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62-8-/2021-1029015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農業農村局 |
| 公開目錄 | 農村宅基地管理 | 發布日期 | 2021-10-29 |
| 文號 | 瀏覽量 |
為貫徹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要求,進一步規范龍陵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結合龍陵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二)《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農發〔2019〕11號);
(三)《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
(四)《農業農村部關于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的通知》(農經發〔2019〕4號);
(五)《云南省農業農村廳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建立聯審聯管機制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指導意見》(云農經〔2020〕5號)。
二、組織領導
為確保我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有序開展,縣級成立龍陵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組 長:楊 俊 龍陵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張志恒 龍陵縣農業農村局局長
楊敏亮 龍陵縣自然資源局局長
成 員:張學文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局長
楊永相 龍陵縣財政局局長
線正燦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
陳春云 龍陵縣林業和草原局局長
黃正輝 龍陵縣水務局局長
廖光從 保山市生態環境局龍陵分局局長
張必鵬 龍陵縣民政局局長
賴永文 龍陵縣交通運輸局局長
王宗朝 龍陵縣農業農村局副局長
張能衛 龍陵縣自然資源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龍陵縣農業農村局,由王宗朝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人員由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抽調相關人員組成,負責全縣農村宅基地審批、監管的各項日常工作。
三、建立鄉鎮聯審工作機制
(一)建立鄉鎮聯審工作機構。農村宅基地審批權下放鄉鎮政府后,各鄉(鎮)要將農村宅基地管理納入新農村建設和耕地保護工作的重要內容,進一步落實耕地保護共同責任機制、節約集約用地共同責任機制和執法監察共同責任機制,進一步規范農村宅基地管理。要在2020年10月30日前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農業服務中心、自然資源管理所、村鎮規劃中心、林業服務中心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聯審聯批工作領導小組,完善工作流程,具體負責本鄉(鎮)農村宅基地建房申請的聯審、聯批工作。村級要落實村民委員會主任負責制,明確一名村委會干部專人負責宅基地工作,村民小組要明確由小組長負責宅基地的申報各項工作。
(二)依法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管理。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鄉鎮要切實履行屬地責任,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組織做好農村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有關工作,為農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1.明確申請審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后,應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并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小組范圍內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審查。村級組織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人民政府。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統一由村級組織辦理的,農戶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公示期為10天,公示后,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人民政府。
2.完善審核批準機制。各鄉(鎮)要探索建立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的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聯審聯辦制度,方便農民群眾辦事。公布辦理流程和要件,明確農業服務中心、自然資源管理所、國土村鎮規劃中心、林業服務中心等有關部門在材料審核、現場勘查等各環節的工作職責和辦理期限。一是鄉(鎮)人民政府收到宅基地申請后,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申請表》《承諾書》填寫是否符合要求等當場進行審核。報送材料完備的,予以受理;報送材料不完備的,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要求,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完備的及時組織農業服務中心、自然資源管理所、國土村鎮規劃中心、林業服務中心等相關部門完成現場勘查和材料審核等工作。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繪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圖草圖。二是嚴格落實鄉(鎮)部門聯審責任。農業服務中心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并綜合各有關部門意見提出審批建議。自然資源管理所和國土村鎮規劃中心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可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規劃許可。涉及林業、水利、電力等部門,申請人要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取得相關部門意見。三是根據鄉(鎮)各部門聯審結果,由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出具《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農用地轉用審批時限不包含在內。10個工作日內不能辦結的,經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經審核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自做出準予批準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農村宅基地批準書》。申請不予批準的,在作出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村民委員會要及時公布審批結果。四是鄉(鎮)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有關資料歸檔留存,并及時將審批情況報縣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備案。
3.明確報送備案程序。一是申請宅基地占用建設用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并把批準審核的材料報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備案。二是申請宅基地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提交審查通過的材料組件報送至縣農業農村局。縣農業農村局匯總各鄉(鎮)政府報送材料并征詢環保、水務、民政等相關部門意見后,報送至縣自然資源局辦理用地轉用手續。
