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50409-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食品藥品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5-04-09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523075269821A
經營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龍新鄉黃草壩村老瓷廠旁
經營者:段明保
公民身份號碼:******
聯系電話:******
2024年7月至2025年3月,本局接到來自12315平臺、12345平臺、信件等的投訴舉報共20件,被投訴主體分別為:1.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523075269821A,負責人段明保)6件;2.龍陵縣龍山鎮老濃茶食品經營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Q8R3X83,負責人段春樂)4件;3.龍陵縣瑞澤食品經營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DWG97KXG,負責人李玉蝶)6件;4.龍陵縣玉蝶茶企食品經營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DXB2QW33,負責人段春樂)1件;5.龍陵縣唐老二農產品經營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DMTQJ864,負責人唐啟勝)2件;6.龍陵縣松山龍魁茶葉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523100002166,負責人俞標鋒)1件。投訴舉報人稱在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龍陵縣龍山鎮老濃茶食品經營部、龍陵縣唐老二農產品經營部、龍陵縣瑞澤食品經營部、龍陵縣玉蝶茶企食品經營部等5個經營主體(以下簡稱: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等5個經營主體)的抖音店鋪上購買了茶葉,收到貨后從標簽中發現存在無證生產和標簽標識不符的情況,遂投訴舉報到我局。2024年8月14日本局執法人員第一次對位于龍陵縣龍新鄉黃草壩村老瓷廠旁的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開展現場檢查,2024年8月29日執法人員第二次對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開展現場檢查,檢查中還對被投訴產品中涉及受委托生產商位于龍陵縣龍新鄉黃草壩村雷家寨小組的龍陵縣松山龍魁茶葉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廠大門關閉,且在進門左側的墻上張貼著云南省龍陵縣人民法院查封公告,公告內容顯示該廠財產已登記查封,查封期限自2024年3月14日至2027年3月14日,該廠已停止生產經營活動。本局于2024年9月18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于2024年9月19日對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投資人段明保進行了第一次詢問調查。在調查期間本局還接到關于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等5個經營主體的相關投訴舉報,經分析研判報批后,決定并案處理。2024年12月12日至13日本局執法人員第三次對涉事主體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等5個經營主體及龍陵縣松山龍魁茶葉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為實體的生產加工經營店鋪,其余4個主體僅為線上接單平臺,與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是同一經營場所,所銷售的產品均在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生產加工及包裝銷售。檢查中,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加工經營場所內擺放有初加工散茶、餅茶、已包裝粘貼標簽待售的茶及用于包裝茶葉的綿紙(已印有相關的產品信息標識),經執法人員現場查看,發現已包裝粘貼有標簽的待售茶餅“紅茶餅壓茶”、“珍蟲草花茶”等10個品種的茶葉。紅茶餅壓茶標簽信息顯示:“產品名稱:紅茶餅,產品配料:云南大葉種鮮葉,凈含量:357克,產品執行標準:GB/T22111-2008,生產許可證:SC11453052225053,委托商: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黃草壩村,受委托生產商:騰沖市黃泥坡茶葉專業合作社,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騰沖市蒲川鄉下甲村,生產包裝日期:2024年10月1日”。按照執行標準《GB/T22111-2008》9.1.1“標簽、標識應符合GB/T191、GB/T6388、GB/T7718的規定。真實反應產品的屬性[如:普洱茶(熟茶)、普洱茶(生茶)]、凈含量、制造者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質量等級、產品標準號等,標簽、標識文字應清晰可見”的規定,該紅茶餅壓茶標簽中無質量等級,標簽標識不符合規定。珍蟲草花茶標簽信息顯示:產品名稱:珍蟲草花茶,凈含量357克,食品生產許可證號:SC11453052301427,食品經營許可證號:JY15305230031887,出品商:龍陵縣龍山鎮老濃茶食品經營部,生產企業:龍陵縣松山龍魁茶葉有限公司,該茶葉標識的生產企業為已停業的龍陵縣松山龍魁茶葉有限公司,且未能提供相關的委托加工協議。執法人員現場對擺放的10個品種的茶葉其進行了查封,擺放的用于包裝茶葉的綿紙,部分印制有生產商為龍陵縣松山龍魁茶葉有限公司及食品生產許可證號的,執法人員現場對其進行了扣押。
2024年12月17日至18日,本局執法人員對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等5個經營主體負責人分別進行了詢問調查,2025年3月17日再次對龍陵縣龍山鎮老濃茶食品經營部進行了第二次詢問調查。在詢問調查中據當事人陳述,龍陵縣龍山鎮老濃茶食品經營部、龍陵縣玉蝶茶企食品經營部、龍陵縣瑞澤食品經營部、龍陵縣唐老二農產品經營部均在“抖音”平臺上注冊的賬號進行接單,在平臺上接到訂單后,由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進行加工包裝和發貨銷售。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未辦理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據當事人陳述之前委托龍陵松山龍魁茶葉有限公司進行生產,但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因在抖音平臺上銷售茶葉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并在外包裝上標注生產企業的名稱和許可證號,故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就把自己小作坊內生產加工的茶葉在外包裝上標識了龍陵松山龍魁茶葉有限公司的名稱和生產許可證號進行銷售。因為對茶葉外包裝標簽標識內容不熟悉,導致一部分茶葉未按執行標準進行標識或其他標識錯誤,且在銷售中未建立相關的銷售記錄。2024年12月19日,執法人員按照相關規定變更了行政強制措施,對涉嫌無證生產的3款茶葉進行了扣押。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茶葉)生產、經營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茶葉、未按規定建立銷售茶葉記錄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
