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30905-00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食品藥品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3-09-05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線罕過
地 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龍華社區居民委員會意達過渡農貿市場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無
法定代表人:線罕過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2023年7月6日,經保山市質量技術監督綜合檢驗中心檢驗,當事人經營的小米辣噻蟲胺.mg/kg項目不符合《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2763-2021)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3年7月11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食品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編號XBJ23530523716430276),該批次的產品除去被我局抽樣的6.02公斤外,剩余的1.98公斤全部銷售完,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
經查明,當事人經營檢驗不合格的小米辣,是2023年6月5日從芒市炳門蔬菜批發市場購進的,不能夠提供供貨單位的資質材料,該批次小米辣共購進8kg,購進價格15元/kg,除去被我局抽樣的6.02kg外,剩余的1.98kg全部銷售完,銷售單價是16元/kg,違法所得8元。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我局于2023年7月25日立案調查。
以上違法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1.現場檢查筆錄1份;
2.現場抽檢照片4張;
3.當事人身份證1份;
4.檢驗報告1份,檢驗結果告知書1份;
5.國家食品安全抽檢檢驗告知書、抽檢單各1份。
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一)項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截止案件調查結束之日尚未發現造成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相關規定。結合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本著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給予從輕處罰。
我局于2023年8月22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告〔2023〕131號)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
經綜合考慮,我局決定對當事人給予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8元整;
2.罰款200元整。
上述罰沒款合計208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收款單位:龍陵縣財政局,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6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1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