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llajj/20230628-00005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應急管理局 |
| 公開目錄 | 安全生產宣傳 | 發布日期 | 2023-06-28 |
| 文號 | 瀏覽量 |
為扎實推進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2023行動,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懾安全生產領域非法違法行為,推動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現公布龍陵縣2起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陳某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案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1日,龍陵縣應急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龍陵縣某鄉鎮某戶存在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情況,請你部門進行核實調查。”當日12時,龍陵縣應急管理局聯合龍陵縣公安局對該戶進行檢查,在其住宅二樓一房間內查獲煙花爆竹制品(鞭炮)11箱,共計303封。經詢問當事人陳某,陳某陳述其儲存的煙花爆竹是用于銷售,并銷售過部分煙花爆竹,但陳某未取得《營業執照》和《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規定,陳某涉嫌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當日,龍陵縣應急管理局對陳某涉嫌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制品一案立案調查。
【存在問題】陳某對煙花爆竹屬性和危險性認識不足,在家中存儲較多煙花爆竹制品。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在明知銷售煙花爆竹制品需要取得相關證照才能銷售的前提下,抱有僥幸心理,采取較為隱秘的方式銷售煙花爆竹制品,非法獲利。
【處理結果】本案中陳某的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龍陵縣應急管理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陳某作出處人民幣20000元(貳萬元整)罰款;沒收非法財物(鞭炮303封);沒收違法所得(壹佰壹拾肆元整)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煙花爆竹屬于危險物品,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對經營者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有比較嚴格的要求,對安全儲存也有規范要求。儲存不當、安全意識淡薄極易引發安全事故。應急管理部門通過對未經許可經營煙花爆竹制品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有利于推動、倒逼經營者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維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權威,起到“查處一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供稿:龍陵縣應急管理局
黃某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燃氣案
【基本案情】2023年6月27日13時30分,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接報稱:龍陵縣某鄉鎮黃某涉嫌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燃氣經營業務。接報后,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執法人員立即前往進行核實調查,發現黃某儲存15公斤規格的瓶裝液化氣鋼瓶22支。經詢問當事人黃某,黃某陳述其儲存的瓶裝液化石油氣是用于銷售,并銷售過部分瓶裝液化石油氣,但黃某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燃氣經營業務。根據《云南省燃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黃某涉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燃氣,當日,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黃某涉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燃氣一案立案調查。
【存在問題】黃某對燃氣危險性認識不足,存儲較多瓶裝液化石油氣,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不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在明知銷售瓶裝液化石油氣需要取得相關證照才能銷售的前提下,抱有僥幸心理,采取較為隱秘的方式銷售瓶裝液化石油氣,非法獲利。
【處理結果】本案中黃某的行為違反了《云南省燃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據《云南省燃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對黃某作出處罰款人民幣壹仟伍佰元(¥1500.00)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燃氣屬于危險化學品,國家對燃氣的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燃氣。燃氣經營許可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有比較嚴格的要求,對門市選址、安全儲存也有規范要求。儲存不當、安全意識淡薄極易引發安全事故。今后,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繼續依法從快從嚴從重處理城鎮燃氣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為燃氣民生事業安全穩定供應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供稿: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