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5262660-12_A/2018-0510001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文化和旅游局 |
| 公開目錄 | 文化館館務公開 | 發布日期 | 2018-05-10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什么是文化遺產?
答:(1)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
(2)建筑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筑群;
(3)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成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工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二、什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
答:“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三、什么是自然遺產?
答:(1)從審美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由物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2)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為受威脅的動物和植物生態區;
(3)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域。
四、我國政府哪一年正式加入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答:2004年8月,我國政府經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批準,正式加入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成為全球批準為數不多加入該公約的國家之一。
五、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哪些內容?
答: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
(1)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
(2)表演藝術;
(3)社會風俗、禮儀、節慶;
(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
(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
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共同特征是什么?
答:非物質性特征,生態性特征和“活態”性特征。
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方針是什么?
答: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生命性原則,整體性原則,人本性原則和創新性原則。
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原則是什么?
答: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明確職責、形成合力;
長遠規劃、分步實施,點面結合、講求實效。
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目標是什么?
答:通過全社會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較完備的、有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使中國珍貴、瀕危并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并得以傳承和發揚。
十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工作措施是什么?
答:(1)開展普查,用現代化手段真實、系統、全面地記錄非物質文化遺產,建立檔案和數據庫;
(2)制定標準,科學認定,建立國家級和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
(3)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認定、保存和傳播工作;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探索動態整體性保護方式;
(4)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建立協調有效的保護工作領導機制、專家咨詢機制和檢查監督制度;
(5)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
(6)不斷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經費投入,大力培養專門人才;
(7)積極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教學和宣傳展示,提高全社會的保護意識。
十二、如何積極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答:(1)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
(2)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3)搶救珍貴非物質文化遺產;
(4)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
(5)加強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和文化生態區的保護。
十三、當前文化遺產保護還存在哪些問題?
答:(1)一些依靠口傳身授方式加以承傳的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許多傳統技藝瀕臨消亡;大量珍貴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或流失境外;隨意濫用、過度開發文化遺產的現象時有發生。
(2)法律法規建設的步伐不能及時跟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需要,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還缺乏相關法律的保護;管理尚不健全,保護工作還缺乏制度要求、保護標準和目標管理。收集、整理、調查、記錄、建檔、展示、利用、人員培養等工作相當薄弱,保護管理資金和人員不足的困難普遍存在。
(3)一些地方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淡薄,重申報、重開發,輕保護、輕管理的現象比較普遍;少數地方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超負荷利用和破壞性開發,存在商業化、人工化和城鎮化傾向,甚至借繼承創新之名隨意篡改民俗藝術,極大地損害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真性。
十四、文化遺產保護有哪些國際公約?
答:(1)《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屆聯合國大會第2200A號決議通過);
(2)《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大會第十七屆會議于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過);
(3)《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第三十二屆會議于2003年10月17日在巴黎通過正式通過)。
十五、《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于哪些文物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答: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十六、《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于哪些建筑群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答: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系的建筑群。
十七、《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于哪些遺址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答: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十八、凡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一項或幾項標準方可獲得批準,它們是哪些?
答:(1)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杰作;
(2)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筑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大影響;
(3)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4)可作為一種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觀的杰出范例,展示出入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5)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于損壞;
(6)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準與其它標準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十九、目前世界上有多少國家開展了“文化遺產日”活動?
答:據了解,世界上許多國家如法國、意大利、比利時、阿爾巴尼亞等40多個歐洲國家,印度、泰國、南非、烏拉圭等亞、非、拉國家都通過積極開展“文化遺產日”活動。
二十、誰最早提出過在我國設立“文化遺產日”的倡議?
答:是由我國著名城市規劃專家鄭孝燮等先生提出設立“文化遺產日”倡議的。
二十一、最早提出在我國設立“文化遺產日”的倡議是在哪一年?
答:1997年。
二十二、在我國哪些地方率先分別設立了自己的“文化遺產保護日”?
答:蘇州市、內蒙古自治區、河南省等甚至率先分別設立了本地區的“文化遺產保護日”。
二十三、在全國政協哪次會議上,《關于設立“文化遺產日”的提案》得到了與會委員們的響應?
