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ajj/20230109-00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應急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安全生產宣傳 | 發布日期 | 2023-01-09 |
| 文號 | 瀏覽量 |
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
【基本案情】2023年01月03日,龍陵縣公安局接群眾報警稱:“在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二關加油站路段躺著一個人,請處理”。經民警出警調查發現:2023年01月03日,犯罪嫌疑人湯某某醉酒后駕駛云M3**94號小型轎車沿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駛,當日05時14分,行駛至龍陵縣龍山鎮龍玉大道二關加油站向南方向200米處時,將在該路段步行的被害人安某某撞倒,致被害人安某某當場死亡、云M3**94號小型轎車受損。事故發生后,犯罪嫌疑人湯某某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云M3**94號小型轎車逃離現場,后于當日被龍陵縣交通警察大隊民警抓獲,龍陵縣公安局對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進行立案偵查。
【存在問題】犯罪嫌疑人湯某某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存在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城區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違法會車、超車等情況,交通安全意識淡薄,在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且存在酒后駕車行為,心存僥幸逃離事故現場。
【處理結果】本案中,湯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后超速行駛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涉嫌交通肇事罪。龍陵縣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湯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典型意義】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是一種性質和后果極其惡劣的行為。交通肇事逃逸案給受害群眾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嚴重威脅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公安機關快速、準確、及時、有效偵處案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該案的偵破得于城市智慧監控及周邊的科技設備,在各警種的協同配合,及時偵破案件,有較大的震懾意義,有益于事故防控,有利于轄區的安全暢通,有利于最大限度保護好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益和財產利益,有利于形成人們不愿違法、不能違法、不敢違法的法治環境。
供稿人:龍陵縣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