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40425-0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食品藥品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4-04-25 |
| 文號 | 瀏覽量 |
當事人:龍陵縣凱龍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523697994657E
住所:龍陵縣龍山鎮龍華路延長線
經營者:韓永蒼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聯系地址:******
2024年1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和保山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中心人員對龍陵縣凱龍假日酒店餐廳備用的“筷子”進行了監督抽檢,經保山市質量技術監督綜合檢測中心檢驗,檢驗結果為“不合格”。2月18日經批準立案調查。
經查明,龍陵縣凱龍假日酒店餐廳供餐備用的塑料筷子因工作人員清洗不到位,造成洗滌劑殘留。2024年1月11日,我局執法人員和保山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中心人員對該酒店餐廳使用的“筷子”進行了監督抽檢,經保山市質量技術監督綜合檢測中心檢驗,2024年2月7日,出具《檢驗報告》(No:DBJ24530500716430106ZX),結論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含量為0.022/mg100C㎡,(標準指標為不得檢出),檢驗結果為“不合格”。檢驗依據:GB/T 5750.4-2006《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 感官性狀和物理指標》(二氮雜菲萃取分光光度法),判定依據: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30523697994657E),《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JY25305230001338,當事人、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委托書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
2.現場筆錄、抽樣單、抽樣告知書各1份,證明現場情況;
3.保山市質量技術監督綜合檢測中心2024年2月7日出具的《檢驗報告》(No:DBJ24530500716430106ZX)一份;
4.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備用的筷子洗滌劑殘留的事實及相關陳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五項“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的規定。
另2023年3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和保山市質量技術監督檢測中心人員對龍陵縣凱龍假日酒店餐廳使用的“竹筷子”進行了監督抽檢,經保山市質量技術監督綜合檢測中心檢驗,3月22日出具的《檢驗報告》:“大腸菌群、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 GB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大腸菌群,/50cm2標準指標為不得檢出,實測為檢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標準指標為不得檢出,實測為檢出和0.12,mg/100cm2)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已于2023年4月21日依法對該酒店進行了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第(五)項“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正視自己存在問題,主動整改,且未造成明顯社會危害后果。符合《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第(三)項“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之規定,結合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本局本著過罰相當,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經綜合考慮,對當事人適用從輕的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伍仟(500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工商銀行龍陵縣支行(收款人全稱:龍陵縣財政局,開戶銀行:國家金庫龍陵縣支庫,地址: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龍陵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龍陵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3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