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50801-00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其他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5-08-01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新藝包子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EG6H4U77
經營地址:保山市龍陵縣龍山鎮赧場社區居民委員會熱泉路縣醫院對面(鄧忠芹家租房)
經營者:段春碧
公民身份號碼:******
聯系電話:******
2025年5月18日,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抽樣人員對龍陵縣新藝包子店經營的玉米窩窩頭進行了抽檢,抽樣數量1.6kg。2025年6月11日,經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檸檬黃項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項目:檸檬黃,標準指標:不得使用,實測值:0.0467,檢驗依據:GB5009.35-2023),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5年6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在七個工作日內當事人未提出復檢申請。本局執法人員于2025年6月16日對當事人經營的包子店進行現場檢查,在加工經營場所發現“玉米香精”“復配食品添加劑-檸檬色”“安琪-高活性干酵母”“泡打粉”等食品添加劑。報經領導批準后于2025年6月25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依法取得了《營業執照》《云南省食品攤販備案卡》等資質證照,屬依法成立的市場經營主體。2025年5月18日,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抽樣人員對龍陵縣新藝包子店經營的玉米窩窩頭進行了抽檢,所抽檢的玉米窩窩頭是當事人于當天自己加工制作,在和面加工過程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劑(檸檬黃),無加工記錄和銷售記錄,當事人稱大約制作了18個玉米窩窩頭,以1元/個進行銷售,當天已全部銷售完,其中抽檢購買了14個,賣給其他顧客4個,毛收入18元,凈利潤約3.6元。在本局調查中,當事人在和面加工玉米窩窩頭的過程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劑(檸檬黃)是送玉米面的供貨商從芒市丙午路一個市場中購買后同玉米面一同帶來的,于2025年5月10日購進,購進1瓶(凈含量500g)。當事人于2025年6月16日將未用完的檸檬黃扔垃圾桶里銷毀。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云南省食品攤販備案卡》《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了當事人合法經營的主體資格;
2.《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現場抽樣程序照片3張,證明了抽樣程序合法;
3.《檢驗報告》(No:SP2025A16873)、《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證明了抽樣產品的不合格及送達了當事人檢驗報告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復檢的權利;
4.《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了對當事人現場檢查時情況;
5.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窩窩頭的相關情況。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當事人確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
以證明案件事實。
2025年7月17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5〕39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的食品(玉米窩窩頭)在經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檢驗后,檢驗出檸檬黃,檸檬黃在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屬食品添加劑,功能為著色劑,但在GB 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檸檬黃允許使用品種、使用范圍無面食類的食品(玉米窩窩頭),在抽檢的食品(玉米窩窩頭)中添加和使用了檸檬黃,故該食品(玉米窩窩頭)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綜上,當事人經營的食品(玉米窩窩頭)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違反了《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九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食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依據《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至(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食品小作坊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案件調查處理,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主觀上不知道所加工制售的食品(玉米窩窩頭)不能添加食品添加劑(檸檬黃),未造成社會危害后果,也未接到來自社會方面的投訴舉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的規定,以及《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較小”的規定。結合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本著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本局決定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綜上,龍陵縣新藝包子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玉米窩窩頭)的行為違反了《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龍陵縣新藝包子店改正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并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3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3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