答:在全國政協十屆三次會議上,全國政協委員、國家文物局局長單霽翔向大會提交了《關于設立“文化遺產日”的提案》,得到了40名政協委員簽名支持。
二十四、是誰就設立國家“文化遺產日”事宜專門致信國家領導人?
答:2005年7月,謝辰生先生等11位文博界和有關學術研究領域的專家,就設立國家“文化遺產日”事宜專門致信國家領導人并引起他們的高度重視,相繼作出了重要批示,明確要求相關部門研究并提出意見。
二十五、國務院在什么文件中明確設立“文化遺產日”?
答:2005年12月22日,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
二十六、我國的“文化遺產日”是哪一天?
答:每年6月的第二個星期六。
二十七、國家設立“文化遺產日”的意義是什么?
答:通過舉辦“文化遺產日”活動,一是切實喚起全社會文化遺產保護的意識,建立并完善國家保護為主、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新機制;二是推動各級政府切實改善和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工作。“文化遺產日”的設立凸顯了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在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增強全球華人特別是海峽兩岸同胞對具有悠久歷史的中華文明的認同感,有利于增強民族凝聚力,同時又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二十八、“文化遺產日”的活動應當遵循什么原則?
答: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
二十九、“文化遺產日”的活動從哪年開始?
答:從2006年開始。
三十、2006年國家開展“文化遺產日”有哪些活動?
答:積極爭取國務院公布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第一批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表彰一批長期奮斗在文物保護一線的基層文物工作者。積極倡導各級政府和組織舉辦相關的公益活動。比如,開展文化遺產地、博物館“愛我遺產優化環境”系列活動;具備開放條件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圖書館等免費開放;舉辦文化遺產展覽和民族傳統文化展示;舉辦文化遺產保護講座;舉辦專家咨詢,開展文物收藏鑒賞活動;以座談會等形式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等。
三十一、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意義?
答:(1)《通知》是現階段指導我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健康穩步發展的綱領性文件,對我們開啟新的工作局面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2)《通知》的印發對我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民主化建設將起到積極推動作用。貫徹落實《通知》精神是我們今后工作的一個重點
三十二、《通知》規定新時期我國文化遺產保護的總體目標是什么?
答:(1)到2010年,我國要初步建立比較完備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文化遺產保護狀況得到明顯改善。
(2)到2015年,要基本形成較為完善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得到全面有效保護;要使保護文化遺產的觀念深入人心,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
三十三、《通知》明確要求著力解決當前文化遺產保護的突出問題是什么?
答:(1)切實做好文物調查研究和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規劃的制定實施工作;
(2)改進和完善重大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工作;
(3)切實抓好重點文物維修工程;
(4)加強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保護;
(5)提高館藏文物保護和展示水平;
(6)清理整頓文物流通市場。
三十四、在制度建設方面,《通知》要求建立哪些制度?
答:在制度建設方面,《通知》要求建立歷史文化名城重大建設項目公示制度、文化遺產保護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文化遺產保護定期通報制度、專家咨詢制度等。積極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立法進程,爭取早日出臺。抓緊制定和起草與文物保護法相配套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抓緊研究制定保護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
三十五、在政策建設方面,《通知》要求建立哪些措施?
答:在政策制定方面,《通知》提出要抓緊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
三十六、在機構建設方面,《通知》要求建立哪些機構?
答:在機構建設上,《通知》要求成立國家文化遺產保護領導小組,統一協調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并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應的文化遺產保護協調機構。
三十七、《通知》明確了哪個部門在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權責?
答:《通知》還進一步明確了相關部門在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的權責,譬如要求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統籌安排世界文化遺產、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跟蹤監測,檢查落實等。
三十八、貫徹落實《通知》,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做好哪些重點工作?