(三)嚴格落實農村宅基地“三到現場”制度。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后,鄉(鎮)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農業服務中心、自然資源管理所、國土村鎮規劃中心、林業服務中心等部門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和地類等。經批準用地建房的農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鄉(鎮)人民政府或授權的牽頭部門申請劃定宅基地用地范圍,鄉(鎮)人民政府及時組織農業服務中心、自然資源管理所、國土村鎮規劃中心、林業服務中心等部門到現場進行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農戶建房完工后,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實地檢查農戶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面積和規劃要求建設住房,并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通過驗收的農戶,可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
(四)依法落實農村宅基地資格權。各鄉(鎮)可以借鑒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定成果,從源頭上防止不具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獲取農村宅基地資格權。村民異址新建(含分戶)申請農村宅基地時,先提供原址戶口簿復印件,待按新址辦理完落戶(分戶)手續后再補交新的戶口簿復印件。
(五)嚴格落實農村宅基地用地標準。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規關于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的規定。在新的宅基地標準未出臺之前,繼續按《保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保山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通知》(保政辦規〔2018〕1號)文件“第十七條”規定執行:1.城鎮規劃區建設用地范圍外符合審批條件的壩區,每戶最多不得超過150平方米;2.山區、半山區及邊疆少數民族鄉鎮,占用耕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70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80平方米;占用廢棄地、未利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六)農村宅基地報批的基本要求
1.農民建房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集鎮、村莊建設規劃(縣城中心城區按照城市規劃的相關規定執行),嚴禁在規劃區外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房。各鄉鎮必須在每年9月底前上報下年度轄區內村民建房新增建設合理用地計劃到縣農業農村局,由縣農業農村局匯總各(鄉鎮)用地需求后函送縣自然資源局。
2.農民建房需占用耕地的,必須落實“先補后占、占補平衡”制度。農民建房需占用耕地,未落實占補平衡指標的,不予受理用地申請。
3.嚴格宅基地的申請條件。宅基地用地選址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的,不符合“一戶一宅”或用地限額規定的,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申請另址新建住宅不簽訂舊宅基地退出協議的,一律不得核發鄉村規劃許可證、不得批準宅基地用地。
4.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應合理利用和節約集約用地,充分利用村內舊宅基地、空閑地和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村內舊宅基地、空閑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新占其他土地。禁止占用生態保護紅線,嚴禁不批就用,邊批邊用。在尊重農民意愿并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村集體積極探索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優先用于滿足農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莊建設和鄉村產業發展。
5.城鎮居民不得占用農民集體土地,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
(七)申請使用農村宅基地的條件。申請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從事生產經濟活動,并承擔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義務的前提下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農村宅基地:
1.多子女家族,有子女已達到婚齡,確需分居立戶(分居立戶后父母身邊必須有一子女);
2.因國家建設原宅基地被征收的;
3.因自然災害或實施村鎮規劃、土地整理需要搬遷的;
4.原宅基地面積小于戶均標準面積 80%的;
5.遷入農業戶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集體經濟組織分配承包田,同時承擔村民義務,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6.因外出打工、上學、被勞動教養、服刑等特殊原因將原農業戶口遷出,現戶口遷回,且無住房的居民;
7.原本村現役軍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已落戶本村組、無住房的。
(八)農村宅基地的收回。下列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由村民委員會或集體經濟組織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縣自然資源和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收回:
1.實施村莊和集鎮進行舊村莊改造需要調整的宅基地;
2.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農村村民“一戶一宅”之外的宅基地;
4.農村“五保戶”騰出的或者其他村民遷居退出的宅基地;
5.自依法批準之日起連續2年未建設的宅基地(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造成動工遲延的除外);
6.不按批準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7.不按批準地點建設或騙取批準的宅基地;
8.縣人民政府規定應當依法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四、建立縣級聯管工作機制
(一)嚴格農村宅基地聯合執法。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縣級成立由縣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組成的聯合執法工作組,聯合加強農村宅基地日常監管和指導,及時發現和處置新增農村宅基地違法行為。各鄉(鎮)要依法組織農業服務中心、自然資源管理所、國土村鎮規劃中心、林業服務中心等部門開展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的各類違法行為,指導村級組織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設立村級宅基地協管員。
(二)加強農村宅基地日常監管。各鄉(鎮)要整合農業服務中心、自然資源管理所、國土村鎮規劃中心、林業服務中心等部門力量,與村組依法監管、共同負責,建立農村宅基地聯合監管機制,共同遏制各類違法占地建住宅的行為。根據全國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問題整治工作有關部署要求,村民亂占耕地建住房違法案件存量、增量的時間界定為2020年7月3日。按照“消化存量、遏制增量”的原則,強化源頭管控,嚴格執法查處,對增量實行零容忍。對歷史形成的“一戶多宅”、宅基地面積超標、亂占耕地建房、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問題,要組織工作專班,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分類進行認定和妥善處置。
