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1526259-9-/2017-1129005 | 發布機構 | 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 公開目錄 | 法規政策 | 發布日期 | 2017-11-29 |
| 文號 | 瀏覽量 |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我省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體系,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準入、配租、租賃、退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財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積標準,按照合理標準組織建設,或通過長期租賃等方式籌集,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供應標準,面向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群體供應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第四條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公安、監察、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審計、地稅、金融、工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采取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建設、政府和企業共同投資建設、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按照總建筑面積一定比例劃塊配建、鼓勵企業和其他社會資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投資建設等多種模式建設,以及通過購買、改建、在市場上長期租賃住房等多渠道籌集。
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為主。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確定。
第二章準入管理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原則上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符合本辦法規定收入條件的下列群體:
(一)城鎮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單身人士、新就業職工;
(二)在城鎮有穩定職業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農業轉移人口或外來務工人員;
(三)在城鎮有穩定職業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外來務工人員;
(四)符合條件的其他群體。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收入條件原則上為: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實際人數乘以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計算。其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收入條件原則上為城鎮人均月收入在當地政府確定的城市低保金數額的3倍以內。
具體準入條件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確定,定期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第九條一個家庭或單身人士只能申請租賃一套公共租賃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需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為申請人。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應當年滿18周歲,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可向戶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但不得同時在戶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請。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聲明同意接受審核機關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和資產等情況。
第十二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云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
(三)工作單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證明或者勞動合同、營業執照、納稅證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人才市場提供的大中專畢業生有關證明;
(四)申請人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五)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州(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對申請材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對審查合格的申請人資格在當地媒體進行不少于15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申請人進入輪候庫。具體審核程序和輪候期限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審核機關調查核實申請人住房、金融資產、車輛、工商注冊、社會保險、繳稅等情況的,有關機構應當依法提供便利。
第三章配租管理
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對應,具體配租面積由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因人員變動申請換租相應規定面積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由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按照規定進行配租。
第十六條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申請的時間段、選擇的公共租賃住房地點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搖號配租,并向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對本次搖號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進入下一輪搖號配租;兩次未搖到號的申請人,第三次可直接配租;若兩次未搖到號的申請人較多、房屋不夠直接配租時,各州(市)、縣(市、區)可采取按照申請人員困難程度、申請順序等方式進行合理配租。配租結果及時在當地媒體公布。
第十七條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發出入住通知書后30日內簽訂《云南省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未按期簽訂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名額、指標作廢,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請。
第十八條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行政區域內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行政區域工作的全國和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家庭、軍隊隨軍家屬以及縣級以上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等,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租賃(不含廉租住房)條件的,應當優先配租。
第十九條企業參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優先向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配租。
第二十條配租給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的農業轉移人口或者外來務工人員等群體的公共租賃住房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邀請相應的工會組織和街道、社區協助做好配租管理工作。
第四章租賃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5年。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約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轉租或閑置,也不得用于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應當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和改變用途。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者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二十五條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信、電視、物業服務等費用。
第二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實施統一管理、分級定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以建設成本為基礎,根據承租人收入狀況和市場租金水平分級核定。租金原則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檔次市場租金的70%。具體分級租金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區分不同保障對象研究制定,每年定期向社會發布1次,并報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可以從承租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中支付。具體辦法、標準等由各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二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可以實行產權所有單位自我管理,也可以聘請專業機構提供物業服務。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條承租人在合同期滿沒有續租或者終止租賃合同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九條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公共租賃住房,其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取消其在5年內再次租賃保障性住房的資格:
(一)采取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轉租、出借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者使用性質的;
(四)拖欠租金和物業服務費累計6個月以上的;
(五)在公共租賃住房中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違反租賃合同其他約定的。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配租、退出等管理制度,確保做到租賃過程公開透明、租賃結果公平公正。
第三十一條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統,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對象檔案,動態監測住房保障對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經濟狀況變化情況。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檔案,詳細記載規劃、計劃、建設和住房使用、運營等情況及承租人的申請、審核、輪候、租賃、退出和違法違約情況等有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州(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承租人履行合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租賃、運營和監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社會監督。有關部門接到有關違法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三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部專項用于償還貸款、日常維護和運營管理。違法違規收取、貪污、挪用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五條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中介機構違規代理出租、轉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運營、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