答:(1)要認真學習《通知》內容,深刻領會《通知》精神,充分把握《通知》的各項要求,進一步認識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在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準確把握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總體目標,把認識統一到《通知》精神上來。
(2)要緊緊依靠當地黨委、政府,密切配合各有關部門,切實加強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明確崗位,落實責任,將文化遺產保護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落實組織協調機構,形成完善科學有效的文化遺產保護管理系統,鼓勵、引導社會力量進入文化遺產保護領域,推進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社會化進程。
(3)著力研究解決文化遺產保護面臨的突出問題和矛盾,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戰略,處理好保護、管理和利用的關系,處理好文化遺產保護和經濟建設的關系。
(4)加快文化遺產保護法制建設進程,健全法規體系,堅持依法辦事,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執法能力。堅決抵制和制止任何違反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嚴厲打擊各種破壞文化遺產的違法犯罪活動。
(5)加強調查研究,特別是對關系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大局的創新意識和理論、發展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政策措施、國際先進文化遺產保護的理論與實踐等進行調研,為指導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思想和理論支撐。
(6)按照《通知》提出的指導思想和方針、目標,科學制訂本地區文化遺產保護發展規劃。加大文化遺產保護管理機構和專業隊伍的建設,加強科技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廣,為推進文化遺產保護的可持續發展提供科技和人才保障。
(7)結合本地區實際,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民眾參與保護的使命感與責任感,使熱愛、珍視、保存、維護和搶救文化遺產的理念深入人心。
(8)加強與當地有關部門的溝通與合作,在做好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同時,共同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保護工作。
三十九、《國家文物事業“十一五”發展規劃》提出的文化遺產保護的主要工作任務是什么?
答:(1)開展文物普查;
(2)開展文物調查及數據庫管理系統建設,基本實現文物數據的動態管理和資源共享;
(3)加大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管理工作力度;
(4)建立大遺址保護和利用的良性互動模式,建設好漢長安城、大明宮、隋唐洛陽城等一批重點大遺址保護展示園區;
(5)配合國家海洋開發戰略,加強水下文物的調查保護;
(6)繼續加強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世界文化遺產申報預備清單制度;
(7)建成與中華文明和綜合國力相適應的博物館體系;
(8)加強對博物館藏品保護和管理工作力度,建立全國國有博物館館藏珍貴文物總目錄;
(9)依法規范文物流通秩序,打擊文物非法交易和走私行為;
(10)加強科學和技術研究,提高文物保護科技含量;
(11)加大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
(12)強化科學管理和規范管理等。
四十、我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規范性文件有哪些?
答:(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決定》(2004年8月28日通過);
(2)《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文化部、建設部、文物局等部門關于加強我國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8號);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2005年3月26日);《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2005年12月22日)。
四十一、為什么說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時候?
隨著全球化趨勢的加強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文化生態發生了巨大變化,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越來越大的沖擊。一些依靠口授和行為傳承的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許多傳統技藝瀕臨消亡,大量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珍貴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或流失境外,隨意濫用、過度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象時有發生。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已經刻不容緩。
四十二、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哪些?
答: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既是歷史發展的見證,又是珍貴的、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資源。我國各族人民在長期生產生活實踐中創造的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智慧與文明的結晶,是連結民族情感的紐帶和維系國家統一的基礎。保護和利用好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對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共同承載著人類社會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樣性的體現。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所蘊含的中華民族特有的精神價值、思維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識,是維護我國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權的基本依據。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不僅是國家和民族發展的需要,也是國際社會文明對話和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四十三、如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
答:要將普查摸底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基礎性工作來抓,統一部署、有序進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分地區、分類別制訂普查工作方案,組織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狀調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種類、數量、分布狀況、生存環境、保護現狀及存在問題。要運用文字、錄音、錄像、數字化多媒體等各種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真實、系統和全面的記錄,建立檔案和數據庫。
四十四、如何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
答:要通過制定評審標準并經過科學認定,建立國家級和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國務院批準公布。省、市、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由同級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四十五、如何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研究、認定、保存和傳播?
答:要組織各類文化單位、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及專家學者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進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現代技術的應用。組織力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科學認定,鑒別真偽。經各級政府授權的有關單位可以征集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資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實物和資料流出境外。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質載體也要予以保護,對已被確定為文物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充分發揮各級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的作用,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專題博物館或展示中心。
四十六、如何建立科學有效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機制?
答:列入各級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稱號、表彰獎勵、資助扶持等方式,鼓勵代表作傳承人(團體)進行傳習活動。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使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傳承后繼有人。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的保護。研究探索對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完整并具有特殊價值的村落或特定區域,進行動態整體性保護的方式。在傳統文化特色鮮明、具有廣泛群眾基礎的社區、鄉村,開展創建民間傳統文化之鄉的活動。
四十七、如何建立協調有效的工作機制?
