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51013-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食品藥品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5-10-13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523075269821A
經營場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龍新鄉黃草壩村老瓷廠旁
負責人:段明保
公民身份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2025年8月15日,本局接到投訴舉報書一份,投訴舉報主體為: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523075269821A,負責人段明保),投訴舉報人稱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委托騰沖市黃泥坡茶葉專業合作社加工的“雪山村2025年古樹曬紅”是普通的工夫紅茶冒充的,且未標注質量等級,遂投訴舉報到我局。2025年8月27日,本局執法人員對位于龍陵縣龍新鄉黃草壩村老瓷廠旁的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開展現場檢查,檢查中發現經營場所內無該款茶葉產品,已全部銷售完,無存貨。經查詢龍陵縣瑞澤食品經營部抖音平臺店鋪“雪山村集體助農茶葉”交易信息,龍陵縣瑞澤食品經營部(經營抖音平臺店鋪“雪山村集體助農茶葉”)確實銷售過從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購進的相關食品(茶葉),投訴舉報內容屬實(本局另行對龍陵縣瑞澤食品經營部調查處理)。該款茶葉標簽信息如下:產品名稱:雪山村2025年古樹曬紅;產品配料:云南大葉種鮮葉;凈含量:500克;產品執行標準:GB/T13738.2;生產許可證號:SC11453052225053;儲存條件:清潔、避光、通風、防潮、防高濕、禁止于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污染的物品混儲、混放;保質期:在符合執行標準GB/T13738.2儲存標準下長期儲存;委托商: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龍新鄉;委托生產商:騰沖市黃泥坡茶葉專業合作社;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騰沖市蒲川鄉下甲村;生產包裝日期:2025年5月23日。該款茶葉標簽標有“古樹曬紅”,未標注質量等級信息,本局于2025年8月27日予以立案調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本局執法人員對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負責人進行了詢問調查,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涉嫌經營標簽標識不符合規定的茶葉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
經查明,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依法取得了《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523075269821A)》《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登記證編號:YNXZF0523100214)》的茶葉生產加工小作坊。當事人銷售的相關茶葉,其中一部分茶葉是在當事人的小作坊內進行加工并在本地銷售,一部分是委托騰沖市黃泥坡茶葉專業合作社生產的,該款涉案茶葉“雪山村2025年古樹曬紅”為委托騰沖市黃泥坡茶葉專業合作社生產后,由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進行包裝打包發貨,在包裝過程中粘貼食品的標簽標識。因當事人對功夫紅茶和曬紅茶兩款茶葉的區別認識不到位,故在該款涉案茶葉的標簽上標識了曬紅茶。又因負責人疏于對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人員疏忽,未將質量等級標注在標簽上,導致未嚴格按照食品標簽標識規定進行標識。
另查明,當事人銷售給龍陵縣瑞澤食品經營部的“雪山村2025年古樹曬紅”共10袋,銷售價格為7.5元/袋,銷售價款合計75元,認定違法所得75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營業執照》、《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食品經營許可證》、負責人段明保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及負責人信息;
2.投訴舉報書1份,證明案件來源及舉報人舉報情況;
3.舉報實物照片3張,交易信息截圖1張。證明其茶葉產品標簽上標識了“曬紅茶”以及未標注質量等級信息的事實;
4.2025年8月26日現場檢查筆錄1份和現場檢查照片1張,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5.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茶葉)的情況、所獲違法所得的事實及提出希望我局給予減輕行政處罰的陳述。
2025年9月18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云市監保龍罰告〔2025〕81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食品(茶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第(二)項 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生產經營標簽標識不符合規定的食品,并應依法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并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且銷售的茶葉未有因茶葉質量而產生的社會危害后果,符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第(六)項“其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之規定,結合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本局本著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經綜合考慮,決定對當事人適用從輕的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經營標簽標識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決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75元;
2.罰款12000元。
罰沒款合計12075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興農路下段)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6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