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40816-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其他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4-08-16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龍山鎮友誼燒烤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Q7CAL8U
經營場所:龍陵縣龍山鎮赧場社區居民委員會凱龍城C區12幢01、02號
經營者:吳其龍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2024年7月26日,本局接到龍陵縣公安局提示函(龍公函字〔2024〕第072601號),相關材料表明,龍陵縣公安局龍山派出所民警在辦理其他事件時,發現龍陵縣龍山鎮友誼燒烤店涉嫌向未成年人王某軍、江某華、楊某豪等人銷售酒類的違法行為。另,龍陵縣公安局將參與喝酒的未成年人詢問筆錄和涉事有關人員詢問筆錄移交我局,證明上述未成年人在龍陵縣龍山鎮友誼燒烤店喝酒的事實。同日,龍陵縣公安局將上述事件移交我局處理,經核查屬我局管轄案件,本局于2024年7月26日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明,2024年6月29日晚至30日凌晨,王某軍(身份證號:******)與江某華(身份證號:******)、楊某豪(身份證號:******)等人相邀到位于龍陵縣龍山鎮赧場社區居民委員會凱龍城C區12幢01、02號的龍陵縣龍山鎮友誼燒烤店慶生日消費。在消費過程中,龍陵縣龍山鎮友誼燒烤店在未判明王某軍、江某華、楊某豪等人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向其銷售楊梅泡酒8斤、雪花啤酒1件,且雪花啤酒全部喝完,楊梅泡酒剩余3斤左右。消費結束后未成年人王某軍以微信方式共計支付760元,因當事人為個體經營未建立相關賬目且未單獨收取酒錢,違法所得無法認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其負責人吳其龍《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經營主體資格及個人身份。
2.龍陵縣公安局《公安提示函》附《詢問筆錄》4份共16頁,證明了龍陵縣龍山鎮友誼燒烤店向王某軍、江某華、楊某豪等人銷售酒類的事實。
3.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龍陵縣龍山鎮友誼燒烤店負責人吳其龍所做詢問筆錄一份共5頁,證明龍陵縣龍山鎮友誼燒烤店向王某軍、江某華、楊某豪等人銷售酒類的事實經過并與公安局詢問筆錄相印證。
4.龍山鎮友誼燒烤店負責人吳其龍提供微信支付截圖復印件2份,證明龍陵縣林艷燒烤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的事實。
5.向龍陵縣公安局龍山派出所提取的3位未成年人的戶籍證明,證明王某軍、江某華、楊某豪未成年的事實。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當事人確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2024年8月2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4〕74號),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的行為,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會風尚,甚至會引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發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之規定,已構成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應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鑒于案發時當事人無法從身高、體態等外形特征判定王某軍等人為未成年人并進行了多次“未成年人不能喝酒”的提示,且上述未成年人喝酒后未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其他意外情況。上述情形符合《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三)項“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之規定,本局綜合考慮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本著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秉承包容審慎執法要求,決定給予從輕的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違法行為,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2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