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50225-00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食品藥品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5-02-25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范瑞芳
公民身份號碼:******
經營地址: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鎮安鎮鎮安集貿市場內
聯系電話:******
2024年11月21日,我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監管股執法人員和保山市檢驗檢測院抽樣人員鎮安集貿市場范瑞芳經營的“葡萄”(共抽取樣品3.10kg,檢驗1.60kg,備檢1.50kg,規格散裝稱重,購進日期:2024年11月19日)進行監督抽檢。2024年11月29日,經保山市檢驗檢測院檢驗,檢驗苯醚甲環唑項目標準指標為≤0.5mɡ/kɡ,實測值為1.17mɡ/kɡ,該批次的產品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12月25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食品檢驗結果告知書》、《檢驗報告》(編號№:XBJ24530523725335838),告知了當事人申請復檢的程序和時限,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2025年1月8日批準立案調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明,2024年11月19日范瑞芳從保山水果市場購進葡萄6公斤,購進單價15元/公斤。在2024年12月25日我局執法人員到該店現場核查,未發現11月19日購進葡萄,該店的負責人范瑞芳稱上述6公斤葡萄除被我局抽取的3.10公斤檢驗樣品外,剩余的2.90公斤已售完,銷售單價為20元/公斤,貨值12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身份證1份;
2.現場抽檢筆錄1份,證明對當事人經營的涉案葡萄進行抽樣檢測的事實;
3.現場檢查照片1張,證明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葡萄的過程;
4.保山市檢驗檢測院的檢驗報告1份,檢驗結果通知書1份;
5.云南省食用農產品達標承諾各1份,證明當事人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2025年2月12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不罰告〔2025〕6號)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二)項的規定:“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在本局調查過程中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積極配合我局調查處理,無主觀故意行為,認真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香蕉,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沒有收到涉及該批次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香蕉的相關投訴,未造成明顯的危害后果。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免予處罰的書面申請書。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加強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做到合法經營、守法經營;
2.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嚴格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保證食品質量安全。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1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