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40705-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食品藥品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4-07-05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龍江鄉雪月花餅屋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M1M7X8Y
小作坊登記證編號:YNXZF0523100240
住所:龍陵縣龍江鄉赧等村赧等街
負責人:李建良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按照2024年云南保山市級食品安全“你點我檢”專項抽檢檢驗任務實施方案要求,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經營的棗泥蛋糕進行監督抽檢,抽樣單編號:DBJ24530500716430202ZX。保山市質量技術監督綜合檢測中心于2024年5月11日出具的檢測報告(№:DBJ24530500716430202ZX)顯示,當事人生產經營的棗泥蛋糕經抽樣檢驗(檢驗依據:GB5009.182-2017“第一法”),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I計)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執法人員于2024年5月16日向當事人送達檢驗檢測報告,并告知了當事人在規定時限內可以依法申請復檢。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因當事人涉嫌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鋁)的食品(蛋糕),經報局領導批準后,于 2024年5月28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依法取得了《營業執照》等資質證照,屬依法成立的市場經營主體。上述檢驗不合格的蛋糕是龍陵縣龍江鄉雪月花餅屋(經營者:李建良)于2024年4月15日在店內生產的,生產蛋糕的原料分別于2024年3-4月份從保山“興中興”、龍江鄉弄福村蛋雞場和龍江付其明商店購進,購進時沒有索取進貨單據和相關許可證明,也未索取檢測證明。另查明,當事人一共生產了5kg該批次棗泥蛋糕,已經銷售了2kg,我局抽檢樣品數為2.5kg,銷售價格14元/kg,銷售金額合計 63元,故違法所得為 63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及送達回證,證明了執法人員在規定時間內送達檢測報告;
3.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并證明當事人提出希望我局給予減輕行政處罰的陳述。
2024年6月21日,本局向龍陵縣龍江鄉雪月花餅屋(經營者:李建良)送達了《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4〕48 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意見。
本局認為,龍陵縣龍江鄉雪月花餅屋(經營者:李建良)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鋁)的食品(蛋糕)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沒有收到涉及該批不合格食品的相關投訴,未造成明顯社會危害后果。在接受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向我局提交減輕處罰書面申請書。
依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第(三)項“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之規定,結合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本局本著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經綜合考慮,當事人上述行為符合給有減輕的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 63元;
2.罰款2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