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1-052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食品藥品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1-05-20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龍山鎮作明冷凍食品店(經營者姜作明)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Q7MMBX3
住所:龍陵縣龍山鎮云山社區姜家塘組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2021年4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龍陵縣龍山鎮云山社區作明冷凍食品店的凍庫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建有2間凍庫,其中一間凍庫內存內有一定數量的進口冷凍食品和國產冷凍食品,另一間凍庫內存放著豬副產品(豬頭、豬下水等)。在檢查過程中,當事人姜作明無法提供其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該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報經局領導批準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1年4月14日經本局核準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并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當事人在未取得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21年3月從昆明經開區洛羊福達食品公司等地購進了進口冷凍食品(冷凍雞腳筋、雞中翅、雞爪)和國產冷凍食品(凍雞盹、雞腿、凍蝦、凍鴨腸、魷魚板串)用于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由于當事人未能提供進貨臺賬、銷售記錄等經營賬冊,當事人所獲的違法所得無法認定。
另外,當事人認識到違法行為問題,并積極配合我局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同時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提出希望我局給予減輕的行政處罰申請。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1年4月14日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照片及《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證明了現場檢查時的現場情況、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及被我局查封場所的情況;
2.2021年4月15日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凍品購進情況、無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經營被我局查封場所情況及違法所得的事實;
3.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身份主體資格情況;
4.當事人提交的進貨記錄臺賬、進口冷凍食品“云智朔”碼賦碼照片、相關食品的檢疫檢驗報告、報關單、核酸檢測證明、消毒證明等材料,證明當事人合法購進冷凍食品情況,履行了部分食品經營索證索票制度。
我局于2021年4月2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1〕21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局視為當事人主動放棄陳述、申辯,且對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無異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取得許可。但是,銷售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的規定,已構成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是初次違法,尚未造成危害后果,在本局調查過程中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且積極配合我局調查處理,并提出希望我局給予減輕的行政處罰請求,本著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及《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第(五)“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的規定,應采取減輕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如下:
處罰款6000.00元整。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賬號:2510026129026439949,收款單位:龍陵縣財政局,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6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3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