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30825-00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食品藥品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3-08-25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喜康藥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523MA6PMPWM2W
營業場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龍山鎮龍苑小區9-2號
經營者:李太喜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2022年11月16日,龍陵縣衛生健康局監督執法所聯合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龍陵縣龍山鎮赧場社區的田維凱非法行醫現場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田維凱購進的藥品中附帶有昆明泰和醫藥有限公司開具的藥品銷售隨貨同行單4張(標示客戶名稱:龍陵縣喜康藥店),因單據開具的客戶名稱龍陵縣喜康藥店與實際收貨人田維凱不一致,我局執法人員遂依法對4張單據予以扣押。2022年11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龍陵縣喜康藥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藥店經營場所內擺放有4箱藥品,4箱藥品包裝箱均粘貼有標注“收貨單位:龍陵縣喜康藥店,收貨人:李太喜”的運輸單,但龍陵縣喜康藥店投資人李太喜不能提供該4箱藥品的隨貨同行單,并陳述這4箱藥品不是喜康藥店購進的,是吉林萬通藥業有限公司業務員陳運昌暫時擺在他藥店內的,執法人員遂依法對4箱藥品依法予以扣押。
本局于2022年11月22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分別對李太喜、陳運昌進行詢問調查,李太喜、陳運昌向本局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出借藥品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3年7月27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龍陵縣喜康藥店為依法成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投資人為李太喜,因業務關系李太喜與吉林萬通藥業有限公司業務員陳運昌于2年前認識,大約2021年底2022年初,陳運昌因田維凱向其購買藥品,但田維凱自身又無法向陳運昌提供合法的資質證照到藥品批發企業直接購買藥品,陳運昌為擴大藥品銷量,遂與李太喜商量借用其喜康藥店的資質證照到批發企業批發出藥品后提供給田維凱,李太喜考慮到與陳運昌的熟人關系并與之有業務往來,在知道出借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資質證照是違反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情況下,仍然同意陳運昌借用其資質證照到批發企業購買藥品后提供給田維凱。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及投資人李太喜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了當事人主體資格情況;
2.《現場筆錄》一份、現場照片2張,證明了現場檢查及當事人擺放的無隨貨同行單的藥品的情況;
3.昆明泰和醫藥有限公司銷售隨貨同行單復印件4張,證明了陳運昌借用喜康藥店資質證照批發出藥品提供給田維凱的情況;
4.《扣押物品清單》(龍市監扣清〔2022〕100-1號)復印件一份10頁(經陳運昌確認),證明了陳運昌借用喜康藥店資質證照批發出藥品提供給田維凱的情況;
5.《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龍市監強制〔2022〕101號)一份,《扣押物品清單》(龍市監扣清〔2022〕101號)一份,扣押的藥品4箱,證明了涉案藥品扣押的情況;
6.《扣押物品清單》(龍市監扣清〔2022〕108號)一份,證明了涉案扣押藥品清點結果的情況;
7.《詢問筆錄》(李太喜)一份,證明了當事人出借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
8.《詢問筆錄》(陳運昌)復印件一份,證明了當事人出借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
2023年8月8日,本局向你單位投資人李太喜送達《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3〕106號),告知你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你單位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偽造、變造、出租、出借、非法買賣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十年內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你單位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構成出借藥品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應當責令你單位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
在案件調查過程中,你單位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認為自己主動配合調查檢查,違法行為輕微,申請減輕處罰。經核查,本局決定予以采納。在我局案件調查過程中,你單位投資人李太喜積極配合執法人員做好現場檢查以及涉案物品扣押工作,并在后續調查中主動提供資質證照,協助我局執法人員對借用資質證照的陳運昌作了詢問調查等工作,在現場檢查后立即停止了與陳運昌的證照借用關系,藥品經營許可證出借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主觀過錯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你單位違法行為屬于情節輕微,符合減輕處罰的情形。另因你單位出借藥品經營許可證未收取費用,故無違法所得。
綜上,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出借藥品經營許可證的違法行為,并處罰如下:
罰款10000.00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收款單位:龍陵縣財政局,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6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6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