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40725-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其他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4-07-25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龍山鎮雅媚化妝品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MF19F25
經營場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龍山鎮龍華社區龍山路
經營者:楊麗娥
身份證號碼:******
住址:******
2024年5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在龍陵縣龍山鎮雅媚化妝品店經營者楊麗娥和該化妝品店聘用人員尹菊煥的陪同下,依法對該化妝品店經營的化妝品質量情況進行檢查。現場發現,該化妝品店持有《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MF19F25,類型: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楊麗娥,經營范圍:化妝品、工藝品、針織品、日用百貨、預包裝食品、乳制品(不含嬰幼兒配方乳粉),卷煙零售。在該化妝品店進門右側貨柜上陳列擺放有化妝品,其中從外向內數第六個貨柜、從上向下數第五層貨柜上陳列擺放有①纖麗增白祛斑王(出品商:纖麗化妝品有限公司,衛生許可證:(98)衛妝準字29-XK-1432,生產許可證:XK16-1083022,特殊衛妝準字:(2002)字1135號,執行標準:QB/T1857-93,授權:廣州市麗婷化妝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新洲工業區C棟,請于瓶底標示日期前使用,數量:10盒);②回春寶典〔10天強效美白祛斑套裝〕(出品商:深圳晨格化妝品有限公司,衛生許可證:(2003)衛妝準字29-XK-0839,生產許可證:XK16-1083398,特殊衛妝準字:(2003)字0196號,執行標準:QB/T1857-93,監制:臺灣晨格化妝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區沙尾工業區C棟128號,保質期:三年,使用期限:見瓶底,數量:4盒)等兩個化妝品,該兩批次的化妝品標注祛斑美白增白,標簽上標注的生產許可證、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等信息不符合《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屬于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且該兩批次的特殊化妝品與其他化妝品混擺在貨柜上進行銷售。經報請領導批準,執法人員對上述兩個批次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依法予以扣押,拍攝現場照片6張。本局5月27日予以立案調查。6月19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者楊麗娥進行詢問調查,圍繞當事人違反化妝品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涉嫌經營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的違法事實收集相關證據,確定其違法事實,在詢問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供了當事人《營業執照》、經營者楊麗娥身份證的復印件,并對5月22日我局檢查時的現場照片予以簽字確認。2024年7月2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屬合法經營的經營主體。當事人在經營化妝品過程中,未能嚴格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致使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進入經營環節,并與其他化妝品混擺在貨柜上進行銷售,已構成經營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的違法行為。據當事人陳述,當事人經營的“纖麗增白祛斑王”、“回春寶典(10天強效美白祛斑套裝)”等兩批次的特殊化妝品,均從昆明螺螄灣購進,但不知道供貨方的名稱。“纖麗增白祛斑王”購進數量10瓶,購進單價為6.00元/瓶,“回春寶典(10天強效美白祛斑套裝)”購進數量4瓶,購進單價為8.00元/瓶,截至我局執法人員檢查時,該兩批次的化妝品均未銷售。違法物品貨值金額,數量以扣押的特殊化妝品實際數量計算,單價以當事人陳述的價格計算,合計為92.00元(6.00元×10盒+8.00元×4盒),因當事人陳述該兩批次的特殊化妝品購進后尚未銷售,且沒有其他的證據證明當事人銷售過該兩批次的化妝品,故該化妝品店銷售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的違法所得金額無法認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經營者楊麗娥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了當事人主體資格情況;
2.現場筆錄1份3頁,現場照片6張,證明了本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物品陳列擺放、物品扣押及當事人經營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的情況;
3.扣押的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纖麗增白祛斑王”10瓶、“回春寶典(10天強效美白祛斑套裝)”4瓶,證明了當事人經營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的情況;
4.對該化妝品店經營者楊麗娥的詢問筆錄1份6頁,證明了當事人經營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購進渠道、購進數量、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認定的情況;
5.執法人員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產特殊化妝品注冊信息查詢結果截屏兩張,證明了“纖麗增白祛斑王”、“回春寶典(10天強效美白祛斑套裝)”等兩批次特殊化妝品未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注冊的事實。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經營者楊麗娥向我局提出了減輕罰款的申請。經核查,一是現場檢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我局執法人員做好現場檢查以及涉案物品扣押工作;二是當事人立即下架相關不合格化妝品,主動消除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三是在后續調查中,當事人經營者楊麗娥自覺接受詢問調查,主動提供相關資質證照,并就相關問題予以說明;四是經營的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沒有造成明顯社會危害后果。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主觀過錯等因素,當事人違法行為屬于情節輕微,符合減輕處罰的情形。當事人提出減輕罰款的申請,本局決定予以采納。
2024年7月10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4〕55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特殊化妝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后方可生產、進口”、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化妝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化妝品注冊或者備案情況、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當事人違法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符合《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生產經營或者進口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的規定,構成經營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的違法行為,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和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應當沒收違法經營的化妝品,并處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決定作出減輕罰款的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符合《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經營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的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
1.沒收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纖麗增白祛斑王”10瓶、“回春寶典(10天強效美白祛斑套裝)”4瓶;
2.罰款3000.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