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30712-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其他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3-07-12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吳楊百貨經營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P85PR8D
經營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社區居民委員會上路四社4號
經營者:吳玉瓊
公民身份號碼: ******
聯系電話:******
2023年5月16日15時11分,龍陵縣煙草專賣局對當事人位于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龍山鎮龍山社區居民委員會上路組經營的龍陵縣吳楊百貨經營部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無證經營卷煙:84mm云煙(紫)5.0條(卷煙條盒上卷煙標識碼已經損毀),并予以先行登記保存。上述卷煙經云南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檢驗屬真品卷煙。龍陵縣煙草專賣局將當事人涉嫌無證經營的真品卷煙:84mm云煙(紫)5.0條移交我局處理。移交情況詳見龍陵縣煙草專賣局案件移送函:龍煙移〔2023〕第01-22號和隨函移送財物清單。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023年6月6日經請示局分管領導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陸續從其他地方購進84mm云煙(紫)5.0條,每條價格140元,總計支付700元,具體供貨商當事人記不清楚。于2023年5月16日被龍陵縣煙草專賣局在當事人經營的龍陵縣吳楊百貨經營部內查獲。至查獲時,當事人未售出過卷煙,龍陵縣煙草專賣局對上述5條卷煙進行了先行登記保存。經鑒定,上述5條卷煙為真品卷煙,于2022年5月25日移交我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當事人未能提供進銷貨單據,購銷數量、價格、未銷售等均以當事人詢問所述為準。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的《身份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證明了當事人的身份情況。
2.當事人簽字認可的詢問筆錄1份共4頁,證明了當事人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卷煙的違法事實。
3.龍陵縣煙草專賣局案件移交材料1份共36頁,證明了對當事人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查獲時的情況及調查事實(附云南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檢驗報告一份,編號為:WZ092305008701,證明了所查扣卷煙為真品卷煙),同時對案件移交依據作出了說明。
4.龍陵縣煙草專賣局案件移交材料1份共35頁,證明了對當事人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查獲時的情況及調查事實(附云南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檢驗報告一份,編號為:WZ092204003101,證明了所查扣卷煙為真品卷煙),同時對案件移交依據作出了說明。
2023年6月25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3〕70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務的,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規定,構成無證經營煙草制品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處違法經營總額30%的罰款貳佰壹拾元整(¥:210.00)。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收款單位:龍陵縣財政局,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在15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