答:要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建立協調有效的保護工作領導機制。由文化部牽頭,建立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一協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文化行政部門與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合力。同時,廣泛吸納有關學術研究機構、大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各方面力量共同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專家咨詢機制和檢查監督制度。
四十八、地方各級政府如何加強領導,將保護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議程?
答: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將保護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議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納入文化發展綱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及時研究制定有關政策措施。要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明確保護范圍、保護措施和目標。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根據其總體規劃,有步驟、有重點地循序漸進,逐步實施,為創建中國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制度積累經驗。
四十九、各級政府如何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經費投入?
答:各級政府要不斷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經費投入。通過政策引導等措施,鼓勵個人、企業和社會團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行資助。
五十、各級政府要如何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隊伍建設?
答:要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隊伍建設。通過有計劃的教育培訓,提高現有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優勢和科研優勢,大力培養專門人才。
五十一、如何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廣大未成年人的作用?
答: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對廣大未成年人進行傳統文化教育和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級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機構要積極開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播和展示。教育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要逐步將優秀的、體現民族精神與民間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編入有關教材,開展教學活動。鼓勵和支持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保護工作進行宣傳展示,普及保護知識,培養保護意識,努力在全社會形成共識,營造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良好氛圍。
五十二、為規范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和評定工作,國家出臺了哪部暫行辦法?
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
五十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的依據是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二條“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及相關法律、法規。
五十四、《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中明確什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
答:《辦法》第二條: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
五十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把非物質文化遺產分為哪兩類?
答:《辦法》第三條:非物質文化遺產可分為兩類:
(1)傳統的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等;
(2)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
五十六、建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目的是什么?
答:(1)推動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與傳承;
(2)加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認同,提高對中華文化整體性和歷史連續性的認識;
(3)尊重和彰顯有關社區、群體及個人對中華文化的貢獻,展示中國人文傳統的豐富性;
(4)鼓勵公民、企事業單位、文化教育科研機構、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5)履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增進國際社會對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促進國際間的文化交流與合作,為人類文化的多樣性及其可持續發展作出中華民族應有的貢獻。
五十七、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申報評定工作由哪個部門具體實施?
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具體實施。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要與各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組織相互配合、協調工作。
五十八、申報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項目,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答:(1)具有展現中華民族文化創造力的杰出價值;
(2)扎根于相關社區的文化傳統,世代相傳,具有鮮明的地方特色;
(3)具有促進中華民族文化認同、增強社會凝聚力、增進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紐帶;
(4)出色地運用傳統工藝和技能,體現出高超的水平;
(5)具有見證中華民族活的文化傳統的獨特價值;
(6)對維系中華民族的文化傳承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因社會變革或缺乏保護措施而面臨消失的危險。
五十九、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項目的提出要準備哪些材料?
答:要有切實可行的十年保護計劃,并承諾采取相應的具體措施,進行切實保護。這些措施主要包括:(1)建檔;(2)保存;(3)傳承;(4)傳播;(5)保護。
六十、申報者須提交哪些資料?
答:(1)申請報告:對申報項目名稱、申報者、申報目的和意義進行簡要說明;
(2)項目申報書:對申報項目的歷史、現狀、價值和瀕危狀況等進行說明;
(3)保護計劃:對未來十年的保護目標、措施、步驟和管理機制等進行說明;
(4)其他有助于說明申報項目的必要材料。
六十一、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申報程序的是什么?
答:(1)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可向所在行政區域文化行政部門提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的申請,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門逐級上報;
(2)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項目進行匯總,經專家篩選、認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中央直屬單位可直接向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申報;
(3)聯席會議辦公室將經審核合格的申報項目材料提交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根據評審標準與要求進行評審認定,提出推薦項目名單;
(4)推薦項目名單經社會公示后,擬定入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名單,上報國務院批準頒布。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報“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項目,將從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中產生。
六十二、評審委員會如何組成?
答:評審委員會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和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承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評審和專業咨詢。
六十三、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
答: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國家文化行政部門有關負責同志擔任。
六十四、評審工作的原則是什么?
