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40301-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食品藥品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4-03-01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忠偉大藥房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523MA7GBPLA8D
經營場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平達鄉平達街子
經營者:閆忠偉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2023年12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在龍陵縣忠偉大藥房負責人閆忠偉的陪同下,依法對該藥店藥品、醫療器械的儲存、銷售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柜子內擺放的4盒金水寶膠囊(規格:9粒/板*6板/盒,生產廠家:江西金水寶制藥有限公司,產品批號:201128,有效期至:202310)已經超過有效期,涉嫌構成銷售劣藥的違法行為。當日,本局執法人員對上述已超過有效期的金水寶膠囊依法采取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拍攝現場照片4張。現場提取了該藥店的《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各一份;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12日期間上述批次藥品的銷售單據等復印件各一份。
2024年1月29日,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涉嫌銷售劣藥的違法事實收集相關證據,對該藥店法定代表人閆忠偉進行了詢問調查,確定其違法事實。2024年1月30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當事人依法取得了《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資質證照,屬依法成立的營利性個人獨資藥店。當事人在經營場所貨架柜內擺放的已超過有效期的4盒金水寶膠囊(規格:9粒/板*6板/盒,生產廠家:江西金水寶制藥有限公司,產品批號:201128,有效期至:202310),以2021年4月份左右從云南云紅藥業有限公司購進,購進數量10盒,購進單價38元/盒,銷售價格45元/盒,購進金額合計380元。根據當事人提供的銷貨單據顯示,超過有效期后(2023年10月)至2023年12月12日期間,當事人銷售了4盒金水寶膠囊,違法所得金額為180元(45元/盒×4盒)。其余未銷售的金水寶膠囊貨值金額以購進價格(38元/盒)及扣押數量(4盒)計算合計152元。所有涉案的(已銷售和未銷售)劣藥金水寶膠囊貨值金額共計332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法定代表人閆忠偉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了當事人主體資格情況;
2.現場筆錄一份2頁、現場照片4張,證明了本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及當事人銷售劣藥的情況;
3.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一份(龍市監強制〔2023〕7-11號)、扣押物品清單一份(龍市監清〔2023〕7-11號),證明了超過失效日期的金水寶膠囊的扣押情況;
4.當事人提供的銷貨單據1份2頁,證明了當事人銷售了劣藥的情況,并證明當事人銷售該超過有效期的藥品的違法所得情況;
5.對法定代表人閆忠偉的詢問筆錄一份4頁,證明了當事人銷售的超過有效期的藥品購進、銷售、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的情況。
2024年2月19日,本局向當事人接送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4〕11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劣藥:(一)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二)被污染的藥品;(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構成銷售劣藥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的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銷售劣藥的違法行為,給予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鑒于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相關證據材料,違法行為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主觀過錯等因素,當事人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符合減輕處罰的情形,決定對當事人作出減輕罰款的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已超過失效日期的劣藥金水寶膠囊4盒;
2.沒收違法所得180元;
3.罰款5000.00元整。
以上罰沒款合計518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7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