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1-0706005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食品藥品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1-07-06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臘勐鄉騰龍牛肉食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M7T785J
許可證編號:JY25305230006852
住所:龍陵縣臘勐鎮大埡口街(李文豪家租房)
經營者:雷錦選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2021年3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你單位經營的40度米酒(購進日期2021年3月8日)進行監督抽檢。2021年4月14日,經保山市質量技術監督綜合檢測中心檢驗,該批次的產品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初步審查,你單位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遂于2021年5月13日報經批準立案調查,并對該批次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產品采取扣押強制措施。
經查明,你單位從白酒生產加工小作坊購進20市斤該批次白酒,進價為5元/市斤,銷售價為7元/市斤,產品貨值金額:140.00元;2021年3月16日,我局依法對你單位經營的40度米酒(購進日期:2021年3月8日,共計購進了20市斤,抽樣基數為9L)進行了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2021年4月14日,經保山市質量技術監督綜合檢測中心檢驗(《檢驗報告》(No:DCBJ21531840031)),檢驗項目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標準指標為不得使用,實測值為0.297mg/kg,依據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截至我局查獲之日共銷售9市斤,獲違法所得63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1年3月16日《現場檢查筆錄》一份共2頁,《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一份,現場照片3張,證明現場監督抽樣的情況。
2.《檢驗報告》(No:DCBJ21531840031)一份共4頁,《送達回證》一份,證明當事人涉案產品檢驗結果告知等情況。
3. 2021年5月13日《現場檢查筆錄》一份共2頁,現場檢查照片3張及《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龍市監扣押〔2021〕23-1號)(附財物清單)一份共3頁。證明現場檢查時的現場情況。
4.《詢問筆錄》一份共2頁,該批次白酒供貨商《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云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復印件一份,保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出具的2018年5月14日簽發的散裝白酒《檢驗報告》復印件一份共3頁。證明當事人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購銷情況。
5.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及主體資格情況。
6.減輕處罰書面申請書1份。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已構成經營超范圍添加食品添加劑甜蜜素的白酒的違法行為。
鑒于你單位首次違法,未造成實際危害后果,在本局調查過程中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積極配合我局調查處理,同時向我局提交減輕處罰申請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第(四)項“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八條第(二)項第(五)項的規定,符合依法減輕處罰的情形,我局依法予以減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我局于2021年6月4日向你單位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1〕25號)。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我局決定對你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如下:
一、沒收抽檢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批次的剩余白酒共5升11斤;
二、沒收違法所得63元;
三、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10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賬號:2510026129026439949,收款單位:龍陵縣財政局,地址:龍陵縣龍山鎮興農路)。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保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6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