(三)嚴格執行《八不準》要求。農村個人建房應嚴格執行《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關于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八不準”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127號)要求,“八不準”:一是不準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建房;二是不準強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準在流轉買賣的耕地上違法建房;四是不準在承包耕地上違法建房;五是不準巧立各種名目占用耕地違法建房;六是不準違反“一戶一宅”規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準非法出售(出租)耕地給他人建房或者將亂占耕地建的房屋出售(出租)他人;八是不準違法審批占用耕地建房。
五、做好農村宅基地管理基礎工作
(一)嚴格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村民住宅建設應當符合縣區及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村民在村莊規劃區內選址建設住宅的,應依規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尚未編制村莊規劃或村莊規劃暫未批準的,可按照用途管制要求和建設管控要求,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注明建設管控要求和約束條件,規范村民住宅建設行為。要充分考慮當地建筑文化特色和居民生活習慣,因地制宜提出住宅的規劃設計要求。對亂占耕地、未經審批、未經規劃許可或未按規劃許可內容建設的,堅決依法查處。
(二)加快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進度。按照《云南省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指導意見》(云自然資〔2020〕1號)等要求,加快農村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進度,為農村宅基地管理提供基礎信息數據支撐。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
農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事關全縣農民居住權益,直接影響到農村社會穩定。對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鄉(鎮)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壓實工作責任,嚴格審批程序,確保2020年11月份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正常有序開展。重點要對去年以來因機構改革而積壓的宅基地申請進行核實,按現在的審批程序做好審批。
每年的12月25日前向農業農村局和自然資源局上報宅基地審批工作總結。
(二)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1.農業農村部門職責。負責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及時將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通報同級自然資源部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
2.自然資源部門職責。負責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村、組及農戶合理的宅基地用地規劃需求和指標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3.鄉鎮人民政府職責。負責本鄉鎮的宅基地用地審核批準及宅基地使用管理工作。負責轄區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工作。切實履行屬地責任,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組織做好農村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有關工作。
4.村(社區)、組職責。村民小組負責受理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提交的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并組織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公示、提交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審查等工作;村級組織負責審查村民小組提交的資料,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
(三)開展政策法規宣傳。各鄉(鎮)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手段,扎實做好宣傳引導工作。分層次分類別廣泛開展農村宅基地管理和規范農村建房普法宣傳,形成監管隊伍自覺履職、違法建房從嚴查處、村民自覺依法申請和相互監督的良好氛圍。
(四)分級負責做好培訓。各鄉(鎮)要結合實際加大農村宅基地管理政策法規業務培訓力度,自行確定培訓方式、培訓內容,迅速有序組織村級宅基地管理人員及開展培訓。
(五)優化細化工作流程。各鄉鎮要對現行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辦事指南、申請表單、申報材料清單等進行梳理,參照附件表單,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簡化和規范申報材料,規范工作流程,特別是要結合附件10和附件11制定好本鄉鎮的辦事流程和《農村村民宅基地審批業務手冊》《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辦事指南》。要加快信息化建設,逐步實現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數字化管理。
(六)嚴肅工作紀律。農村宅基地管理改革期間,堅決杜絕推諉扯皮和不作為、亂作為現象,防止出現工作“斷層”“斷檔”。對工作不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法嚴肅追責。
七、附則
(一)本實施方案中的所有規定與法律及各種上級政策有沖突的,從其規定;
(二)本實施方案為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如有新的規定出臺,按新規定執行;
(三)本實施方案由縣農業農村局和縣自然資源局共同負責解釋。
附件:1.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2.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3.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
4.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5.農村宅基地審批書
6.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
7.XX 村委會 XX 小組 XX 年度農村宅基地審批張榜公布
8.XX 村委會 XX 年度農村宅基地審批張榜公布
9.農村居民建房用地基本情況信息跟蹤管理卡
附件1
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 | ||||||||||||||||||||||||
申請戶主信息 | 姓名 | 性別 | 年齡 | 歲 歲 | 聯系電話 | |||||||||||||||||||
身份證號 | 戶口所在地 | |||||||||||||||||||||||
家庭成員信息 | 姓名 | 年齡 | 與戶主關系 | 身份證號 | 戶口所在地 | |||||||||||||||||||
現宅基地及農房情況 | 宅基地面積 | m2 | 建筑面積 | m2 | 權屬證書號 | |||||||||||||||||||
現宅基地處置情況 | 1.保留( m2); 2.退給村集體;3.其他( ) | |||||||||||||||||||||||
擬申請宅基地及建房(規劃許可)情況 | 宅基地面積 | m2 | 房基占地面積 | m2 | ||||||||||||||||||||
地址 | ||||||||||||||||||||||||
四至 | 東至: 南至: | 建房類型:1.原址翻建 2.改擴建 3.異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類 | 1.建設用地 2.未利用地 3.農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住房建筑面積 | m2 | 建筑層數 | 層 | 建筑高度 | 米 | |||||||||||||||||||
是否征求相鄰權利人意見: 1.是 2.否 | ||||||||||||||||||||||||
申請 理由 | 申請人: 年 月 日 | |||||||||||||||||||||||
村民小組意見 |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意見 | (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附件2