經查明,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因在“抖音”平臺上銷售茶葉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故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把自己小作坊內生產加工的茶葉在外包裝上標識了龍陵松山龍魁茶葉有限公司的生產名稱和生產許可證號進行銷售。據當事人陳述于2023年8月委托龍陵松山龍魁茶葉有限公司生產加工部分茶葉,委托加工的茶葉外包裝標簽標識上印有龍陵松山龍魁茶葉有限公司名稱和許可證號,但當事人未能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在2024年3月14日龍陵松山龍魁茶葉有限公司被法院查封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后,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在外包裝上仍然標識生產商為龍陵松山龍魁茶葉有限公司及生產許可證編號。在2024年9月1日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與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騰沖市黃泥坡茶葉專業合作社簽訂委托加工協議,委托騰沖市黃泥坡茶葉專業合作社代為加工紅茶、綠茶、緊壓茶,委托加工生產的成品茶葉拉運回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由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龍陵縣龍山鎮老濃茶食品經營部、龍陵縣唐老二農產品經營部、龍陵縣瑞澤食品經營部、龍陵縣玉蝶茶企食品經營部在“抖音”平臺上注冊的賬號進行接單,在平臺上接到訂單后,由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進行包裝打包發貨,在包裝過程中粘貼食品的標簽標識,未嚴格按照食品標簽標識規定進行標識,致使在銷售中,消費者發現標簽標識不符合規定投訴舉報至本局。
另查明,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在銷售茶葉過程中,在獲取銷售訂單后就直接包裝發貨,未建立相關的加工銷售記錄臺賬,當事人無法提供銷售數據及銷售金額的記錄。執法人員在對收到的20件投訴舉報中,按消費者購買茶葉中涉及的消費金額,認定了涉及無證生產的茶葉生產銷售了479.8元,涉及標簽標識不符合規定的茶葉銷售了528.8元,違法所得共計1008.6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營業執照》、《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食品經營許可證》、負責人段明保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及負責人信息。
2.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負責人段明保之子段春樂辦理的龍陵縣龍山鎮老濃茶食品經營部《營業執照》、龍陵縣玉蝶茶企食品經營部《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段春樂妻子李玉蝶辦理的龍陵縣瑞澤食品經營部《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段明保之女婿唐啟勝辦理的龍陵縣唐老二農產品經營部《營業執照》、《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段明保家庭成員開展經營活動的主體資格及身份信息。
3.2024年8月14日現場檢查筆錄1份和2024年8月29日現場檢查筆錄1份和現場檢查照片5張,一是證明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擺放的茶葉外包裝標識生產商為龍陵松山龍魁茶葉有限公司;二是證明龍陵松山龍魁茶葉有限公司已停止生產活動。
4.2024年9月19日對當事人段明保的詢問筆錄1份及段明保提供的龍陵松山龍魁茶葉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一是證明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與龍陵松山龍魁茶葉有限公司未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二是證明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將自己生產加工的茶葉在外包裝標識生產商為已停業的龍陵松山龍魁茶葉有限公司進行銷售。
5.2024年12月12日至12月13日及2025年3月17日對龍陵縣龍山鎮老濃茶食品經營部、龍陵縣唐老二農產品經營部、龍陵縣瑞澤食品經營部、龍陵縣玉蝶茶企食品經營部、龍陵松山龍魁茶葉有限公司、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的現場檢查筆錄7份,一是證明龍陵縣龍山鎮老濃茶食品經營部、龍陵縣唐老二農產品經營部、龍陵縣瑞澤食品經營部、龍陵縣玉蝶茶企食品經營部無實體經營店鋪,通過在網絡上的抖音店鋪進行接單,所獲取的訂單產品(茶葉)均儲存在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加工經營場所內,由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統一包裝發貨;二是證明投訴舉報件中的茶葉是從龍陵縣龍山鎮老濃茶食品經營部、龍陵縣唐老二農產品經營部、龍陵縣瑞澤食品經營部、龍陵縣玉蝶茶企食品經營部、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為主體的抖音平臺銷售的。
6.2024年12月17日、18日及2025年3月17日對龍陵縣龍山鎮老濃茶食品經營部、龍陵縣唐老二農產品經營部、龍陵縣瑞澤食品經營部、龍陵縣玉蝶茶企食品經營部、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的詢問筆錄6份,一是證明龍陵縣龍山鎮老濃茶食品經營部、龍陵縣唐老二農產品經營部、龍陵縣瑞澤食品經營部、龍陵縣玉蝶茶企食品經營部在抖音平臺上接單,所獲取的訂單由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進行加工、包裝、發貨;二是證明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無《食品生產許可證》并按食品生產許可進行生產包裝銷售;三是證明投訴舉報中標簽標識不符合規定的茶葉由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加工包裝的;四是證明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在加工包裝及銷售中未做記錄臺賬,無銷售記錄;五是證明無證生產的茶葉銷售了479.8元,標簽標識不符合規定的茶葉銷售了528.8元。
