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40516-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其他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4-05-16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林艷燒烤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PCJX248
經營場所:龍陵縣龍山鎮赧場社區居民委員會龍都小區4-2號
經營者:楊東煥
公民身份號碼:******
聯系電話:******
住址:******
2024年3月5日,本局接到龍陵縣公安局提示函(龍公函字〔2024〕第030502號),相關材料表明,龍陵縣公安局龍山派出所民警在辦理其他事件時,發現龍陵縣林艷燒烤店涉嫌向未成年人張某杰、李某糧、余某省、楊某嬌、陳某仙5位未成年人銷售酒類的違法行為。另,龍陵縣公安局將參與喝酒的未成年人詢問筆錄和涉事有關人員詢問筆錄移交我局,證明上述5位未成年人在龍陵縣林艷燒烤店喝酒的事實。經核查屬我局管轄案件,本局于2024年3月5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4年3月5日凌晨,張某杰(身份證號:******)與李某糧(身份證號:******)、余某省(身份證號:****** )、楊某嬌(身份證號:****** )、陳某仙(身份證號:******)、楊某鏡(身份證號:******)相邀到位于龍陵縣龍山鎮赧場社區龍都小區4-2號的龍陵縣林艷燒烤店吃燒烤喝酒消費。在消費過程中,龍陵縣林艷燒烤店在未判明張某杰、李某糧、余某省、楊某嬌、陳某仙5人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向上述6人銷售散裝米酒1斤、大理啤酒1件并全部喝完。消費結束后,未成年人張某杰共計支付146元,其中酒錢85元,因無法核實每人喝了多少酒,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及其負責人楊東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的經營主體資格及個人身份。
2.龍陵縣公安局《公安提示函》附《詢問筆錄》7份共21頁,證明了龍陵縣林艷燒烤店向張某杰、李某糧、余某省、楊某嬌、陳某仙銷售酒類的事實。
3.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龍陵縣林艷燒烤店負責人楊東煥所做詢問筆錄一份共4頁,證明龍陵縣林艷燒烤店向張某杰、李某糧、余某省、楊某嬌、陳某仙銷售酒類的事實經過并與公安局詢問筆錄相印證。
4.向未成年人張某杰所做調查筆錄一份共3頁,證明龍陵縣林艷燒烤店向張某杰、李某糧、余某省、楊某嬌、陳某仙銷售酒類的事實經過。
5.未成年人張某杰微信支付截圖圖片1張,證明龍陵縣林艷燒烤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的事實。
2024年4月22日,因當事人拒絕簽字,本局執法人員在邀請龍陵縣公安局龍山派出所警務人員作為見證人后,依法向當事人留置送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4〕26號),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當事人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的行為,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社會風尚,甚至會引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發生,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煙、酒、彩票銷售網點。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彩票或者兌付彩票獎金。煙、酒和彩票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煙、酒或者彩票的標志;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之規定,已構成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相關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應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鑒于案發時當事人無法從身高、體態等外形特征判定張某杰等5人為未成年人,且上述5名未成年人喝酒后未發生違法犯罪行為或者其他意外情況。上述情形符合《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三)項“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之規定,本局綜合考慮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等因素,本著教育和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秉承包容審慎執法要求,決定給予從輕的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違法行為,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1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1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