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2-0505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行政處罰 | 發布日期 | 2022-05-05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碧寨鄉天國百貨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530523MA6QCFBT5T
住所(住址):龍陵縣碧寨鄉天寧村和尚水上組10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趙天國
2022年4月1日,我局執法大隊接云南省龍陵縣煙草專賣局案件移交材料(龍煙移〔2022〕第01-05號),材料表明:龍陵縣碧寨鄉天國百貨店(經營者:趙天國)無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于2022年4月7日經分管領導批準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2月25日,云南省龍陵縣煙草專賣局在對龍陵縣碧寨鄉天國百貨商店(經營者:趙天國)開展檢查時,現場查獲該店經營有卷煙84mm云煙(紫)8條,84mm紅塔山(硬經典)1條,84mm紅河(軟甲)4條共3個品種13條卷煙,該店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該批卷煙經送檢云南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作真偽鑒定,其中有云煙(紫)5條被鑒定為真品卷煙,其余卷煙均為假冒注冊且偽劣卷煙。云南省龍陵縣煙草專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煙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將真品云煙(紫)5條移交我局處理。經調查,真品云煙(紫)5條是趙天國于2022年2月8日到勐糯集市一街邊攤點購進84mm云煙(紫)5條,進購價125元/條,支付貨款625元(經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結論為貨值550.00元)。購進后擬以84mm云煙(紫)130元/條的價格分包銷售或自用,直至被查獲日止,未銷售或自用。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云南省龍陵縣煙草專賣局案件移交材料一份共計39頁。證明了當事人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零售業務查獲經過和基本事實(云南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檢驗報告證明了所查扣卷煙中84mm云煙(紫)5條為真品卷煙),同時對案件移交依據做出了說明。
2.4月13日,我局對當事人詢問筆錄一份共3頁。證明了當事人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進購、零售卷煙的事實及經過。
3.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證明了當事人個體工商戶的身份。
4.趙天國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了經營者身份信息。
5.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行政執法涉煙價格認定結論書》一份2頁,證明了5條真品云煙(紫)的貨值金額為550元。
以上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明當事人無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違法行為。
我局于2022年4月18日向當事人發出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2〕21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品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規定,構成無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并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
一、處違法經營總額30%的罰款計人民幣165.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收款單位:龍陵縣財政局,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15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