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50612-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其他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5-06-12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象達鄉天天超市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L163WX9
營業場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象達鎮象達街
經營者:盧冬飛
公民身份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2025年4月30日,本局收到群眾舉報電話,稱“龍陵縣象達鄉天天超市”存在向未成年人銷售啤酒的違法行為。為核實相關情況,2025年4月30日,本局執法人員對位于龍陵縣象達鎮象達街的龍陵縣象達鄉天天超市(以下簡稱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并調取查看了2025年4月30日中午14:00平安僑鄉電子監控“天天超市路口”機位的電子監控視頻,初步確定當事人存在向未成年人銷售啤酒的事實。
當事人向阮某雨等2名未成年人銷售啤酒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本局于2025年5月13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當事人向本局提交了進貨查驗資料等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向阮某雨等2名未成年人銷售啤酒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5年5月16日案件調查終結。
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明,2025年4月30日14時左右,阮某雨(女,現年14歲,龍陵縣第三中學學生)、唐某葉(女,現年14歲,龍陵縣象達中心小學學生)2人相約來到當事人位于龍陵縣象達鎮象達街的龍陵縣象達鄉天天超市店,購買了一件大理V8啤酒(規格:凈含量12*470ml),支付45元現金后離店,半個小時后又再次到龍陵縣象達鄉天天超市店購買了一件大理V8啤酒(規格:凈含量12*470ml),支付現金45元后離店。
另查明,當事人系依法取得《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店鋪經營的合法市場經營主體,案發當天銷售給上述2人的啤酒是從龍陵縣象達素云商店購進的,購進單價40元/箱,銷售單價45元/箱,進貨時按規定索要了龍陵縣象達素云商店的進貨單據。上述2人當天中午分別在當事人處購買了兩次啤酒,共消費90元,認定貨值金額90元。調查期間,據當事人陳述,事發當日,一位未成年人的家長及其子女到本超市提出退貨退款的要求,當事人同意將90元的貨款退回,未成年人家長也將一部分啤酒退回該超市,故本局對退回貨款90元的事實給予采信,故無違法所得。還查明,案發當天,上述2人到當事人處購買啤酒時,當事人雖然知道上述2人是未成年人,對其進行了提醒勸誡“未成年人不能喝酒”,但阮某雨等2人向當事人謊稱幫家人購買啤酒,在他們的要求下,還是向他們銷售了啤酒。另外,根據阮某雨、楊某丹、王某想陳述,阮某雨和唐某葉在購買啤酒后,同朋友楊某育(未成年)、楊某丹(未成年)、王某想(未成年)到唐某葉家共同飲酒。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2025年5月13日盧冬飛在接受本局詢問時提交的龍陵縣象達鄉天天超市《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共2頁,盧冬飛本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的經營主體資格。
2.2025年4月30日龍陵縣公安局象達派出所對阮某雨等2人進行現場指認的照片3張共3頁,平安僑鄉電子監控“天天超市路口”機位監控截圖7張共7頁,2025年5月13日本局對阮某雨進行現場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共1份3頁,阮某雨和周某葉“社會保障卡”復印件共2份2頁。一是證明阮某雨等2人均為未成年人;二是證明阮某雨等2人在龍陵縣象達鄉天天超市店購買啤酒的事實。
3.2025年5月13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共4頁,提取的電子監控視頻截圖7張共7頁,進貨單據共1份1頁。一是證明當事人系證照齊全的合法市場經營主體;二是證明當事人對所銷售的啤酒依法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三是證明當事人向阮某雨等2人銷售啤酒的過程及相關情況。
4.2025年5月13日王某想家長王某留提供的退款情況說明一份,證明了龍陵縣象達鄉天天超市退款事實。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當事人確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2025年5月23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云市監保龍罰告〔2025〕21號),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向未成年人銷售啤酒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之規定,已構成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敝幎ǎ瑧斬熈町斒氯烁恼蛭闯赡耆虽N售酒的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向未成年人銷售啤酒的行為,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會風尚,甚至會引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發生,應依法予以處罰。但鑒于案發當日阮某雨等2人向當事人謊稱他們幫家人購買啤酒,并且根據當事人及阮某雨的陳述,在阮某雨等2人要求提供啤酒時當事人對其進行了提醒、勸阻,足以證明當事人沒有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主觀故意;另外,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主動向本局提供了進貨查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案發后主動與未成年人家屬協商退款;再有,阮某雨等2人喝酒后未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其他意外情況。綜上,當事人的上述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第(三)項“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之規定,本局綜合考慮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本著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秉承包容審慎執法要求,決定對當事人適用從輕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向阮某雨等2名未成年人銷售啤酒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違法行為,并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六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