116、237422382078546、237422382078477;(六)產品型號為TDT5314—2Z的6輛,整車編碼分別為:237422381078053、237422381078018、237422381058713、237422381058746、237422381058552、237422381058520。經查明,上述77輛“臺鈴”電動自行車上均未貼有標價簽,也未以標價牌、價目表、展示板、電子屏幕、商品實物或者模型展示、圖片展示等其他有效方式進行明碼標價。執法人員現場用鋼卷尺對上述77輛“臺鈴”電動自行車的鞍座長度進行了測量,測量結果分別為:(一)產品型號TDT1290Z的8輛測量結果均為450mm;(二)產品型號TDT724Z的5輛測量結果均為510mm;(三)產品型號TDT714—1Z的4輛測量結果均為550mm;(四)產品型號TDT718Z的1輛測量結果為640mm;(五)產品型號TDT5308Z的6輛測量結果均為545mm;(六)產品型號TDT702Z的3輛測量結果均為510mm;(七)產品型號TDT712Z的4輛測量結果均為600mm;(八)產品型號TDT5302Z的9輛測量結果均為510mm;(九)產品型號TDT5247—2Z的4輛測量結果均為640mm;(十)產品型號TDT5266Z的9輛測量結果均為580mm;(十一)產品型號TDT5302—1Z的13輛測量結果均為510mm;(十二)產品型號TDT5322Z的5輛測量結果均為600mm;(十三)產品型號TDT5314—2Z的6輛測量結果均為600mm。上述測量結果均大于350mm,不符合GB17761—20186.1.5“尺寸限值”b)“鞍座長度小于或者等于350mm”的規定。
另查明,你自2022年10月開始銷售“臺鈴”電動自行車以來,先后三次從保山、芒市等地以1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價格購進“臺鈴”電動自行車一百余輛,期間,以2000元至2300元不等的價格售出約五六十輛,至2023年3月24日被本局查獲時,還存有77輛。你在銷售“臺鈴”電動自行車期間,為迎合購買者加長鞍座方便載人的需求,也為增加你車行“臺鈴”電動自行車的銷售量,多數時候應購買者要求對鞍座進行改裝(即將鞍座改裝為超過350mm)。另因你系個人經營,平時管理較為混亂,調查過程中未能向本局提供上述“臺鈴”電動自行車的購銷相關憑證、票據等材料,致使本局無法確定你購進、銷售不符合GB17761—2018規定的“臺鈴”電動自行車的準確數量,故違法所得無法認定。另外,本局本著重事實、重證據,最大限度保護你的合法權益的原則,以2023年3月24日本局查獲的你車行停放待售的77輛“臺鈴”電動自行車為計算標的,以你聲稱的最低購進單價1500元為計算標準,認定貨值金額為11.55萬元(77×1500)。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2023年3月31日你在接受本局詢問時向本局提交的龍陵縣奧龍電動車行《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共1頁,你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共1頁。證明你的市場主體資格。
2.2023年3月24日本局對你車行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共7頁,《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龍市監先登〔2023〕2—1號)1份共1頁,《財物清單》(龍市監物〔2023〕2—1號)1份共1頁,現場檢查照片打印件16張共9頁,執法人員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下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首頁及第4頁打印件1份共2頁,你提交的“臺鈴”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復印件76份共152頁。以上證據互相聯系、互相印證證明如下事實:一、本局2023年3月24日對你車行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銷售的“臺鈴”電動自行車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事實;二、你銷售的“臺鈴”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經執法人員現場測量,測量結果不符合GB17761—2018規定的事實;三、你銷售的“臺鈴”電動自行車實物外觀及相關參數與《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不相符合的事實;四、本局對你銷售的“臺鈴”電動自行車的76份《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依法采取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措施的事實。
3.2023年3月31日本局對你進行首次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共11頁,2023年4月4日本局對你進行第二次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共2頁,《解除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龍市監解登〔2023〕2—1號)1份共1頁,《財物清單》(龍市監物〔2023〕2—1號)1份共1頁。一是證明你購進、銷售“臺鈴”電動自行車的情況;二是證明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三是證明本局對2023年3月24日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的76份《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提取復印件進行證據保全后依法予以解除先行登記保存的事實。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你確認,你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2023年5月12日,本局依法向你直接送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3〕47號),告知你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本局視為你放棄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利。
本局認為,你銷售“臺鈴”電動自行車時未加貼標價簽,也未以標價牌、價目表、展示板、電子屏幕、商品實物或者模型展示、圖片展示等其他有效方式進行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敝幎?,已構成在銷售“臺鈴”電動自行車時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應當責令你改正在銷售“臺鈴”電動自行車時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給予你5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鑒于你系初次違反明碼標價相關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且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敝幎?,參考《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不予行政處罰清單》(第一版)第“23”之規定,決定對你不予行政處罰,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之規定,由本局對你依法進行批評教育。
你銷售“臺鈴”電動自行車時未按規定進行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現責令你改正在銷售“臺鈴”電動自行車時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決定對你不予行政處罰。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之規定,本局決定對你進行批評教育,批評教育內容為:1.認真執行法律法規關于明碼標價相關規定,對所銷售的商品以標價簽、標價牌、價目表、展示板、電子屏幕、商品實物或者模型展示、圖片展示等其他有效方式進行明碼標價;2.不得存在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等價格違法行為。
本局認為,你銷售鞍座長度不符合GB17761—2018規定的“臺鈴”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敝幎ǎ褬嫵射N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國家標準的“臺鈴”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應當責令你停止銷售鞍座長度不符合GB17761—2018規定的“臺鈴”電動自行車,給予你沒收違法銷售的“臺鈴”電動自行車77輛(貨值金額計11.55萬元),并處貨值金額等值(11.55萬元)以上三倍(34.65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鑒于你銷售不符合GB17761—2018規定的“臺鈴”電動自行車數量較多,違法時間長達5個月之久,貨值金額高達11.55萬元,依法應予行政處罰;但考慮到你系初次違法,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且主觀上你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及標準等缺乏全面了解,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主動向本局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保證對已售出的及現存待售的鞍座長度不符合GB17761—2018規定的“臺鈴”電動自行車免費進行恢復原狀,確保所銷售的“臺鈴”電動自行車符合GB17761—2018規定,同時懇請本局對你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上,本局認為你的上述情形符合《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之規定,本局本著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秉承包容審慎監管要求,決定對你適用減輕的行政處罰,對涉案的77輛“臺鈴”電動自行車不予沒收,但要求你在確保所銷售的電動自行車符合GB17761—2018規定的前提下方可進行銷售,同時建議罰款幅度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銷售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商品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銷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監督銷毀或作必要技術處理;沒收違法所得;處以該批商品貨值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罰款;對有關責任者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敝幎?。
你銷售鞍座長度不符合GB17761—2018規定的“臺鈴”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現責令你停止銷售鞍座長度不符合GB17761—2018規定的“臺鈴”電動自行車,決定給予你如下行政處罰:罰款17325元。
綜上,本局責令你改正在銷售“臺鈴”電動自行車時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違法行為,責令你停止銷售鞍座長度不符合GB17761—2018規定的“臺鈴”電動自行車,并決定給予你如下行政處罰:罰款17325元。
你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收款單位:龍陵縣財政局,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6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2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