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50206-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食品藥品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5-02-06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鮮味農副產品經營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E31E3N6B
經營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平達鄉河尾社區大沙寨上組73號
經營者:周先衛
公民身份號碼:******
聯系電話:******
2024年11月15日,本局收到投訴舉報人紀某某通過龍陵縣信訪局向本局投訴稱,其通過拼多多平臺從網店名為“鮮味農副產品”購買了588.06元的云南普洱古樹茶茶葉3份,收到貨后發現商家產品外包裝無任何標簽標識信息,屬于“三無”產品。2024年11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線索對網店名為“鮮味農副產品”進行現場核查,確認網店名為“鮮味農副產品”的龍陵縣鮮味農副產品經營部(以下簡稱當事人)為實際經營單位,現場檢查時未發現被投訴產品,據當事人述稱,所銷售的古樹茶茶葉屬委托騰沖市黃泥坡茶葉專業合作社生產、分裝的,當事人與其簽訂了委托加工協議書,現場查看了商家經營資質、被委托生產方生產資質、雙方委托生產協議臺賬等。根據投訴舉報人提供的商品包裝照片、訂單截圖等顯示,當事人確實向投訴舉報人銷售了外包裝無標簽標識信息的云南普洱古樹茶茶葉。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本局于2024年11月21日請示局分管領導同意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該經營者周先衛進行了詢問調查,周先衛向本局提交了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云南普洱古樹茶茶葉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4年12月23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從事茶葉、農副產品、農產品等經營的合法經營主體。該店于2024年10月29日設立登記,后在拼多多平臺開設“鮮味農副產品”網店從事茶葉經營活動。本局于2024年11月21日對當事人位于龍陵縣平達鄉河尾社區村民委員會大沙寨上組73號的龍陵縣鮮味農副產品經營部進行現場核查,確認被投訴產品為當事人經營的云南普洱古樹茶茶葉。根據投訴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當事人共向投訴舉報人紀某某銷售了云南普洱古樹生茶三份共1.5kg,消費金額588.06元。現場檢查時未發現云南普洱古樹茶茶葉。據當事人述稱,消費者在拼多多平臺店鋪下單后從保山市隆陽區發貨。上述涉案云南普洱古樹茶茶葉是當事人委托騰沖市黃泥坡茶葉專業合作社生產、分裝的,累計庫存3件(500g/件),購進單價160元/500g,從開業到收到投訴共賣出去3單,均為同一人購買,銷售單價198元/500g,貨值共計594元(198元/500g*3件=594),據當事人的陳述共售出3單,故違法所得為588.06元(198元/500g*3件-5.94元(店鋪優惠)=588.06)。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龍陵縣信訪局轉送單一份1頁、人民群眾來信(訪)送閱專用單一份1頁,證明案件來源情況及投訴人購買茶葉數量及支付價款情況;
2.2024年12月5日當事人提交的龍陵縣鮮味農副產品經營部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共1頁,《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經營者備案信息采集表》復印件1份共1頁,當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1份共1頁,《健康證》復印件1份共1頁,證明當事人的經營主體資格和個人基本情況;
3.2024年11月21日本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時制作的《現場筆錄》一份共2頁、現場檢查照片2張共2頁、委托生產方資質及協議書復印件共3頁,證明了本局對當事人茶葉經營情況依法進行現場檢查的相關情況及當事人經營的云南普洱古樹茶茶葉外包裝標簽標識信息以及合法生產分裝來源的相關事實;
4.2024年12月5日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詢問時制作的《詢問筆錄》一份共4頁,一是證明當事人經營的涉案食品的采購、銷售情況;二是證明當事人認可向投訴人銷售過無標簽標識信息的預包裝食品及付款金額的事實;三是證明當事人提出申請減輕或者免予處罰的理由、事實等情況。
2024年12月25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4﹞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的規定,構成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第(二)項“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主動陳述違法事實并向本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本案違法貨值金額較小,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之規定,結合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本著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秉承包容審慎執法要求,經綜合考慮,當事人上述行為符合減輕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決定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588.06元;
2.罰款1000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1588.06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六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