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1-0420006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其他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1-04-20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香香水果莊園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5305233162564401
住所(住址):龍陵縣龍山鎮香柏河社區干水田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段培轉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無
2021年1月25日,我局行政執法大隊接信用體系市場監管股案件移交材料,材料表明:龍陵縣香香水果莊園有限公司超過6個月未在原登記地址開展經營活動且連續兩年未參加年度報告。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9日在保山市人民政府網發出催報公告,但該企業在公告期30日內仍未參加年度報告,其行為已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2021年1月26日批準立案。
經查明:當事人于2016年3月14日經本局核準登記后辦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5233162564401)截至2020年12月10日,連續兩年未按規定參加企業年報公示。2020年7月9日,本局在保山市人民政府網公告《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未參加年度報告企業(合作社)的催報公告》,要求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本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或辦理注銷登記,逾期仍未辦理的,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吊銷其營業執照。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已超過30日,當事人仍未辦理公司年度報告及注銷手續。
2021年1月18日,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股證明當事人自2016年3月14日后未向該股申請過變更、備案或注銷登記。
2021年1月20日,當事人轄區市場監督管理所按當事人登記住所龍陵縣龍山鎮香柏河社區干水田開展現場核查,經查實該經營場所2018年12月1日停租,現已租賃龍陵融歐餐飲服務有限公司使用。段培轉不知去向,所留聯系電話已無法聯系。
2021年1月21日我局向國家稅務總局龍陵稅務局發出征求意見單,國家稅務總局龍陵縣稅務局2021年1月21日回復:該企業已于2019年9月6日在稅務部門注銷。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一、《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未參加年度報告企業(合作社)的催報公告》截圖1份4頁;
二、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連續兩年未年報企業查詢證明1份1頁 ;
三、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許可股企業實際經營情況核實證明1份1頁 ;
四、龍山市場監督管理所現場核查證明1份4頁;
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國家稅務總局龍陵稅務局《關于吊銷未年報企業(合作社)征求意見的函》回復意見1份3頁。
以上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明當事人超過6個月未開展經營活動且連續兩年未參加年度報告。
我局于2021年2月8日在龍陵縣人民政府網發出《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吊銷營業執照聽證公告》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沒有提出聽證要求,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且連續兩年未參加企業年報公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構成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且連續兩年未參加企業年度報告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第一款:“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6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結合本案事實,決定給予龍陵縣香香水果莊園有限公司行政處罰如下:
一、吊銷龍陵縣香香水果莊園有限公司營業執照。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保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6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5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