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50901-00006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食品藥品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5-09-01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平芝好吃魚新零售鋪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BYUHRE4U
住所:龍陵縣鎮安鎮集貿市場內
法定代表人:張平芝
2025年5月14日,我局鎮安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和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派檢驗機構(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抽樣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的龍陵縣平芝好吃魚新零售鋪經營的烏魚進行監督抽檢。2025年6月19日,經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檢驗,檢驗項目孔雀石綠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5年6月19日,鎮安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編號№:SP2025A16884)并對該店進行了現場核查,告知了當事人申請復檢的程序和時限,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未提出復檢申請。經局領導批準,于2025年7月1日予以立案調查,并于2025年7月28日依法詢問了當事人,形成了詢問筆錄。該案未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5年5月2日從保山生態高端魚批發處購進烏魚50kg,購進單價23元/kg。當事人銷售上述檢驗不合格的烏魚的行為,已構成了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在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稱,至2025年6月19日檢驗報告(編號№:SP2025A16884)出具前,已全部售賣完,銷售單價是36元/kg,獲得違法所得65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現場筆錄2份、現場檢查照片3張,一是證明現場情況及違法事實;二是證明涉案食品的銷售價格。
3.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烏魚的銷售情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事實及提出希望我局減輕行政處罰的申請。
4.四川省檢驗檢測院的檢驗報告1份、檢驗結果通知書1份,證明案件來源及違法事實。
5.當事人進貨轉賬記錄1份,證明當事人進貨的數量。
6.云南省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1份,證明不合格食品的購進渠道及索證索票情況。
2025年8月11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云市監保龍罰告〔2025〕59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孔雀石綠)的食品(烏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一)項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項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并提供了云南省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購進時對產品中含有孔雀石綠并不知情,當事人單憑肉眼觀看不能分辨采購的烏魚是否含有孔雀石綠的情況,故當事人沒有主觀過錯。依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第(三)項“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之規定,結合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本局本著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經綜合考慮,當事人上述行為符合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沒收違法所得65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9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