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40418-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食品藥品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4-04-18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第一中學(一樓餐廳)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1253302443275536XJ
住所(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龍山鎮龍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柏占亮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其他聯系方式:
你單位使用消毒或者清洗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五)項“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第(五)項“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在2024年5月10日前改正。
現責令你(單位)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R警告;
□罰款/元。
罰款按下列方式繳納:
□當場繳納;
□自即日起15日內通過/繳納罰款。
逾期不改正,本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五項)的規定進行處罰。你(單位)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
本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執法人員已向你(單位)出示執法證件,告知你(單位)作出本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罰地點: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監管股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