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3-0128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其他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3-01-28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龍新鄉仁波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L1C6893
住所:龍陵縣龍新鄉龍新村龍新街15號附9號
法定代表人:趙仁波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其他聯系方式:無
聯系地址:******
2022年8月15日,根據《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2022年第三批重點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的通知》(〔2022〕-123)安排和要求,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本局執法人員配合,依法對當事人銷售的含腐植酸過磷酸鈣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單號為2022-1-FL38-2,2022年10月27日云南省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出具了該批次含腐植酸過磷酸鈣的《檢驗報告》〔編號為(SC)FL2022-07-152〕,結論為:經檢驗,有效磷(以P2O5計)的質量分數、水溶性磷(以P2O5計)的質量分數、硫(以S計)的質量分數、腐植酸的質量分數、游離水的質量分數、總鉛不符合《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GB 38400-2019)、《過磷酸鈣》(GB/T 20413-2017)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指標,包裝標識不符合《過磷酸鈣》(GB/T 20413-2017)和《肥料標識內容和要求》(GB 18382-2001)標準,依據《2022年云南省磷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2022年11月21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結果告知書及檢驗檢測報告;2022年12月6日到期當事人未提出復檢驗申請,經報請部門負責人批準后,2022年12月8日本局予以立案調查。2022年12月10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反饋對質量不合格檢驗結果無異議,不申請復檢。同時向本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含腐植酸過磷酸鈣產品的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
經查明,該批不合格含腐植酸過磷酸鈣是當事人于2022年4月從晉寧昆陽禾豐混合磷肥廠購進的,進貨單在付款后就丟了,共購進15噸(300袋),銷售價格是35.00元/袋,貨值金額為10500.00元(35.00元/袋×300袋)。在收到檢驗報告前該批含腐植酸過磷酸鈣產品已全部賣完,也沒有做進銷售臺賬記錄。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2年8月15日《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通知書》《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抽樣現場記錄》《營業執照復印件》《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送達回證》各1份,現場抽樣照片2張,證明案件來源及現場抽樣情況。
2.2022年12月9日《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1份,《檢驗檢測報告》(編號:(SC)FL2022-07-152)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含腐植酸過磷酸鈣產品的違法事實。
3.龍陵縣龍新鄉仁波商店營業執照及經營者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主體資格情況。
4.由當事人提供的晉寧昆陽禾豐混合磷肥廠的《營業執照》和《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復印件各1份,證明進貨渠道。
2023年1月5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3]4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的不符合保障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不合格含腐植酸過磷酸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含腐植酸過磷酸鈣,處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主動陳述違法事實并向本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能說明其進貨來源提供產品的進貨渠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和《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之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本著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符合依法從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綜上,責令當事人改正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不合格的含腐植酸過磷酸鈣的違法行為,決定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1.處以貨值金額1.5倍罰款15750.00元;
2.沒收違法所得1050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2625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戶名:龍陵縣財政局,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逾期不按照規定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6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