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43275660-2-/2020-0507002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地震局 |
| 公開目錄 | 應急救援 | 發布日期 | 2020-05-07 |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縣破壞性地震發生前后的各項應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云南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云南省7級地震應急預案》、《龍陵縣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結合地震局實際,制訂本預案。
第二條 根據上級通知或邦臘掌地震觀測站的前兆數據發生重大異常變化及破壞性地震發生時,縣地震局立即啟動本預案,進入地震應急狀態。全局干部職工嚴格遵守本預案。
第三條 龍陵縣地震局全體干部職工要對破壞性地震的突然襲擊有充分準備,按本預案的有關要求,做到“反應迅速、服從指揮、遵守紀律、恪盡職守”,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盡心盡力做好地震應急和參與救援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章 應急對策
第四條 應急工作分為臨震應急和震后應急。
龍陵縣地震局啟動預案進入應急程序后,全局工作人員按各自的任務和職責堅守崗位,除非常特殊情況外,一律禁止請假,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全局人員在30分鐘內到達工作崗位。
第五條 臨震應急期
當邦臘掌觀測站前兆數據發生重大變化時,全局人員進入臨震應急期。局領導及時向縣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匯報情況,局內安排24小時值班,并做好值班記錄;各種應急設備處于待命狀態;測震儀保持正常運行,及時跟蹤震情動向;分析預報科及時收集各方面前兆數據、宏觀現象,并與省局、市局分析預報中心聯系,分析震情發展趨勢,做好臨震預報。
觀測站完成正常觀測任務外,堅持24小時值班;加大觀測密度,根據保山市局的意見,結合觀測站實際確定加密觀測的項目和次數;嚴密觀察各種宏觀現象及時記錄上報。
第六條 震后應急期
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全局干部職工30分鐘內迅速趕到單位集中,各就各位,履行應急職責。震情值班人員立即利用電話、網絡及電臺與省、市地震局取得聯系,并在地震后第一時間內確定出地震三要素(發震時間、發震地點、震級),向縣委辦、政府辦、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并通報民政、城建、教育、衛生等部門。堅持24小時值班。
第七條 局監測預報科迅速組織分析預報人員開展震情分析會商,提出震后趨勢初步判定意見報局領導審核,經局領導批準后向縣委(值班電話0875—6121121)、縣政府(值班電話0875—6121448)、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市地震局監測預報科(電話0875—2147786)報告。
第八條 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局辦公室立即通知各鄉鎮綜合辦公室,按各自的地震應急預案開展應急工作,并組織有關人員做好災情詢問和收集,1小時后將震情和初步災情形成《防震減災工作簡訊》,經過局領導審核后上報縣委、縣政府、縣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市地震局辦公室(電話0875—2122489)。
第九條 出差、探親、休假等相關工作人員在獲知地震消息后,迅速趕回本單位,聽候單位領導調遣。
第十條 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全局立即進入應急狀態,一切人員必須統一調動。凡進入災區的有關人員、儀器、裝備和車輛必須由單位統一安排。已進入災區的必須服從局領導的統一調動,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開。
第十一條 對震情和災情(包括地震命名、地震類型、地震趨勢)以及震區強余震的預報意見,由省、市地震局下派工作組統一向當地政府報告。
第十二條 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由省、市地震局下派的災評小組完成,經云南省地震災害損失評定委員會審定后由省地震局報省人民政府和中國地震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外泄漏評估結果。
第十三條 地震應急工作結束前,各工作組應對各種資料按有關規范和要求進行認真整理,并在地震應急工作結束10天內,將所有資料交局檔案室歸檔。
第三章 應急機構及主要職責
第十四條 縣地震局應急機構組成如下:
一、震情監視組
由監測預報科及觀測站人員組成。
組長:楊永平
成員:楊榮留
主要職責:1、負責震前震后地震趨勢分析判斷、臨震預報、測震,及時與上級業務部門溝通聯系,確定三要素參數,完成地震速報、《震情簡訊》;組織緊急會商;嚴密監視震情發展。負責從計算機網絡上下載地震序列參數資料和各縣區地震局觀測資料。形成科學的震情分析意見,經過局領導審核后向縣委、縣政府、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匯報。
2、確保各種觀測儀器的正常運轉,監視好本局各項觀測手段。邦臘掌觀測站按照保山市局的意見和縣局監測預報科的意見,嚴密搞好每天的正常觀測和加密觀測工作,及時觀察宏觀現象并記錄上報。
二、綜合應急小組
組長:牛興寶
成員:周官強、羅明祝、王釔涵
主要職責:1、負責震前震后信息聯絡,及時記錄各項工作進度,搞好24小時值班及考勤登記,及時綜合各方面情況向局領導匯報。
2、在地震應急期間,及時到宏觀現象發生地點現場落實異常情況。
3、參與省、市地震局派出的災害損失評估及科學考察組進行災后評估調查。負責拍攝震區災害圖片和錄像。向災區群眾宣傳防震抗震避震知識。編寫和提供有關災情信息,報縣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4、負責地震局各類內務工作。負責震后災情資料的收集歸檔和上報。
以上兩組人員,如震時遇特殊情況,必須服從局領導臨時調配,統一安排。
第四章 應急設備
第十五條 地震應急技術裝備:
(一)GPS一臺;
(二)相機一臺;
(三)防震減災專用車一輛;
(四)應急燈五套。
第十六條 為保證地震發生后,設備能正常投入使用,平時有關人員應加強對上述設備的維護、保養與管理。其中:GPS,數碼相機、小汽車、應急燈由辦公室管理。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十七條 在地震應急活動中,有下列情形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1、準確及時預測報告震情和災情的;
2、出色完成臨震、震區震情監視、宏觀考察以及震害調查任務的;
3、根據地震強度和破壞情況,向本局提出應急對策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對負直接責任的人員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黨紀行政處分和直至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臨震和震后應急期間不服從局領導指揮,有意刁難拒不承擔地震應急任務的;
2、玩忽職守,擅自離開崗位或臨陣脫逃,出現重大責任事故的;
3、不按規定和實際情況報告臨震前兆資料和災情的;
4、對外散布震情及與震情相關的消息、泄露機密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局屬各科室根據本預案的規定認真貫徹落實,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各項應急準備工作,做到常抓不懈,震時不亂,確保地震應急工作取得明顯減災實效。
第二十條 本預案自下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