答:堅持科學、民主、公正的原則。
六十五、國務院幾年批準并公布一次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答:國務院每兩年批準并公布一次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六十六、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需要公示嗎?公示期是多久?
答: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推薦項目要進行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天。
六十七、部際聯席會議的職能是什么?
答:(1)擬訂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審定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2)協調處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涉及的重大事項;
(3)審核“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國家名錄”名單,上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4)承辦國務院交辦的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的其他工作,重大問題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六十八、部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是由哪些部門組成的?
答:部際聯席會議由文化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國家民委、財政部、建設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聯合組成。
六十九、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哪里?
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文化部,負責日常工作。
七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成員有哪些?
答:文化部為部際聯席會議牽頭單位,文化部部長任部際聯席會議召集人,文化部副部長任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兼秘書長。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任部際聯席會議成員。
召集人:孫家正(文化部部長)
成員:周和平(文化部副部長)、李盛霖(發展改革委副主任)、章新勝(教育部副部長)、周明甫(國家民委副主任)、仇保興(建設部副部長)、顧朝曦(旅游局副局長)、齊曉飛(宗教局副局長)、童明康(文物局副局長)
秘書長:周和平(兼)
七十一、我國公布的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推薦名單有多少項?
答:501項,并已經向全國公示過。
七十二、我國首屆“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大型成果展覽”由何部門主辦在哪舉辦?
答:中國藝術研究院2006年2月12日在北京國家博物館了舉辦了首屆“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大型成果展覽”,向觀眾免費開放。
七十三、我國有哪些項目先后成功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
答:自2000年以來,我國的昆曲藝術、古琴藝術、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和蒙古族長調民歌先后成功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
七十四、我國目前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
七十五、目前我國和江蘇省列入立法計劃的文化遺產保護法律法規有哪些?
答:(1)《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已經被列入立法計劃,草案已經經過多次修改,但還未正式出臺。
(2)《江蘇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草案)》正在修改。
七十六、歷史上,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主要成就有哪些?
答:(1)從上個世紀五十年代起,對各少數民族的民間文化進行了記錄調查,出版了《國家民委民族問題五種叢書》和《中國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資料叢刊》等。
(2)改革開放以來,文化部、國家民委、中國文聯共同發起了“十部中國民族民間文藝集成志書”的編纂工作。截至2004年底298部省卷已全部完稿,已出版224卷(近4億字),全部出版工作將于2006年完成。
七十七、近年來我國參與了哪些國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答:200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啟動了“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2001年5月我國的昆曲藝術名列第一批19個代表作名單之中,2003年11月我國的古琴藝術又名列第二批28個代表作名單之中。2003年10月,第32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上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我國自始至終積極參與了《公約》制訂工作的全部過程。2004年8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我國正式加入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七十八、近年來我國加強國內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規建設取得了哪些成績?
答:(1)1997年,國務院頒布了《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
(2)自1998年以來,文化部與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組織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法(草案)》。后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法律草案正進行修改完善。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工作的意見》的下發,有利地推動和加快立法工作的進程。
(4)云南省、貴州省、福建省、廣西壯族自治區相繼頒布了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有些地方還頒布了以單項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為保護對象的地方性法規。
七十九、近年來我國如何積極推進“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的?
答:(1)2003年起,文化部、財政部聯合國家民委、中國文聯共同實施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成立了“保護工程”領導小組和專家委員會,設立了“保護工程”國家中心。全國各省(區、市)也相繼建立了“保護工程”組織工作機構。
(2)經過專家論證,確定了40個“保護工程”國家級試點,其中,區域性的綜合試點6個(如云南省、蘇州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專業性試點34個(如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西藏昂仁縣迥巴藏戲、西安鼓樂、天津楊柳青木版年畫等)。
(3)在財政部的支持下設立了“保護工程”專項資金,全國不少省(區、市)也設立了專項保護經費。
(4)組織舉辦各種層次的培訓班,培養了一批業務骨干;一些民族民間文化專題博物館相繼建成。
(5)在各地文化部門的大力推動下,“保護工程”逐步深入人心。
八十、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否允許創新?
