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2-0516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食品藥品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2-05-16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云南咳哩佬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523MA6MY7RQ7B
住所:龍陵縣龍山鎮云山社區河頭岔路口
法定代表人:彭安保
2021年12月12日,我局對云南咳哩佬農業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了投訴調查。經查,云南咳哩佬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被投訴產品標簽中標注有“無色素、不含香精、著色劑”字樣,且未標注“色素、香精、著色劑”的含量,其存在標簽瑕疵,我局于當日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龍市監責改〔2021〕16-14號),責令其在2021年12月29日前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改正。2022年3月16日,舉報人張某通過云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稱:2022年3月16日在抖音平臺購買了4包果干,消費金額共計24元,買回后發現該產品在包裝宣傳“無添加化學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但是并沒有發現標簽或其他位置標有“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實際含量。投訴該產品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內容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望相關執法部門處理。當事人未改正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咳哩佬原味果的違法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4.2的規定,為查明違法事實,經局領導批準同意于2022年4月8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1年12月7日,有消費者在云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投訴,稱:2021年12月7日,在抖音平臺購買了一款果干,消費金額共計24元,買回后發現該產品在包裝醒目位置宣傳“無色素、不含香精、著色劑”,但是并沒有發現標簽或其他位置中標有“色素、香精、著色劑”的含量。2021年12月12日,我局對上訴投訴進行登記,并于同年12月21日就投訴問題對云南咳哩佬農業開發有限公司進行了投訴調查。經查明,被投訴產品標簽中標注有“無色素、不含香精、著色劑”字樣,且未標注“色素、香精、著色劑”的含量,其存在標簽瑕疵,我局于當日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龍市監責改〔2021〕16-14號),責令其在2021年12月29日前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改正。
2022年3月16日,舉報人張某通過云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稱:2022年3月16日在抖音平臺購買了4包果干,消費金額共計24元,買回后發現該產品在包裝宣傳“無添加化學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但是并沒有發現標簽或其他位置標有“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實際含量。當事人未按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龍市監責改〔2021〕16-14號)規定的改正內容及要求進行全面改正,仍然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咳哩佬原味果。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1年12月21日制作的《詢問筆錄》和《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龍市監責改字〔2021〕16-14號),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情況及我局采取的行政措施情況;
2.2022年3月21日登記的《云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單》1份和2022年4月20日制作的《詢問筆錄》,證明了當事人沒有改正及存在違法行為的事實;
3.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證》、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及《委托書》,證明當事人經營市場主體的資格、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及能承擔法律責任的事實。
我局于2022年4月2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2〕26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局視為當事人主動放棄陳述、申辯。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注意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4.1.4.2“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規定,已構成經營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咳哩佬原味果的違法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同時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處罰款10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收款單位:龍陵縣財政局,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6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5月6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