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2-1012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2-10-12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鎮安鎮立申免燒磚廠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MFYB968
經營者:朱立申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其他聯系方式:無
聯系地址:龍陵縣鎮安鎮鎮北村月亮田
2022年7月13日,保山市質量技術監督綜合檢測中心技術人員和我局執法人員對龍陵縣鎮安鎮立申免燒磚廠開展監督抽查,對該廠生產銷售的混凝土實心磚進行了抽樣送檢。經檢驗,所檢項目強度等級不符合GB/T 21144-2007《混凝土實心磚》標準要求,依據《2022年保山市建筑用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的規定,判定抽查產品不合格。我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8月26日將檢驗報告送達龍陵縣鎮安鎮立申免燒磚廠,由楊佐香簽收,并告知了如果對檢驗結果有異議,可以自收到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保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復檢申請。2022年9月13日超過了復檢申請時間后,我局執法人員電話通知朱立申到我局對此事進行調查了解,9月14日朱立申本人到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受詢問,表示認可檢驗結果,不申請復檢。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于2022年9月14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混凝土實心磚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2年9月16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明,這批磚于2022年3月1日生產,共生產了4000塊磚,都已銷售完了,銷售價格是0.30元/塊,共獲得貨款1200元。綜上,本局認定本案的違法貨值金額為1200元(4000塊×0.30元/塊),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本案的違法所得為12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2年7月13日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1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1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現場記錄》1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1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受檢產品信息聯》1份、《送達回證》1份、免費提供樣品情況說明1份,證明現場檢查抽樣情況。
2.2022年8月12日《檢驗檢測報告》1份,證明抽樣產品相關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3.2022年8月26日,《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結果告知書》(龍市監檢驗〔2022〕13-1號)1份、送達回證1份,證明當事人收到了產品檢驗報告。
4.2022年9月13日,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通知書1份,證明當事人了解接受詢問時需攜帶的材料。
5.2022年9月14日,對當事人所作的詢問筆錄1份共3頁、收款收據1份,證明產品抽樣、檢驗、銷售等情況;證明當事人對檢驗結果的是否認可與申請復檢程序情況;證明違法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
6.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身份主體資格情況。
我局于2022年9月20日,對你單位送達了《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2〕85號),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你單位生產不合格混凝土實心磚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的規定,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混凝土實心磚。鑒于在本案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案件調查,在生產過程中都是憑經驗生產,且是第一次違法,不存在故意違法行為,也沒有對社會造成危害,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中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之規定,屬于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我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
一、處貨值金額等值的罰款計1200.00元;
二、沒收違法所得120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貳仟肆佰元整(¥:24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戶名:龍陵縣財政局,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逾期不按照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6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