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40626-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其他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4-06-26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千葉農副產品銷售經營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CDWFC614
經營者:匡大賢
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經營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平達鄉平安社區村民委員會小新寨組50號
2024年3月18日本局收到投訴舉報人代某通過中國郵政信件向本局投訴稱,其通過抖音平臺從網店名為“云南茶葉農副產品”購買了245元的白毫銀針散茶兩份,收到貨后發現商家產品標簽上使用的是緊壓白茶的執行標準GB/T31751。2024年3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線索對網店名為“云南茶葉農副產品”進行現場核查,確認網店名為“云南茶葉農副產品”的龍陵縣千葉農副產品銷售經營部(以下簡稱當事人)為實際經營單位,現場檢查未發現包裝好的袋裝茶葉,未發現投訴舉報人投訴所述的標簽上標注有“執行標準:GB/T31751”等字樣批次的白毫銀針散裝白茶。據當事人述稱,平時是在接到訂單后才粘貼標簽,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的標簽標示產品名稱:白毫銀針白茶散茶,配料:云南大葉種茶牙尖,工藝:自然晾曬,原料:2024年云南茶葉鮮葉,產品執行標準:GB/T31751,凈含量:500g。2024年3月25日,投訴人代某通過云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就同一事由向本局再次投訴商家。
根據投訴舉報人提供的商品包裝標簽、訂單截圖等顯示,當事人確實向投訴舉報人銷售了標簽上標注有“執行標準:GB/T31751”字樣的白毫銀針散裝白茶。經本局執法人員查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確認,GB/T31751-2015為《緊壓白茶國家標準》,白茶執行標準為GB/T22291-2017。
另,在核查期間,另一投訴人梁某某于2024年4月3日通過云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向本局投訴稱,其于2024年3月14日、3月20日通過抖音店鋪“云南茶葉農副產品”總計花費2430元分別購買了3斤、8斤紫芽苞茶,訂單號為6928040444752106713、6927877858723828953,收到貨后發現產品諸多問題,產品外包裝執行標準為GB/T31751緊壓白茶的執行標準,后經12315投訴其標注生產廠家,店家銷售產品非該標注生產廠家生產產品,該店鋪所售賣產品為假冒偽劣產品。2024年4月16日,執法人員再次到網店名為“云南茶葉農副產品”的實際經營單位“龍陵縣千葉農副產品銷售經營部”進行現場核查,在當事人匡大賢的陪同下,現場檢查發現,現場存有紫芽苞散裝白茶2.5千克,當事人使用的食品標簽標示產品名稱:森野紫芽苞;配料:云南大葉種茶芽尖;工藝:自然晾曬;原料:2024年云南野生古樹茶;產地:云南保山;執行標準:GB/T22291—2017;生產許可證號:SC11453092500059;生產商:雙江高普茶葉有限責任公司,出品商:龍陵縣千葉農副產品銷售經營部;地址:龍陵縣平達鄉平安村小新寨組50號;生產日期:2024年2月29日。現場檢查時,未發現投訴舉報人所述的標簽上標注有“執行標準:GB/T31751,生產日期:2024年2月18日”等字樣的該批次“森野紫芽苞”茶。
本局執法人員查詢“國家信用信息系統”發現,生產許可證號SC11453092500059屬生產商“雙江高普茶葉有限責任公司”生產許可證編號。根據投訴人提供的《雙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投訴辦結反饋工單》顯示:經檢查現場經營者臺賬,未發現投訴舉報涉及的相關產品,經營者作出聲明,從未生產銷售過該款茶產品。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涉嫌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紫芽苞散裝白茶2.5千克依法予以扣押,拍攝現場照片6張,現場提取了該店的《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匡大賢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本局于2024年4月10日予以并案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該經營者匡大賢的委托代理人楊鳳英進行了詢問調查,代理人楊風英向本局提交了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經營標簽有虛假內容的白茶的違法行為、涉嫌經營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紫芽苞白茶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4年5月10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從事茶葉、農副產品、農產品等經營的合法經營主體。該店于2023年04月12日設立登記,后在抖音平臺開設“云南茶葉農副產品”網店從事茶葉經營活動。本局于2024年3月22日對當事人位于龍陵縣平達鄉平安社區村民委員會小新寨組50號的龍陵縣千葉農副產品銷售經營部進行現場核查,確認被投訴產品為當事人經營的散裝白毫銀針白茶,共向投訴舉報人代某銷售了白毫銀針散茶兩份共1.0kg,消費金額245元。現場檢查時已未存有散裝白毫銀針白茶。據當事人述稱,平時都是在接到訂單后才加貼標簽。上述涉案白毫銀針白茶是當事人2024年2月29日從雙江高普茶葉有限公司購進的,共購進1件(10kg/件),購進單價200元/kg,現已全部售完,銷售單價為240元/kg、220元/kg,貨值共計2220元,故違法所得2220元(220元/kg*9kg+240元/kg*1kg=2220)。
另查明,經現場核查,當事人經營的紫芽苞散裝白茶,現場檢查時還存有2.5kg。經查實,當事人確實向梁某某于2024年3月14、20日通過當事人在抖音平臺開設的“云南茶葉農副產品”銷售了3斤、8斤紫芽苞茶,訂單號為6928040444752106713、6927877858723828953,總計消費金額2430元。上述涉案紫芽苞白茶是當事人2024年2月21日從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茶葉收購商劉某某處購進的,共購進1件(10kg/件),購進單價320元/kg,已銷售7.5kg,還存有現場檢查時的2.5kg,銷售單價為440元/kg,故違法貨值金額為3200元,違法所得為900元(440元/kg*7.5kg-320元/kg*7.5kg=900)。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4年3月22日《現場檢查筆錄》一份共2頁、現場檢查照片2張共2頁,證明了本局對當事人茶葉經營情況依法進行現場檢查的相關情況及當事人經營的白毫銀針散裝白茶外包裝標簽標識信息的相關事實;
2.2024年4月16日《現場檢查筆錄》一份共3頁、現場檢查照片6張共3頁,證明了本局對當事人茶葉經營情況依法進行現場檢查的相關情況及當事人經營的紫芽苞散裝白茶外包裝標簽標識信息的相關事實;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一份共2頁(龍市監強制〔2024〕7-1號)、扣押物品清單一份共1頁(龍市監清〔2024〕7-1號),證明了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散裝紫芽苞白茶的扣押情況;
3.《詢問調查筆錄》一份共6頁,證明當事人經營茶葉購進情況、經營銷售情況、違法所得情況;
4.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及經營主體資格情況;
5.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匡大賢委托的代理人楊風英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法人授權委托書一份,證明了委托代理人楊風英的資格情況;
6.投訴舉報書一份1頁、云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工單二份2頁,表明投訴人購買茶葉數量及支付價款情況和投訴轉辦情況。
當事人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第(二)項“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應當給予沒收違法所得,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經營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白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經營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違法行為,并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
2024年6月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4〕44號),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白茶,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2220元;
(2)罰款4000元。
當事人經營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白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責令改正經營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白茶的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紫芽苞散裝白茶2.5kg;
(2)沒收違法所得900元;
(3)罰款3000元。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合并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3120元;
二、沒收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紫芽苞散裝白茶2.5kg;
三、罰款合計:7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1012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