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50902-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食品藥品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5-09-02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龍山鎮才美餌絲加工廠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L4J676B
經營場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社區余家寺一組07號
經營者:蔣才美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其他聯系方式:******
2025年7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在餌絲、米線專項檢查時,龍陵縣龍山鎮才美餌絲加工廠內未見懸掛餌絲、米線加工銷售許可證且當事人未能出示相關經營許可證,對其經營場所進一步檢查時發現其原料間擺放有超過保質期限的餌絲米線專用米144袋。經請示縣局分管領導后,執法人員對上述超過保質期的大米采取了扣押行政措施。本局于當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龍陵縣龍山鎮才美餌絲加工廠于2001年2月經龍陵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在龍陵縣龍山鎮龍山社區余家寺一組07號從事餌絲、米線加工銷售,于2017年10月經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準換發載有統一社會食用代碼《營業執照》。自取得營業執照后至今,未經許可在其登記注冊經營場所從事餌絲、米線加工銷售,因其為個體小作坊家庭經營,未建立相關經營賬目,違法經營營業額和利潤無法查實。2024年4月10日,當事人與芒市弄轉米業有限公司購得餌絲、米線原料餌絲米線專用米248袋,使用一段時間后因顧客反映不好便停止使用,剩余大米一直存放于其原料間直至2024年10月9日超過保質期限至今,被我局2025年7月11日在餌絲、米線專項檢查時查獲,查獲時共計144袋,外包裝及合格證標注信息如下:執行標準:GB/T1354,生產日期:見標簽(標簽標注生產日期:2024年04月9日),保質期:六個月,產地:云南省德宏州,生產許可證號:SC10153310360768,凈含量:50kg,地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芒市風平鎮帕底村委會弄轉二隊;合格證標注:執行標準:GB/T1354-2018,生產日期:2024年04月9日,保質期:六個月,云南省德宏州等內容。上述餌絲、米線專用米超過保質期后與正常原料米混放于共同原料間且未標注“過期”或相近意思的提示、警示語。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和個人身份;
2.現場筆錄1份、現場照片3張及《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附財物清單),證明現場檢查情況及違法事實;
3.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購銷情況、所獲違法所得的事實及提出希望我局給予減輕行政處罰的陳述;
4.當事人慢性疾病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當事人身體的特殊性。
根據查清的事實,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云市監保龍罰告〔2025〕74號、云市監保龍罰聽告〔2025〕74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提出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餌絲、米線加工銷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敝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钡囊幎ǎ瑧斀o予行政處罰。
本案中,從當事人提供的微信進貨轉賬記錄截圖及購進原料數量來看,不足于認定其使用超過保質期原料生產食品的事實,對該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對于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餌絲、米線加工銷售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之規定,應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但在我局調查期間,當事人積極整改,及時提交相關許可材料申請辦理許可證件,因當事人取得許可證后還需繼續從事經營活動,本著處罰和教育相結合原則,我局僅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餌絲、米線專用米原料,對其他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不予沒收;鑒于在我局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在無證經營期間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和其他不良事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向我局提交減輕處罰書面申請書。根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第(三)項“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之規定,結合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本局本著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經綜合考慮,當事人上述行為符合減輕的行政處罰情形。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1.沒收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原料餌絲米線專用米144袋;
2.罰款2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9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