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50703-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食品藥品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5-07-03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臘勐鎮金葵農資經營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ME66W0P
經營場所:龍陵縣臘勐鎮大龍村
經營者:代金葵,公民身份號碼:******,聯系電話:******。
2025年4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中,對當事人經營的龍陵縣臘勐鎮金葵農資經營店(經營者:代金葵)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在該經營場所自選貨架上擺放著超過保質期的食品2種,執法人員對過期食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本局當日予以立案調查。經查明,當事人依法取得了《營業執照》等資質證照,屬依法成立的市場經營主體。2025年4月22日,當事人經營場所自選貨架上擺放的下列2種食品:(1)12袋毛杰雄燒烤素牛筋(標示凈含量:散裝稱重、生產日期:2024/08/10、保質期::180天,生產商:昆明毛杰雄有限公司;(2)15袋新林辣到哭(標示凈含量:33克、生產日期:2024/10/20,保質期:6個月,生產商:湖南省新林食品有限公司)。標簽信息顯示,以上2種食品均已超過保質期。另查明,當事人不能提供進貨單據憑證,據當事人陳述,上述2種食品都是從龍陵陵麗副食品店購進,具體購進時間和數量記不清,進購單價分別為:毛杰雄燒烤素牛筋進價0.7元/袋,新林辣到哭進價0.8元/袋。銷售單價分別為:毛杰雄燒烤素牛筋銷售價格1元/袋;新林辣到哭銷售價格1元/袋。經計算,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貨值27元。由于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未建立購銷臺賬,也無銷售記錄及憑證,其銷售食品的日期、數量等均已記不清,故本局對上述涉案食品的實際采購及銷售情況無法查證,違法所得無法確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予以證明:
1.2025年5月28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時,當事人向本局提交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共2頁,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2025年4月22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1份共2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龍市監強制〔2025〕23—5號)1份共2頁,財物清單(龍市監物清〔2025〕23—5號)1份共1頁,現場檢查照片3張共3頁。一是證明本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的事實;二是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事實;三是證明本局對當事人經營的案涉食品依法采取扣押措施的事實。
3.2025年5月28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時制作的《詢問筆錄》1份共3頁。一是證明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事實;二是證明案涉食品的購進、銷售情況;三是證明當事人的違法貨值金額及違法所得;四是證明當事人向我局提出給予減輕行政處罰及理由的事實。
2025年6月5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云市監保龍罰告〔2025〕29號),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并承諾今后一定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杜絕違法行為再次發生,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未造成明顯社會危害后果。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向我局提交減輕處罰書面申請書。根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第(三)項“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之規定,本著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秉承包容審慎監管要求,兼顧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當事人主客觀情況等相關因素,經綜合考慮,決定對當事人適用減輕的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12袋毛杰雄燒烤素牛筋、15袋新林辣到哭;
2.罰款1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六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