7.授權委托書1份,證明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投資人段明保委托段春樂接受詢問調查一事。
8.委托加工協議1份,證明龍陵縣老濃茶家庭農場委托騰沖市黃泥坡茶葉專業合作社生產加工部分茶葉。
9.《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龍市監強制〔2024〕9-12號、龍市監強制〔2024〕9-13號、龍市監強制〔2024〕9-14號)附財務清單3份,《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龍市監解強〔2024〕9-1號)附解除財物清單1份,證明了在現場檢查中對涉案產品采取了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
10.投訴舉報件相關材料20份,一是證明消費者購買產品(茶葉)的信息及數量;二是證明無證生產的茶葉銷售了479.8元,標簽標識不符合規定的茶葉銷售了528.8元。
以上證據由本局執法人員依法收集,并經當事人確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具有合法性、客觀性,并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證明案件事實。
2025年3月26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5〕32號),告知當事人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本局視為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權的權利。
本局認為:1.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從事生產包裝食品(茶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之規定,已構成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敝幎?,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包裝食品(茶葉)的違法行為,并應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2.當事人生產加工的食品(茶葉)定量包裝按預包裝食品進行銷售,外包裝的標簽標識未按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標明的事項進行標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九)項“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之規定,已構成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生產經營標簽標識不符合規定的食品,并應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3.當事人生產經營食品(茶葉)未建立銷售記錄臺賬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敝幎?,已構成未按規定建立銷售記錄制度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之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未建立銷售記錄的違法行為,并依法對當事人給予警告。
本案中,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并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且銷售的食品(茶葉)未有因質量而產生的社會危害后果,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中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決定對其進行從輕和減輕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而從事生產包裝食品(茶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包裝食品(茶葉)的違法行為,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的“石斛花紅茶”33餅、“龍韻普洱茶(生茶)”41餅、“珍蟲草花茶”27餅;
2.沒收違法所得479.8元;
3.罰款20000元。
當事人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九)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生產經營標簽標識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標簽標識不符合規定的食品包裝物:老同學生茶包裝紙0.5袋、石斛花紅茶包裝紙1袋、長箐生茶包裝紙1袋、松山普洱茶包裝紙1.5袋、老樹白茶包裝紙0.5袋、珍蟲石斛花古樹紅茶包裝紙1袋、松山美人(白茶)包裝紙1袋、龍韻古樹茶包裝紙0.5袋、金釵石斛花紅茶包裝紙1袋、荒野白茶包裝紙0.5袋、鐵皮石斛花茶包裝紙1袋;
2.沒收違法所得528.8元;
3.罰款10000元。
當事人生產食品(茶葉)未按規定建立銷售記錄制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未建立銷售記錄的違法行為,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
警告。
綜上,責令當事人停止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包裝食品(茶葉)、改正生產經營標簽標識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改正未建立銷售記錄的違法行為,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沒收石斛花紅茶33餅、龍韻普洱茶(生茶)41餅、珍蟲草花茶27餅、老同學生茶包裝紙0.5袋、石斛花紅茶包裝紙1袋、長箐生茶包裝紙1袋、松山普洱茶包裝紙1.5袋、老樹白茶包裝紙0.5袋、珍蟲石斛花古樹紅茶包裝紙1袋、松山美人(白茶)包裝紙1袋、龍韻古樹茶包裝紙0.5袋、金釵石斛花紅茶包裝紙1袋、荒野白茶包裝紙0.5袋、鐵皮石斛花茶包裝紙1袋;
3.沒收違法所得1008.6元;
4.罰款3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六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4月3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