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50425-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食品藥品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5-04-25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龍新黃草壩星緣餅屋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MFRUB4T
登記證編號:YNXZF0523100176
住所:龍陵縣龍新鄉黃草壩村黃草壩街
經營者:周朝早
公民身份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按照保山市2025年“兩節”“兩會”食品安全專項抽檢監測實施方案要求,我局于2025年1月15日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經營的桃酥進行監督抽檢,抽樣單編號:DBJ25530500716430073ZX。保山市檢驗檢測院于2025年2月18日出具的檢測報告(№:DBJ25530500716430073ZX)顯示,當事人生產經營的桃酥經抽樣檢驗(檢驗依據:GB5009.182-2017“第一法”),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I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執法人員于2025年2月20日向當事人送達檢驗檢測報告,并告知了當事人在規定時限內可以依法申請復檢。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當事人生產經營的桃酥檢驗不合格,涉嫌違反了《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本局于2025年2月26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依法取得了《營業執照》等資質證照,屬依法成立的市場經營主體。上述檢驗不合格的桃酥是龍陵縣龍新黃草壩星緣餅屋(經營者:周朝早)于2025年1月12日在店內生產的,生產桃酥的食品添加劑于2024年12月份從保山“興中興”購進,購進時沒有索取進貨單據和相關許可證明,也未索取檢測證明。另查明,當事人一共生產了4.5kg該批次桃酥,已經銷售了2kg,我局抽檢樣品數為2.5kg,銷售價格18元/kg,銷售金額合計81元,故違法所得為81元。
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及送達回證,證明了執法人員送達了檢測報告,并告知了當事人在規定時限內可以依法申請復檢情況;
3.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并證明當事人提出希望我局給予減輕行政處罰的陳述。
2025年4月1日,本局向當事人直接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5〕30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當事人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九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食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第(一)項“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依據《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至(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食品小作坊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是初次違法,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沒有收到涉及該批不合格食品的相關投訴,未造成明顯社會危害后果。在接受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向我局提交自愿認罰承諾暨減輕處罰申請書。依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第(三)項“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之規定,結合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本局本著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經綜合考慮,當事人上述行為符合有減輕的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81元;
2.罰款1000元;
3.合計罰款1081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9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