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51017-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其他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5-10-17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龍新鄉博大五金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BW1AKT32
類型:個體工商戶
經營場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龍新鄉龍新社區
經營者:王濤
公民身份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2025年7月16日,由保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保山市檢驗檢測院依法對龍陵縣龍新鄉博大五金店銷售的兩款阻燃C類電線產品(1.阻燃C類電線(2.5mm2 ZC-BVR);2.阻燃C類電線(6mm2 ZC-BVR))進行抽樣檢驗,經檢驗,所檢項目20℃導體電阻不符合JB/T 8734.2-2016《額定電壓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絕緣電纜電線和軟線 第2部分:固定布線用電纜電線》標準要求,依據《2025年保山市電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被抽查產品不合格。2025年8月15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檢驗結果告知書》(龍市監檢驗〔2025〕13-02號)和《檢驗報告》(編號:BJJ202507031),并告知當事人申請復檢的時限和相關程序,當事人現場答復認可檢驗結果,不申請復檢。執法人員做了現場記錄,并對剩余的不合格的型號為(6mm2ZC-BVR)的半卷阻燃C類電線進行了扣押,地點存放于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經報請部門負責人批準后,2025年8月28日本局予以立案調查。2025年9月1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對以上情況無異議。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行業標準的阻燃C類電線的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
經查:當事人依法取得了《營業執照》,屬依法成立的市場經營主體。當事人銷售的上述兩款電線是2025年5月份從保山老唐五金店購進的,有進貨單據。阻燃C類電線(2.5mm2ZC-BVR)的購進數量是7卷,進貨價格是190.00元/卷,銷售價格是240.00元/卷,現在已經銷售完。阻燃C類電線(6mm2ZC-BVR)的購進數量是6卷,進貨價格是380.00元/卷,銷售價格是450.00元/卷,現在剩余半卷。電線都是零散銷售給個人使用,無銷售臺賬。阻燃C類電線(2.5mm2ZC-BVR),7卷的進貨成本總共是1330.00元,已全部銷售,總的銷售收入是1680.00元,扣除進貨成本,總的獲利350.00元。阻燃C類電線(6mm2ZC-BVR)6卷的進貨成本總共是2280.00元,已銷售5.5卷,總的銷售收入是2475.00元,扣除進貨成本,總的獲利195.00元。由此認定本案貨值金額為:4155.00元,違法所得為:545.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通知書》2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2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受檢產品信息聯》2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現場記錄》2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送達回證》1份,證明案件來源及現場抽樣情況;
2.《檢驗結果告知書》(龍市監檢驗〔2025〕13-02號)1份、《檢驗檢測報告》(編號:BJJ202507031)1份、《檢驗檢測報告》(編號:BJJ202507038)1份、《檢驗結果通知確認收到回執單》2份,證明產品檢驗不合格及檢驗報告送達告知情況;
3.2025年8月15日《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1份、《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龍市監扣押〔2025〕13-02號)1份、《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扣押財物清單》(龍市監清〔2025〕13-02號)1份,現場檢查照片1張,證明現場情況及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情況;
4.《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通知書》(龍市監詢〔2025〕13-02號)1份、《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1份,進貨單據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接受詢問情況及銷售不符合標準要求的產品的事實;
5.2025年9月1日,由當事人提供的龍陵縣龍新鄉博大五金店營業執照及負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主體資格情況。
違法行為性質: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行業標準的阻燃C類電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自由裁量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鑒于當事人是初次違法,且積極配合案件調查,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和《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之規定,符合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綜上,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本著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行業標準的阻燃C 類電線,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1.處貨值金額1倍的罰款4155.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545.00元;
3.沒收不符合標準要求的型號為6mm2ZC-BVR的阻燃C類電線半卷。
以上罰沒合計:47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興農路下段)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30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