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31130-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食品藥品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3-11-30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龍山鎮板旺凹果蔬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COFGA67C
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龍山鎮白塔社區居民委員會意達過渡農貿市場內
經營者:板旺凹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
2023年8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龍陵縣龍山鎮板旺凹果蔬店經營的“細青椒(辣椒)”進行監督抽檢,經保山市質量技術監督綜合檢測中心檢測,樣品農藥最大殘留限量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于2023年9月26日報經批準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8月29日,以4元/公斤的價格從德宏州芒市丙門農貿市場購得“細青椒(辣椒)”9公斤左右,擬以5元/公斤的價格到龍陵縣龍山鎮意達過渡農貿市場銷售。8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在其攤鋪內經營的“細青椒(辣椒)”進行抽樣檢驗,實測值為0.042mg/kg(標準指標為≦0.02mg/kg),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3年10月7日,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No:XBJ23530523716430774),當事人在法定時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據當事人陳述,上述“細青椒(辣椒)”在樣品抽取后未銷售過。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檢查筆錄1份、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非網絡)1份,證明了現場抽樣及檢查情況;
2.詢問調查筆錄1份、《檢驗報告》(No:XBJ23530523716430774)1份、檢驗結果通知書1份(XBJ23530523716430774),證明了當事人的違法事實、違法所得及貨值金額、檢驗結果告知的合法性等情況;
3.當事人身份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經營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細青椒(辣椒)”在抽樣后未銷售,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且在本局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處理,同時當事人提交了減輕處罰申請,并積極整改,本著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項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符合依法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根據查清的事實,我局于2023年11月14日向當事人送達了《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3〕208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一)項“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處罰款2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6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4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