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9-9-/2019-0321003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公開目錄 | 城市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 | 發布日期 | 2019-03-21 |
| 文號 | 瀏覽量 |
一、類別:水價調整相關文件的公告
二、申請時間:2019.3.21
三、申請科室:辦公室
四、內容:水價調整相關文件的公告(根據《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關于調整龍陵縣城供排水價格的批復》(龍發改價格[2019]109號)文件要求執行)
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關于調整龍陵縣城供排水價格的批復
龍陵縣潤民供排水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于調整縣城供水價格及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的請示》(龍潤民發〔2018〕11 號)收悉。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現行資源環境價格政策,加快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價格杠桿在水資源配置、水需求調節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促進節約用水和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按照《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國家發改委令第 7 號)等有關規定,通過開展成本調查監審、組織召開聽證會,依法按程序制定了龍陵縣城供排水價格調整方案,經報請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龍陵縣城供排水價格調整情況及有關事項批復如下:
一、縣城供排水價格調整的類別和內容
(一)調整自來水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合理收益”的定價制度,適當調整縣城自來水價格;把自來水經營企業應繳納的水資源費納入定價成本,在水價中不再單列。
(二)調整污水處理費價格。按照《云南省物價局關于加快落實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的通知》(云價價格〔2017〕61 號)、縣委縣政府龍發〔2017〕19 號文件規定收費標準調整污水處理費。
(三)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水價制度。按照《云南省物價局關于加快建立居民階梯水價的通知》(云價價格〔2017〕96 號)等有關文件要求,進一步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
(四)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按照《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保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保山市水務局關于印發保山市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保發改價格〔2018〕533 號),逐步實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二、調整后的各類別供排水價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到戶終端價格由 2.90 元/立方米調整為3.20 元/立方米,其中:自來水價格(含水資源費,下同)由 2.10元/立方米調整為 2.30 元/立方米;污水處理費由 0.80 元/立方米調整為 0.90 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到戶終端價格由 4.20 元/立方米調整為 4.90 元/立方米,其中:自來水價格由 3.40 元/立方米調整為 3.70元/立方米;污水處理費由 0.80 元/立方米調整為 1.20 元/立方米。
(三)特殊行業用水:到戶終端價格由 5.50 元/立方米調整為6.40 元/立方米,其中:自來水價格由 4.70 元/立方米調整為 5.20元/立方米;污水處理費由 0.80 元/立方米調整為 1.20 元/立方米。
(四)市政用水:自來水價格由 1.40 元/立方米調整為 1.60元/立方米,免收污水處理費。
三、相關政策及要求
(一)完善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制度。對縣潤民供排水公司直接抄表收費到戶的居民用戶,月實際用水量在 20 立方米以內(含 20 立方米)的,自來水價格按 2.30 元/立方米收取;月實際用水量超過 20 立方米至 25 立方米(含 25 立方米)部分,自來水價格加價 50%執行;月實際用水量超過 25 立方米以上部分,自來水價格加價 100%執行。污水處理費不納入階梯式水價的加價基數,按正常標準隨加價后的自來水價格收取。
(二)實施縣城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各行業用水定額按《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龍陵縣水務局關于印發龍陵縣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龍發改價格〔2019〕108 號)規定的龍陵縣城鎮非居民用水定額標準執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分為四擋,定額以內(含定額)為第一檔,執行基本水價;超額用水 10%(含 10%)以內的部分加價 20%;超定額用水 10%—30%以內(含 30%)的部分加價 50%;超定額用水 30%—50%(含 50%)的部分加價 100%;超定額用水 50%以上的部分加價 200%。污水處理費不納入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基數,按對應的收費標準隨調整后的自來水價格收取。
(三)對低收入群體實施優惠政策。
1. 對龍陵縣潤民供排水有限責任公司供水管網范圍內持有民政部門核發的《五保供養證》的城鄉居民用水戶,每戶每月免費供水 3 立方米,3 立方米以上按調整后的供排水價格執行。
2. 對無固定經濟收入、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無扶(撫)養人的孤寡老人,每戶每月免費供水 3 立方米,3 立方米以上按調整后的供排水價格執行。
3. 對經民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質的養老院、福利院、孤兒院,給予優惠。由龍陵縣潤民供排水有限責任公司對實際收養人數進行核實,收養人員每人每月 3 立方米以內的用水,收取自來水價格 2.30 元/立方米,暫不收取污水處理費,超出部分按調整后的供排水價格執行。
4. 根據《云南省物價局關于養老機構有關收費及價格減免的通知》(云價收費〔2015〕67 號)規定,對經民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各類養老機構用水價格按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執行,且全部用水量按第一檔價格執行。
5.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于學校水電氣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2463 號)規定,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水價格按居民用水基本價格執行,不執行階梯價格。
四、執行時間
本批復從 2019 年 1 月 1 日的用水量開始執行。《龍陵縣發展和改革局轉發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調整龍陵縣城供排水價格批復的通知》(龍發改價格〔2013〕160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