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因(1.分戶新建住房 2.按照規劃遷址新建住房 3.原址改、擴、翻建住房 4.其他)需要,本人申請在 鄉(鎮、街道) 村 組使用宅基地建房,現鄭重承諾:
1.本人及家庭成員符合“一戶一宅”申請條件,申請材料真實有效;
2.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經批準后,我將嚴格按照批復位置和面積動工建設,在批準后 月內建成并使用;
3.新住房建設完成后,按照規定 日內拆除舊房,并無償退出原有宅基地。
如有隱瞞或未履行承諾,本人愿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附件3
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
申請戶主信息 | 姓名 | 性別 | 身份證號 | 家庭住址 | 申請理由 | ||||||||||
擬批準宅基地及建房情況 | 宅基地面積 | m2 | 房基占地面積 | m2 | 地址 | ||||||||||
四至 | 東至: 南至: | 性質:1.原址翻建 2.改擴建 3.異址新建 | |||||||||||||
西至: 北至: | |||||||||||||||
地類 | 1.建設用地 2.未利用地 3.農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其它 ) | ||||||||||||||
| |||||||||||||||
自然資源 部門意見 | (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其他部門 意見 | |||||||||||||||
農業農村部 門審查意見 | (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鄉鎮政府審 核批準意見 | (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圖 | |||||||||||||||
現場踏勘人員: 年 月 日 | |||||||||||||||
制圖人: 年 月 日 | |||||||||||||||
備注 | 圖中需載明宅基地的具體位置、長寬、四至,并標明與永久性參照物的具體距離。 | ||||||||||||||
附件4:(在國土空間規劃生效后用此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鄉字第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經審核,本建設工程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頒發此證。 發證機關 日 期 |
遵守事項 一、 本證是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有關建 設工程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用途管制要求的法律憑證。 二、 依法應當取得本證,但未取得本證或違反本證規定的,均屬違法行 為。 三、 未經發證機關審核同意,本證的各項規定不得隨意變更。 四、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有權查驗本證,建設單位(個人)有責任提 交查驗。 五、 本證所需附圖及附件由發證機關依法確定,與本證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 ||||||||||
附件5
農村宅基地批準書 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存根)
農宅字 號 農宅字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本項農村村民宅基地用地業經有權機關批準,特發此書。 請嚴格按照本批準書要求使用宅基地。 填發機關(章):
年 月 日 |
戶 主 姓 名 |
|
批準用地面積 | 平方米 |
其中:房基占地 | 平方米 |
土地所有權人 |
|
土 地 用 途 |
|
土 地 坐 落 (詳見附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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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至 | 東 南 |
西 北 | |
批準書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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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主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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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用地面積 | 平方米 | ||
房基占地面積 | 平方米 | ||
土地所有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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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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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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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 | 東 |
| 南 |
西 |
| 北 | |
批準書有效期 | 自 年 月至 年 月 | ||
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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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
申請戶主 | 身份證號 |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號 | ||||||||
農村宅基地批準書號 | ||||||||
開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準宅基地面積 | m2 | 實用宅基地面積 | m2 | |||||
批準房基占地面積 | m2 | 實際房基占地面積 | m2 | |||||
批建層數/高度 | 層/ 米 | 竣工層數/高度 | 層/ 米 | |||||
拆舊退還宅基地情況 | 1.不屬于 2.屬于,已落實 3.屬于,尚未落實 | |||||||
竣工平面簡圖(標注長寬及四至) | 經辦人: | |||||||
驗收單 位意見 | 農業農村部門意見: (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 自然資源部門意見: (蓋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 ||||||
鄉鎮政府驗收意見 | (蓋章)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備 注 | ||||||||
附件 7
XX 村委會 XX 小組 XX 年度農村宅基地
審批張榜公布
XX 戶占用未利用地 XX 平方米建蓋畜建;
XX 戶占用空地 XX 平方米建蓋住房;
……
……
……
……
……
……
……
經村組委員討論,同意上報審批。
XX 村委會 XX 小組(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 8
XX 村委會 XX 年度農村宅基地審批張榜公布
XX 村委會 XX 組,XX 戶占用未利用地 XX 平方米建蓋畜建;
XX 村委會 XX 組,XX 戶占用空地 XX 平方米建蓋住房;
……
……
……
……
……
……
……
經村兩委討論,同意上報審批。
XX 村委會(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9
農村居民建房用地基本情況信息跟蹤管理卡
編號: 單位: 平方米
用戶姓名 | |||
土地坐落 | |||
建房四至 | 東至: | 聯系人 | |
西至: | |||
南至: | 聯系電話 | ||
北至: | |||
放線時間 | |||
兩公布時間 | |||
用地批文 | 批準日期 | ||
供地方式 | 土地用途 | ||
用地面積 | 建筑面積 | ||
驗收時間 | 驗收面積 | ||
發證登記時間 | |||
跟蹤管理登記 | |||
跟蹤時間 | 跟蹤檢查人 | 建房情況 | 建房戶敘述理由 |
備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