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60-12_A/2017-1102004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文化和旅游局 |
| 公開目錄 | 文化館館務公開 | 發布日期 | 2017-11-02 |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文化館是指政府設立、向公眾開放組織、開展、指導、輔導、研究群眾文化藝術活動并提供公共文化產品和公共文化服務的公益性文化事業機構。
第二條 文化館(站)免費開放應堅持面向大眾關注民生、突出以人為本理念、遵循文化館事業發展規律不斷推進群眾文化事業科學、協調、持續發展。
第二章 時間與設施
第三條 文化館免費開放時間每天不得少于8小時。時間安排應與當地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適當延長。
第四條 鄉鎮文化站除農忙時節外應當全天開放,每年開放時間不少于300天,每周開放時間累計不少于40小時,節假日基本文化服務項目應正常開放。
第五條 文化館(站)開放時間應該公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開放時間或者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7日向公眾公示。
第六條 文化館館場設施實現無障礙、零門檻進入公共空間、場地設施全部免費向公眾開放。場館設施包括多非遺展館、舞蹈排練廳、展覽廳書法、美術、鋼琴、古箏等培訓教室。
第七條 文化館(站)設施、設備不得擅自對外出租,已出租的應限期收回。因其它單位和個人舉辦公益性展覽、演出、培訓等群眾文化藝術活動需要出租的,需經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章 項目與內容
第八條 文化館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免費開放項目包括,公益性文化演藝、群眾文化活動、藝術展覽展示、文化藝術論壇講座、館辦藝術管理訓、群眾文藝作品創作輔導、基層隊伍和業余文藝骨干培訓與指導等。
第九條 文化館每年組織公益性文藝演出不少于6場,藝術展覽不少于2期,送戲下鄉不少于6場。面向老年人、少兒、農民工、殘疾人等特定群體文化活動不少于2次。
第十條 文化館組織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類館辦藝術社團不少于4個,美術、書法、攝影、民族民間藝術社團不少于2個。
第四章 經費與保障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文化館(站)免費開放工作的領導,保障所轄文化館(站)免費開放的經費投入,確保面向公眾的基本文化服務順利實現。
第十二條 中央和省對市、縣、鄉的專項補助資金應當全部用于免費開放和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財政、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以中央、省專項資金為由削減文化館(站)站現行正常的業務和活動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