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1-0302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食品藥品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1-03-02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龍山鎮煥金商店(經營者:朱煥金)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MF1EW32
住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社區意達農貿市場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2021年1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龍陵縣龍山鎮煥金商店的凍庫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9個批次計11袋的進口冷凍食品(標簽標注“產地國:泰國”等字樣)和2袋無中文標簽凍雞肌腱。現場檢查中,當事人朱煥金未能提供涉案食品的進貨單據、入境檢驗檢疫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針對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我局采取了查封措施,并于2021年1月25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明,涉案產品為當事人于2020年10月份從昆明經開區洛羊福華冷凍食品經營部購進的,因購進單據已遺失,無法核查具體購進數量。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提供了涉案的9個批次的進口冷凍食品的貨物報關單和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合法來源材料。當事人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凍雞肌腱的銷售價格為35元/袋,涉案產品貨值金額為70元。由于當事人未能提供進銷貨臺賬及相關憑證,對涉案的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凍雞肌腱是否銷售過及違法所得等無法認定。
在本局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認識到違法行為問題,并積極配合我局調查處理,其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同時當事人在《詢問筆錄》中提出希望我局給予減輕的行政處罰請求。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1年1月19日的《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照片及《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證明了現場檢查時的現場情況及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2.2021年1月28日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經營被我局查封的冷鏈食品的購銷情況、進貨查驗情況、補充提供相關檢驗檢疫證明文件和經營中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事實;
3.當事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身份主體資格情況;
4.供貨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查驗了供貨者的許可證情況;
5.被扣押的9個批次的貨物報關單和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材料的復印件,證明當事人涉嫌經營未經檢疫檢驗的肉類違法事實不成立。
我局于2021年2月5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1〕15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局視為當事人主動放棄陳述、申辯,且對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無異議。
當事人經營無中文標簽的預包裝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的規定,應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的規定,應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涉案產品貨值金額不大,在本局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我局調查處理,無主觀故意行為,也未造成實際嚴重危害后果,且在本局調查過程中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并提出希望我局給予減輕的行政處罰請求,本著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依據《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違法行為輕微、不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環境保護,危害后果較小的,可以減輕行政處罰:”第(一)項“主動陳述市場監管部門未掌握的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的”、第(二)項“證明涉案產品的合法來源并說明提供者的;”規定,應采取減輕的行政處罰。
針對當事人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第(二)項“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的行政處罰如下:1.沒收涉案的無中文標簽進口凍雞肌腱;2.處罰款3000元。
針對當事人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第(三)項“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給予當事人的行政處罰如下:警告。
綜上所述,本局對龍陵縣龍山鎮煥金商店(經營者:朱煥金)以上違法行為合并處罰如下:
1.給予當事人警告;
2.沒收涉案冷鏈食品;
3.處罰款3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賬號:2510026129026439949,收款單位:龍陵縣財政局,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6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8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