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30615-00004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其他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3-06-15 |
| 文號 | 瀏覽量 |
(19項)
序號 | 證明材料名稱 | 索要部門 | 證明用途(辦理事項) | 處理方式 |
1 | 近2年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證明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州、市知名商標認定 | 不再索要 |
2 | 納稅情況證明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州、市知名商標認定 | 不再索要 |
3 | 近2年來的廣告投入證明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州、市知名商標認定 | 不再索要 |
4 | 市場信譽、獲獎情況等證明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州、市知名商標認定 | 不再索要 |
5 | 當地媒體公示材料 (媒體公告)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1.誠信市場、文明集市、平安市場創建2.營業執照遺失、損毀,申請補發 | 不再索要 |
6 | 更名證明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名稱變更 | 部門采取信息共享、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
7 | 變更證明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重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住所或生產地址名稱變更 | 部門采取信息共享、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
8 | 強制檢定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或個人所在地計量檢定技術機構不具備相應檢定能力證明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跨區域強制檢定計量器具送 (報)檢 | 采取事前告知加當事人書面承諾方式解決,或部門采取信息共享、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
9 | 州、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中規定提交的證明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州、市名牌產品評價認定 | 不再索要 |
10 | 州、市、縣、區政府制定的質量獎管理辦法中要求提供的有關證明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州、市、縣、區政府質量獎評 審 | 不再索要 |
11 | 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或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審核意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1.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核發2.變更醫療機構名稱、注冊地址、機構類別、法定代表人3.變更配制地址或配制范圍4.變更制劑室負責人5.變更藥檢室負責人及質量管理組織負責人6.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7.藥品生產許可證遺失補發8.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GMP )認證 2.9.藥品委托生產審批10.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審批11.第二類精神藥品制劑定點生產審批12.藥品生產企業購用第二類精神藥品原料備案13.特殊藥品購用證明(罌粟殼)14.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二類精神藥品原料藥定點生產審批15.醫療用毒性藥品收購企業批 準 16.醫療用毒性藥品批發企業批 準 17.藥品批發企業許可18.藥品批發企業經營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審批19.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定點經營(區域性批發企業)審批20. 區域性批發企業需就近向其他省(區、市) 行政區域內的取得麻醉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銷售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審批 | 不再索要 |
12 | 符合產業政策證明文件(僅產業政策限制、淘汰生產線企業變更時提交)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食品生產許可 | 部門采取信息共享、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
13 | 媒體上登載遺失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1.食品(含保健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補辦2.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證補發3.藥品生產許可證遺失補發 | 不再索要 |
14 | 省、州、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報告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1.申請藥品生產許可證2.藥品生產許可證變更3.藥品制劑委托生產4.藥品制劑委托生產(首次申請藥品跨省委托生產) | 不再索要 |
15 | 有關管理機構同意藥品生產企業變更生產場地的證明文 件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內部改變藥品生產場地 | 不再索要 |
16 | 違規經營過假劣藥品,但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情形的,應提交情況說明和立案、結案的有效證明文件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 GSP)認證 | 部門采取信息共享、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
17 | 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沒有因違法經營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或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尚未履行處罰的有關證明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藥品批發企業經營蛋白同化制劑、肽類激素審批 | 部門采取信息共享、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
18 | 受托方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委托生產延期意見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藥品委托生產審批 | 不再索要 |
19 | 保健食品廣告出現商標、專利等內容的必須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保健食品廣告審批 | 采取基本證照憑證證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