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0-1218006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食品藥品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0-12-18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龍山鎮寶寶當家母嬰用品生活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NONKM90
經營場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龍山鎮赧場社區熱泉路
經營者:胡正根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其他聯系方式:******
聯系地址:******
2020年5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單位銷售的“康嬰健嬰兒珍珠玉米爽身粉(四維營養)”(標示生產商:廣東康嬰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號:粵妝20160149,凈含量:140克,批號:C9183/0012F)進行抽檢,經云南省食品藥品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檢驗結果鉛含量為42mg/kg,超出標準(≤10mg/kg)規定,被判定為不符合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2020年9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將檢驗結果告知你單位,并送達了檢驗報告(報告編號:No:20200219),你單位在有效申請復檢期內沒有提出復檢申請。
經查明,你單位因不能提供購進的票據等資料,故購進數量、購進單價、銷售數量、銷售單價等均按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認定。上述產品是你單位于2019年下半年從昆明的一家代理商處購進,購進數量25盒,購進單價28.00元/盒,銷售價格54.00元/盒,截至9月18日送達檢驗報告時止,銷售20盒,本機關抽檢4盒(按每盒54.00元的價格購買),尚未銷售1盒,違法所得1296.00元(24盒×54.00元=1296.00元)。
在本局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我局調查處理,并提出申請,希望我局給予減輕的行政處罰。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 2020年5月8日《現場檢查筆錄》一份、《化妝品監督抽檢抽樣單》(編號No:GC20530533)一份,證明了現場檢查及抽檢時的現場情況;
2.2020年11月17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購進、銷售不符合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康嬰健嬰兒珍珠玉米爽身粉(四維營養)”及違法所得的事實;
3.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及經營者胡正根《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主體資格情況;
4.當事人提交的《減輕處罰申請書》一份,證明當事人提出減輕處罰的相關理由;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二十七條“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的規定。
依據第二十七條“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沒收產品及違法所得,并且可以處違法所得3到5倍的罰款。”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本局于2020年11月19日向你單位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0〕32號),并告知你單位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局視為你單位主動放棄陳述、申辯權利,且對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無異議。
鑒于你單位在本局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處理,主觀無違法故意,客觀上未造成實際嚴重危害后果,且在本局調查過程中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并提出希望我局給予減輕行政處罰的請求,本著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本局決定對你單位從輕處罰。
據此,本局決定對你單位進行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不符合化妝品衛生標準的化妝品“康嬰健嬰兒珍珠玉米爽身粉”(四維營養,凈含量:140克,批號:C9183/0012F)1盒;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296.00元整;
3.處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人民幣3888.00元整。
(上述罰沒款合計:5184.00元整)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經營不合格化妝品的違法行為。
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收款單位:龍陵縣財政局,賬號:2510026129026439949,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山路)。到期不繳納罰沒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或者保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25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