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50306-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其他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5-03-06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臘勐鄉松惠農資經營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LQT1N2N
住所(住址):龍陵縣臘勐鎮臘勐村委會臘勐街013號附023號
經營者:王俊義
公民身份號碼:******
聯系電話:******
2025年1月17日,我局接到龍陵縣煙草專賣局移交了當事人涉嫌無證經營煙草制品一案相關材料,材料表明: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的規定,涉嫌無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于2025年2月10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4年12月28日從鎮安鎮趕集的幾個商店購買的84mm紅河(軟甲)10條、84mm云煙(紫)10條、84mm嬌子(藍時代)13條,2025年1月2日被龍陵縣煙草專賣局在其經營場所店鋪倉庫內的“味事達”紙箱內發現。當事人購進的84mm紅河(軟甲)進購價70元/條、進購數量10條,84mm云煙(紫)進購價120元/條、進購數量10條,84mm嬌子(藍時代)進購價70元/條、進購數量13條,共支付貨款2800.00元。經云南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檢驗認定,當事人購進84mm紅河(軟甲)10條、84mm云煙(紫)10條、84mm嬌子(藍時代)13條均為真品。經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認定結論為貨值2730.00元。購進后當事人未售出過卷煙。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了經營者主體資格及身份信息;
2.云南省龍陵縣煙草專賣局案件移交材料一份共計46頁,證明了當事人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零售業務查獲經過和基本事實;
3.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價格認證中心《行政執法涉煙價格認定結論書》一份,證明了當事人經營的卷煙貨值金額為2730.00元。
以上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明當事人無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違法行為。
我局于2025年2月18日向當事人送達了《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5〕19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本局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條“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實行專賣管理,并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規定,當事人無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行為違反了本規定,構成無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規定,構成的無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行為,應予以處罰。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于違法經營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處違法經營總額30%的罰819.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興農路下段)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相關規定,在十五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