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76-7-/2022-0221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其他領域 | 發布日期 | 2022-02-21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什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21年7月27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6號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我國第一部整合了所有市場主體登記規范、管理規則的行政法規,主要解決現行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制度立法比較分散、制度規則不統一、內容相對滯后等問題,并對“注銷難”、“冒名登記”等新情況、新問題予以回應。《條例》為推進法治化市場建設、優化營商環境、鼓勵創業就業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
二、《條例》有哪些亮點?
(一)進一步推進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體現固化“放管服”改革成果,壓縮登記環節,精簡申請材料,優化登記流程,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減輕企業負擔。
(二)與現行法律法規做好銜接。系統梳理現行各類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將普遍性內容統一規定,同時兼顧特殊性,對登記事項、備案事項等補充了特別規定,確保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制度完整、規則完善。
(三)有效回應社會關切。對各方面高度關注的市場主體“注銷難”、虛假登記等突出問題作出有針對性規定,包括規定簡易注銷程序、增設歇業制度、完善撤銷虛假登記制度等,對于嚴肅登記秩序、保障相對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四)堅持放管結合。在放寬準入的同時,注重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違反登記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了力度較大的罰款數額,提高了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同時,實施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根據市場主體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對企業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確保“放得開、管得住”。
三、什么是市場主體?
《條例》規定,市場主體是指在中國境內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包括: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外國公司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市場主體。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條例》辦理登記,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登記的外,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四、《條例》規定的登記類別和登記原則有哪些?
市場主體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市場主體登記管理遵循依法合規、規范統一、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則。
五、《條例》對登記機關有什么要求?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轄區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市場主體登記工作的部門稱為登記機關。登記機關應當優化市場主體登記辦理流程,提高市場主體登記效率,推行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限時辦結等制度,實現集中辦理、就近辦理、網上辦理、異地可辦,提升市場主體登記便利化程度。
六、市場主體登記事項有哪些?
市場主體的一般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主體類型,經營范圍,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額,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伙人或者負責人姓名等。此外,不同類型的市場主體還應當登記其他相關事項,例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非公司企業法人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姓名及居所;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承擔責任方式;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姓名、住所、經營場所等。
市場主體的備案事項包括:章程或者合伙協議;經營期限或者合伙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的出資數額,合伙企業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和出資方式;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成員;參加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家庭成員姓名;市場主體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公司、合伙企業等市場主體受益所有人相關信息等。
七、登記規范是如何規定的?
(一)市場主體實行實名登記。登記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負責。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市場主體類型分別制定登記材料清單和文書格式樣本并向社會公開,登記機關能夠通過政務信息共享平臺獲取的相關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
(二)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確認并當場登記;不能當場登記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情形復雜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工作日。
(三)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應當符合《條例》規定要求,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市場主體的成立日期,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市場主體未發生債權債務或者已將債權債務清償完結,并由全體投資人書面承諾對上述情況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的,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市場主體將承諾書及注銷登記申請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公示期為20日。個體工商戶按照簡易程序辦理注銷登記的,無需公示。
八、對市場主體如何加強監督管理?
一是市場主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年度報告和登記相關信息。二是市場主體使用營業執照應當遵守相關規定。三是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市場主體的信用風險狀況實施分級分類監管,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四是明確了登記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可以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五是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的,依法經調查認定存在虛假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的,登記機關應當撤銷其市場主體登記。
九、什么是歇業制度?
考慮到部分市場主體受到疫情等客觀因素影響暫時無法開展經營活動,但仍有較強經營意愿和能力,為降低維持成本,借鑒國際經驗,《條例》設立了歇業制度,為服務“六穩”“六保”提供法律支撐。規定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市場主體應當在歇業前與職工依法協商勞動關系處理等有關事項,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歇業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在歇業期間開展經營活動的視為恢復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