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1-1009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食品藥品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1-10-09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龍山鎮樂美小吃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KU8HJ59
住所(住址):龍陵縣龍山鎮財富中心S1-12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李培強
身份證件號碼:******
2021年7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從事餐飲服務未按規定實施經營過程控制要求(“亂擺亂放,未保持經營場所環境整潔”、“防蠅防塵設施未覆蓋整個門窗”、“食品經營人員從事食品經營未穿戴工作衣、帽等”),遂向當事人送達了《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龍市監責改字﹝2021﹞4-04號),責令當事人在2021年7月20日前改正。2021年8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龍陵縣龍山鎮樂美小吃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仍然沒有改正。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第一款第(一)、(二)項的規定,我局于2021年8月24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1年7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從事餐飲服務未按規定實施經營過程控制要求(“亂擺亂放,未保持經營場所環境整潔”、“防蠅防塵設施未覆蓋整個門窗”、“食品經營人員從事食品經營未穿戴工作衣、帽等”),遂向當事人送達了《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龍市監責改字﹝2021﹞4-04號),責令當事人在2021年7月20日前改正。2021年8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龍陵縣龍山鎮樂美小吃店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在正常營業期間,存在“亂擺亂放,未保持經營場所環境整潔”、“防蠅防塵設施未覆蓋整個門窗”的問題,當事人未按《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龍市監責改字﹝2021﹞4-04號)規定的改正內容及要求進行全面改正。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1年7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的《現場檢查筆錄》和《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改正通知書》(龍市監責改字﹝2021﹞4-04號),證明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情況及采取的行政措施情況;
2.2021年8月14日對當事人現場檢查筆錄1份和現場檢查照片8張,證明當事人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存在“亂擺亂放,未保持經營場所環境整潔”、“防蠅防塵設施未覆蓋整個門窗”的事實和沒有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3.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和李培強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市場主體的資格以及能承擔法律責任的事實。
我局于2021年9月1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1〕41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局視為當事人主動放棄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當事人從事餐飲服務存在“亂擺亂放,未保持經營場所環境整潔”、“防蠅防塵設施未覆蓋整個門窗”并拒不改正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一)項“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第(二)項“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的規定要求,屬于從事餐飲服務未按規定實施食品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違法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鑒于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能夠積極配合我局調查處理,2021年受疫情影響,屬小型餐飲單位,且為首次違法,未造成危害性后果。在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后,已積極進行整改,只是整改不夠徹底。本著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七)項“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對當事人采取減輕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第(十三)項“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規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處罰款3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賬號:2510026129026439949,收款單位:龍陵縣財政局,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6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