答:國外爭論非常激烈。一種觀點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價值就是歷史價值。如果不斷有新元素介入,文化遺產就會變樣、走味,文化遺產也就失去了它的認識歷史的價值,故主張“原汁原味”的保護;另一種觀點認為,文化遺產本是民俗的一種,自有其傳承規律,如果干預過多,客觀上就會限制民俗的自主傳承。
八十一、如何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管理和參與體制?
答:非物質文化保護涉及到三大主體:政府,社團組織,族群、社群民眾(傳承和享有者)。正確界定三者的職責和義務,處理好三者之間的關系,與時俱進,建立符合國情、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特點的體制和機制。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明確職責,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則,采用黨委決策領導、政府大力推進、文化部門牽頭負責、有關部門聯手協作、社會力量支持資助、族群社群廣泛參與的管理和參與體制。
八十二、如何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科學規劃?
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不會一蹴而就,必須要有一個全面的規劃與通盤的考慮。我國歷史悠久、地域遼闊、民族眾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種類與形態十分豐富,各地各民族各種非物質文化遺產形成的歷史和現實狀況很復雜,現今的存留狀況也不同。另外,我們人力、財力、物力和智力資源有限,如果不能長遠規劃,分類統籌,區別對待,分步實施,就不可能在結合實際的情況下,使保護工作做到實事求是而有現實的針對性,也不可能在如此宏闊的時空范圍內,理出切實可行的保護工作頭緒。
八十三、如何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隊伍建設?
答:一是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組織機構。二是要抓好專兼職結合的工作隊伍建設。。三要保護和培養非物質文化的持有人(傳承人)。
八十四、近年來南京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方面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答:(1)從2003年上半年開始,開展了為期3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2004年正式啟動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程。南京市文化局和南京市財政局去年聯合制定了實施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的方案,并聯合相關部門建立了南京市民族民間保護工程領導小組、專家委員會、市保護工程中心等機構,由市財政設立了保護工程專項經費,逐年撥款,2005年約為40萬元,2006年將會有所增加,兩年總投入近百萬元,使南京市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作得以扎實有序地開展,取得顯著成效。南京云錦、金陵刻經、秦淮燈會、金線金箔被確定為全國首批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項目之一,南京白局被確定為江蘇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首批14個試點項目之一。
(2)從2004年8月起,用一年時間,首次對南京歷史文化資源情況進行全面普查,建立資源共享的南京歷史文化資源信息庫;并首次將口頭及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也在調查對象之中,包括方言、口頭文字、神話或傳說,地方音樂、戲曲、民間舞蹈、民間游戲等10個小類。
(3)開辟了南京《老城歷史典故發生地保護名錄》,詳細開列了南京影響深遠的35個重大歷史典故、名人故事。
(4)2004年5月秦淮河歷史文化資源發掘工作基本結束,這是我市第一次全面系統地對秦淮河歷史文化資源進行整理,共發現整理名勝古跡100多處、歷史典故50多個、詩歌辭賦315篇、歷史名人220位以及大量的古畫、民俗、美食、特產等資料。在此基礎上,我市已開始著手研究制定秦淮河近、中、遠三期歷史文化資源利用方案。按照已經確定的總體思路,開發基調將突出秦淮情懷、突出“夜泊秦淮”的景觀特色、突出發掘文化資源的社會價值。
(5)我市還準備給南京的老地名“掛牌立碑”,將在南京重要的地名遺跡立碑,說明此地發生的歷史事件和與之相關的著名人物,對一些反映古都特色的老街巷特別是已經退出歷史舞臺的老地名,則掛牌注明其歷來用過的名字和原址位置。有助于南京人了解自己的城市,成為新的旅游亮點。這些寶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將與山川形勝的古都格局、歷史建筑“融”為一體,是體現南京地域文化、歷史演變最生動豐富的活教材。
八十五、如何處理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的關系?
答:這是當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中,最為突出的一個問題。其中尤以旅游產業對于民族民間文化生態性破壞最為典型。堅持“以人為本”,反對“以錢為本”,是我們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時,需要正確理解并處理好的一個重要關系。真正的文化風情旅游,必須按照文化事象包括節日慶典的特定時節“應時”進行。
八十六、如何處理好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發展的關系?
