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50207-00007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食品藥品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5-02-07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龍山鎮會畢蔬菜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523594576030B
經營場所:龍陵縣意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意達農貿商場
經營者:楊會畢
公民身份號碼:******
聯系電話:******
2024年10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和保山市檢驗檢測院抽樣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的“大青椒”(共購進10kg,購進日期:2024年10月12日,規格:散裝稱重)進行監督抽檢。2024年10月15日,經保山市檢驗檢測院檢驗,檢驗項目啶蟲脒;標準指標為≤0.2mɡ/kɡ,實測值為0.34mɡ/kɡ,該批次的產品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11月18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食品檢驗結果告知書》、《檢驗報告》(編號№:No:XBJ24530523725335497),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2024年11月28日批準立案調查。
經查明,2024年10月12日,龍陵縣龍山鎮會畢蔬菜店從芒市丙門蔬菜批發市場內蔬菜批發商攤位與一名叫啊花的蔬菜批發商購進“大青椒”10公斤,購進單價9元/公斤。在本局調查過程中,龍山鎮會畢蔬菜店經營者楊會畢稱上述10公斤“大青椒”除被我局抽取的6.01公斤檢驗樣品外,銷售了3.99公斤,銷售單價為10元/公斤,除去成本90元后,共獲得利潤10元。經詢問,當事人能夠提供供貨方資質和進貨票據,該批不合格的“大青椒”已全部銷售完畢,無剩余,截至目前沒有發現消費者因食用該批次“大青椒”而不適的情況。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原件,現場抽檢照片打印件,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3.保山市檢驗檢測院的檢驗報告,證明當事人經營的“大青椒”不合格;
4.檢驗結果告知書,證明執法人員及時送達了檢驗報告,依法告知當事人申請復檢的權利和期限;
5.云南省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和付款憑證,證明當事人認真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食用農產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二)項:“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在本局調查過程中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積極配合我局調查處理,無主觀故意行為,認真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可以免于處罰。
我局于2024年1月17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5〕10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綜上,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在六個月內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7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