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40809-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食品藥品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4-08-09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龍山鎮順英糧油商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530523MA6L0URL2A
經營場所:龍陵縣龍山鎮興農路
經營者:高順英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2024年4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和保山市質量技術監督綜合檢測中心抽樣人員對龍陵縣龍山鎮順英糧油商店正在經營的干小木耳(共購進5kɡ,購進日期:2024年4月11日,規格:散裝稱重)進行監督抽檢。2024年5月17日,經保山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中心檢驗后,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DBJ24530500716430223ZX)標明,其檢驗結果為: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項目: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標準指標為不得使用,實測值為4.00ɡ/kɡ,該批次的產品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5月22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食品檢驗結果告知書》、《檢驗報告》(編號№:DBJ24530500716430223ZX),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2024年7月5日批準立案調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明,2024年4月11日龍陵縣龍山鎮順英糧油商店負責人從騰沖市騰越鎮羅琳食品店購進干小木耳5公斤,購進單價80元/公斤。在本局調查過程中,該公司的負責人高順英稱上述5公斤干小木耳除被我局抽取的1.2公斤檢驗樣品外,銷售了3.8公斤,銷售單價為100元/公斤,除去成本400元后,共獲得利潤100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本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抽樣時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現場抽檢照片4張,證明對當事人經營的涉案干小木耳進行抽樣檢測的事實;
3.當事人身份證1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
4.保山市質量技術監督綜合檢測中心的檢驗報告1份,檢驗結果告知書1份;
5.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涉案干小木耳貨值金額、違法所得及當事人對于抽檢結論認可并放棄復檢的事實;
6.供貨單位《食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證明了當事人履行了部分進貨查驗義務。
2024年7月25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龍市監罰告〔2024〕59號)后,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干小木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三)項 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三)項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應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本局調查過程中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積極配合我局調查處理,不知道所購進的干小木耳添加了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沒有主觀故意的行為,且沒有收到涉及該批次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投訴,未造成明顯的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的規定;《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規定。本著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結合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建議對當事人給予減輕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干小木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100元;
2.罰款200元。
罰沒款合計:3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掃描本局開具的云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右上方的二維碼按提示繳納罰款,或者持繳款書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營業廳(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繳納罰款。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8月5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