答:文化在長期的發展演變過程中,既有基本的積淀,也有不斷的變易。特別是“非物質文化”,積淀是相對的,變易則是絕對的。文化的形式與內涵,沒有絕對意義上的“原生態”,有的只是傳承意義上的原汁與原味。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過程中,正確處理好繼承和發展的辯證關系。既要立足于對傳統文化原汁原味的科學保護,又要服務于當代先進文化的熔鑄建設。過分強調文化保護的原汁原味,有可能導致固步自封和抱殘守缺;而過分強調文化發展的與時俱進,也可能導致割斷歷史并迷失自我。要嚴格按照人類精神建構和心靈塑造的本質需要,來從事保護工作;認真通過對傳統的深刻繼承,來尋求創新與發展的途徑。
八十七、如何處理好非物質文化遺產自我和他人的關系?
答:從保護工作的立項和工作著眼點來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是在前人工作基礎之上的一次更大范圍和更為全面的保護。既尊重前賢成果又避免重復勞動,要把自己的理想與前人的貢獻結合起來;從保護工作實施的方式方法來看,要注意統籌協調,避免單兵突進。不能“本位主義”地只顧自身的工作開展,而是要瞻前顧后、左顧右盼。注重相互之間的工作聯系和學科之間的交叉重疊。我們的保護工作規劃與實施,必須要區分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各方,分步組織實施,分級展開進行。尊重前人勞動,考慮藝人方便,體察基層處境,成就自身也善待他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堅持“以人為本”原則的體現。
八十八、何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藝術保護?
答:“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的領域十分廣泛,涵蓋的內容非常豐富。根據不同的生存狀況和發展需要,進行相應科學的切實“保護”,實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首要的條件,就是對于這些文化形態的歷史淵源、內在規律、發展要求和現實狀況等等,進行全面科學的考察與清理,在深刻認識的基礎上,清醒地“對癥下藥”,切實地加以保護。
八十九、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是什么?
答:由文化部和財政部聯合國家民委與中國文聯等單位,在2002年初發起組織和啟動實施了旨在全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是新時代新形勢下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又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文化建設工程。為了確保這項工程的順利實施,成立了由文化部和財政部等部門領導組成的“領導小組”及社會各界相應專家組成的“專家委員會”,并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具有光榮傳統、擁有很高資質的國家級綜合性文化藝術科研單位?D中國藝術研究院,設立了“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國家中心”,分別負責該工程的組織領導和規劃實施,標志著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跨入了歷史的新階段,進入了全面保護的新時代。
九十、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的基本目標是什么?
答:(1)摸清中國各地各民族民間文化的歷史家底;
(2)有效搶救瀕危的民族民間文化種類;
(3)拓展提升民族民間文化的科學研究;
(4)建立健全民族民間文化保護的工作機構和工作隊伍;
(5)搭建民族民間文化保護的工作平臺;
(6)建立一大批民族民間文化的生態保護區;
(7)建立相應的民族民間文化開發利用和科學弘揚機制;
(8)在全社會形成比較自覺的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意識;
(9)建立起比較完備的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作的法律體系,確保民族民間文化的保護工作逐步實現科學化、規范化和網絡化。
九十一、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的階段性任務是什么?
答:前期:即2004?D2008年,為先行試點和搶救瀕危階段;中期:即2009?D2013年,為全面展開和重點保護階段;后期:即2014?D2020年,為補充完善和健全機制階段。
九十二、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的試點單位和項目有哪些?
答:截至2004年4月,工程確定的試點單位和項目,共有39個。其中:
綜合性試點單位6個。它們是:云南省;浙江省;湖北省宜昌市;江蘇省蘇州市;福建省泉州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專業性試點項目33個。分別是:北京市民間音樂──京西古幡樂;天津市楊柳青木版年畫;河北省武強年畫;山西省地方戲曲──耍孩兒;內蒙古自治區蒙古族服飾藝術;遼寧省凌源皮影藝術;吉林省滿族口頭藝術──傳統說部;黑龍江省赫哲族傳統漁獵文化;上海市民間曲藝──鑼鼓書;安徽省民間歌舞──花鼓燈;江西省地方戲曲──弋陽腔;山東省楊家埠木版年畫;河南省浚縣和淮陽縣的傳統廟會文化;廣東省民間工藝─雷州石狗;海南省黎族傳統棉紡織工藝;重慶市銅梁龍舞藝術;四川省民間歌舞──卡斯達溫;貴州省黎平縣肇興侗族文化生態保護區;西藏自治區日喀則昂仁縣迥巴藏戲;陜西省西安古樂;甘肅省慶陽市環縣道情皮影;青海省同仁縣熱貢藝術;寧夏回族自治區民間歌舞──回族踏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維吾爾木卡姆;中國藝術研究院民間藝術音像檔案搶救;文化部民族民間文藝發展中心民間音樂舞蹈戲曲遺產目錄;國家民委文宣司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辦公室鄂倫春族和裕固族等少數民族瀕危語言搶救;中央美術學院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中心陜北小程村黃河原生態文化;中國陶瓷工業協會耀州窯傳統工藝;中國農業博物館貴州從江和咸寧的農業文化遺產;北京市民俗博物館老北京的商業習俗;陳哲工作室普米族傳統文化傳習小組。
九十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制約因素是什么?
答: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延續的傳承人沒有在社會上獲得相應的尊重,他們生活的經濟來源也沒能得到保證,所以很少有人將這些文化遺產的傳承作為自己一生的事業。此外,有些地方往往把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當作了掙錢的工具,自覺不自覺地就將遺產的原生態破壞掉,這是目前的保護行動遇到的最可怕的問題。為此,加快立法進程,依靠法律的普遍約束力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做出強制性規范。
九十四、如何處理好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民間信仰的關系?
答:民間信仰是一種普遍的民間文化現象,是在任何民族中、任何社會階段上、任何國家中都存在的。民間信仰是一種伴隨人類社會發展始終的文化現象。
民間文化往往是與民間信仰不可分離的,而這種狀況又是由生活本身所決定的,人們在生產力和心智都很低下、活動范圍極其狹小的環境下,把生命和生活的希望與人生理想,寄托在對一些觸手可及的俗神的信仰和崇拜上,既有迷信的成分,也有理信的成分,對之要做細致的理性的分析。
九十五、如何處理好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的關系?
答: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際上是我國文物保護工作向近、現代文化保護工作的延伸,主要保護的對象是自晚清以來各民族民間所保留的具有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學術價值的各種傳統文化形態。首先,絕大部分民間文化是有形的,是以物質形態出現的,是依附于一定物質而存在的。舍棄物質文化遺產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是不可想象的。其次,從形態上將文化遺產分為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可以的,但實際操作中兩者又是交織在一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和物質文化遺產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是民間文化的兩個方面。在保護工作中應該二者兼顧,不可顧此失彼。
九十六、《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的“保護”的含義是什么?
答:“保護”指采取措施,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包括這種遺產各個方面的確認、立檔、研究、保存、保護、宣傳、弘揚、承傳(主要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和振興。
九十七、為什么說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要與時間“賽跑”?
答:目前,全球經濟一體化導致了文化上的趨同。我國不少非物質文化遺產漸漸失去了原有的存在土壤和社會環境。在一些原住民族的服飾和織錦中,祖傳的民族圖案和手工藝品被現代圖案和現代日用品所取代;外來文化的裝飾替代了傳統裝飾;現代建筑替代了傳統民居。民族民間的口頭文學、史詩自然流失;掌握一定傳統藝術技能的民族民間藝人已為數不多,后繼乏人。收集、整理、調查、記錄、建檔、展示、利用、人員培養等工作相當薄弱,資金、人員不足的困難普遍存在。比如隴東的皮影,新中國建立初期可以演100多個劇目,現在最好的藝人只能演20個劇目。民族民間文化藝術每一分鐘都在流失。因此,我們現在要跟每一分鐘賽跑!
九十八、《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宣言》出臺背景是什么?
答:2004年底,在北京召開的中國高等院校首屆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教學研討會,在中國文化發展史上,有重要的歷史意義。會議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文化遺產相關主題背景和遺產文本,根據國家文化遺產發展趨勢和啟動實施的文化遺產工程以及中國教育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現狀、存在的問題和發展需要,經過討論,正式通過并推出《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宣言》。
九十九、最早立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是哪個國家?
答:日本。
一○○、我國最早立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是哪部地方性法規?
答:我國最早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立法保護地方性法規是《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